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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络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5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商
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
聘的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
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
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的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
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
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
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下同)的单位
任职(“任职”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已在五家以上(含五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4条规定,
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
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决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独自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前条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
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
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六)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
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
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公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
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
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
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
意见的情况及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应制作工作笔
录。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底稿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
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
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
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
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