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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瑞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03-29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5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三、有关声明事项........................................................................................ 9
第二节    正 文 ................................................................................................... 11
   一、发行人的概况......................................................................................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6
   五、发行人的设立...................................................................................... 20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6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6
   九、发行人的业务...................................................................................... 46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1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2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7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8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99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5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7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8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0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20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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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创工字[2020]第 014 号

致: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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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
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达瑞电子

达瑞有限         东莞市达瑞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李清平、李东平、付学林、
发起人
                 李玉梅

晶鼎投资         东莞市晶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晶鼎贰号         东莞市晶鼎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长劲石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联瑞电子         东莞市联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高贝瑞           东莞市高贝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秦皇岛达瑞       秦皇岛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苏州市达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苏州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达瑞
                 苏州市达瑞兴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深圳瑞元         深圳市瑞元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香港达瑞         Hong Kong Tarry Electronic Co.,Limited,为发行人子公司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
本次发行上市
                 上市

《公司章程》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招股说明书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申报稿)》     说明书(申报稿)》

                 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 440ZA1924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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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内部控
证报告》         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 440ZA1450 号)

香港法律意见     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伍锦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6 年 9
香港达瑞审计
                 月 30 日)(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2017 年 10 月 1 日
报告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

新三板法律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见书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法律意见书》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告》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12 号》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私募基金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行办法》

保荐机构/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君安

致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数值通常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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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 8 月 13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证
券执业律师人数约 150 人。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
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
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
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项目签名律师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赵国阳律师均无违规
记录。

    张炯律师,1991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2003 年 11
月毕业于伦敦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 1996 年取得律
师执照。1995 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参与过
包括风华高科(SZ000636)、振华科技(SZ000733)、双环科技(SZ000707)、
鲁抗医药(600789)、嘉应制药(SZ002198)、天威视讯(SZ002238)、宇顺
电子(SZ002289)、英威腾(SZ002334)、永安药业(SZ002365)、富安娜
(SZ002327)、达实智能(SZ002421)、万讯自控(SZ300112)、奥拓电子
(SZ002587)、英飞拓(SZ002528)、佳隆股份(SZ002495)、雷柏科技(SZ002577)、
金运激光(SZ300220)、劲拓股份(SZ300400)、蓝思科技(SZ300433)、浩
云科技(SZ300448)、星徽精密(SZ300464)、胜宏科技(SZ300476)、柏堡
龙(SZ002776)、博敏电子(SH603936)、广和通(SZ300638)、科达利(SZ002850)、
泰永长征(SZ002927)、智动力(SZ300686)等多家公司的上市项目以及招商
地产(SZ000024)可转债、增资发行及吸收合并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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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076(直)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zhangjiong@shujin.cn

    张森林律师,2007 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7 年
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包括英飞拓
(SZ002528)、佳隆股份(SZ002495)等多家公司的上市项目以及招商蛇口
(SZ001979)换股吸收合并招商地产,招商地产(SZ000024)公开增发、公司
债、可转债,方直科技(SZ300235)、英飞拓(SZ002528)、宇顺电子(SZ002289)
定向增发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3265288(总)、88265064(直)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 zhangsenlin@shujin.cn

    蔡亦文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会计硕士,2011 年 11 月加入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工作。蔡亦文律师曾为招商蛇
口(001979)、蓝思科技(300433)、奥拓电子(002587)、英飞拓(002528)、
劲拓股份(300400)、星徽精密(300464)、广和通(300638)等多家上市公司
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517(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caiyiwen@shujin.cn

    赵国阳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商法学硕士;2017 年加入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从事公司、证券的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包括:泰永长征(002927)
改制及上市项目;蓝思科技(300433)公开发行可转债,蓝思科技(香港)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债等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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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3265288(总)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 zhaoguoyang@shujin.cn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于 2017 年 10 月正式进场工作,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行人的
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
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
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适时调整及
发出数次补充文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
法律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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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
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
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状况;走访
了发行人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
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并就信达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
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
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
后为信达所信赖,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
性资料。

    3、查档、查询

    信达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了适当且必
要的问询、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市监、
税务、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
确认,或经信达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整理
后归档,列入信达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等方式,及时地与发行人及国泰君安、致同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
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信达质控部与内核律师对信达律师的工作底稿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审阅
并提出相关指导建议。信达质控部主持召开了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内核会议。信
达律师根据内核律师的意见进一步补充了工作底稿,并调整了《律师工作报告》
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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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 200 个工
作日。


    三、有关声明事项

    信达律师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
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
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
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
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
误导性陈述;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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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信达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
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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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注:1、晶鼎投资、晶鼎贰号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李清平、李东平、李玉梅系兄妹关系。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由达瑞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19007545102854),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916.1 万元

 实收资本            3,916.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清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545102854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3 年 9 月 1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5 年 10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园广汇工业区 5 号楼 B 区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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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加工、销售、研发:单、双面胶、防震、防尘材料、绝缘
                   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器件、小五金件、包装塑胶材料等
                   电子电器配件、辅件;生产、加工、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经营范围
                   劳保用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
                   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物业管理、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

    经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决议
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如下内部批准程序:

    1、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出席 5
名董事,实际出席 5 名董事。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

    2、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为 3,916.1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
案。

    3、2020 年 6 月 13 日,因监管政策变化,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会议应出席 5 名董事,实际出席 5 名董事。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之<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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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为 3,916.1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
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要内容

    1、《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

    A.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B.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C.发行股数:本次发行不超过 1,305.37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在上述范围内,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发行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公司现有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转让老股。
公司与主承销商可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15.00%;

    D.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对象;

    E.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

    F.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
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G.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H.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公司自主选择;

    I.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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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
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
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以下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申请、
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全
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方式、询价事项、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及具体措施等以及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
切事项;

    3、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意见修改完
善《公司章程(草案)》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向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
及所涉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4、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与本次发行及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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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合同、法律文件;

    5、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意见和本次所募集资金数额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
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投资进度等作适当调整,决定项目的具体实
施方案,签署募集资金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6、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在发行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发
行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8、其他上述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的有关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事宜的范围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的范围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达瑞有限设立于 2003 年 9 月 16 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达瑞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领取了东
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54510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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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注册
登记资料、历次三会决议等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
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1、发行人系由达瑞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达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东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向达瑞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达瑞有限依法成
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
告等必需的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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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三会运作情况,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制度,设置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职能岗位,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274.77 万元,14,041.70 万元,22,661.88 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之“四、(一)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根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示的创业板行
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行业。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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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创业板定位的要求,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致同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致同验字(2020)
第 440ZA0051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持有的发行人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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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构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以及相关 3C 智能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租赁业务。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

    10、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916.10 万元,发行
人本次拟发行的股本总数为 1,305.37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
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四)项、2.1.2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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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达瑞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将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资产 1,513.03 元折为发行人的股份总额 1,300 万
股,剩余净资产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并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经东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发行人。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设立资格和条件

    2015 年 9 月 29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5)第 1371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达瑞有限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1,513.03 万元。

    2015 年 9 月 30 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众联
评报字(2015)第 2-546 号《资产评估报告》,达瑞有限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1,843.07 万元。

    2015 年 10 月 1 日,达瑞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折合为 1,30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 1 元,余额作
为股本溢价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 日,达瑞有限股东李清平、李东平、付学林、李玉梅作为发
起人,共同签署了《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东莞市达瑞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段丽芳担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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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筹建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议案,并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成员。

    2015 年 10 月 1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
业字(2015)13918 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已将达瑞有限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注册
资本 1,300.00 万元,余额 213.0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545102854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达瑞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获得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资格、人数等符合法定条件;发行人依法履行了设立登记
程序;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不涉及由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情形,历史上不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
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5 年 10 月 1 日,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达瑞有限改制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经营范围、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内容进行了
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验资

    2015 年 9 月 29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5)第 1371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达瑞有限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1,513.0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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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9 月 30 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众联
评报字(2015)第 2-546 号《资产评估报告》,达瑞有限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1,843.07 万元。

    2015 年 10 月 1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
业字(2015)13918 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已将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注册
资本 1,300.00 万元,余额 213.0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审计、评估报告出具主体具备相应资质。

    (五)发起人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纳税

    2015 年 10 月 26 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达瑞有限整体变更变
更为发行人。发起人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 年 12 月 21
日,发起人股东李东平、李清平、李玉梅、付学林缴纳本次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并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股东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该瑕疵已得到弥补;发行
人和股东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
他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上述补缴税款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5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会议通过了股份公司筹建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并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成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整体变更获得股东会的表决通过,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资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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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符合法定条件;发行人依法履行了设立登记程序;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不涉及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
而来的情形,历史上不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不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况的
情形。发起人股东就本次公司设立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事项已得到纠正,
未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是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是以其拥有达瑞有限所
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后,达瑞有限的全部资产由发行人承继,并办
理了相关资产权属的更名或转移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性企业,发行人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或使用,不存在被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情
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报告期内,不存在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
销售、研发:单、双面胶、防震、防尘材料、绝缘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
器件、小五金件、包装塑胶材料等电子电器配件、辅件;生产、加工、销售:日
用口罩(非医用)、劳保用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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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物业管理、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一直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构
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 3C 智能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租赁业务。

    发行人通过其自身开展经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不依
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1)
在采购方面,发行人建立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从事生产所需
的原材料,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在生产方面,发
行人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从事生产
的必要设备;(3)在销售方面,发行人建立了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具有独立完
整的销售系统,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产生,不存在其
他企业或个人干扰或影响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
况。

    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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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及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
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独立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为其股东或关联企业
缴纳税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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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
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
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
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及其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李清平、李东平、付学林、李玉梅
4 人,发起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持股数额       持股比
号                                                              (万股)       例(%)

1      李清平   3622***********059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
                                                                768.30         59.10
                                     道

2      李东平   3622***********013   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280.28         21.56

3      付学林   3622***********937   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西大街   176.80         13.60

4      李玉梅   3622***********029   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74.62          5.74

合计                                                            1,300.00       100.00

       股东李清平与李玉梅、李东平分别为兄妹和兄弟关系。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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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然人股东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持股数额   持股比
                                                                     (万股)   例

1       李清平   3622***********059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
                                                                     1,861.65   47.54%
                                       大道

2       李东平   3622***********013    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660.1513   16.86%

3       付学林   3622***********937    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西大
                                                                     390.4226   9.97%
                                       街

4       李玉梅   3622***********029    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161.8213   4.13%

5       张立华   4223***********978    深圳市龙华区梅林路公馆        151.91     3.88%

6       高冬     3101***********839    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            75.9548    1.94%

       2、非自然人股东

       (1)晶鼎投资

       晶鼎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 8.94%的股份,系于 2015 年 11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
成为达瑞电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晶鼎投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晶鼎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4UHPC763),住所为东莞市东城
街道同沙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五栋 B 区三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清平;投
资额为 35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商务信息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根据晶鼎投资合伙协议、合伙人情况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晶
鼎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晶鼎投资的合伙人如下:

                         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类别
                         (万元)   比例(%)




                                         3-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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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清平   127.40   36.40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

2    付华荣   3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3    宋科强   3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4    邓瑞文   19.985   5.71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

5    彭成效   17.99    5.1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

6    张真红   15.015   4.29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财务总监

7    吴玄     14.00    4.0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

8    王友波   12.985   3.71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9    黄刚     7.49     2.1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0   段丽芳   7.49     2.1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1   熊四化   7.49     2.1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2   豆鹏     3.465    0.99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3   杨扬     3.01     0.86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4   唐明     3.01     0.86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5   汤玉敏   2.695    0.7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监事

16   张文臣   2.59     0.7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7   刘县     2.415    0.69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8   雷林峰   2.415    0.69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9   金红     2.415    0.69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0   潘晨曦   2.205    0.63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1   王强     2.205    0.63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2   张光辉   2.205    0.63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3   达良涛   2.10     0.6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4   付凯华   2.10     0.6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5   张轶     2.10     0.6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6   巢中顺   2.10     0.6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7   陈志平   1.995    0.5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8   许睿     1.995    0.5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9   于猛     1.995    0.5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0   赵纪红   1.995    0.5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31       李鹏          1.89       0.5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2       蓝丁秀        1.75       0.5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3       朱琴          1.505      0.43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监事

合计                   350.00     100.00        --                --

       经核查,晶鼎投资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持股平台合
法设立和存续。

       (2)晶鼎贰号

       晶鼎贰号目前持有发行人 3.02%的股份,系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通过增资
的方式成为达瑞电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晶鼎贰号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晶鼎贰号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43F349T),住所为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 21 号 5 栋 1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清平;投资额为
1337.468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晶鼎贰号合伙协议、合伙人情况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晶
鼎贰号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晶鼎贰号的合伙人如下:

                       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类别
                       (万元)    比例(%)

1        李清平        570.763     42.67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

2        潘云峰        56.50       4.22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        陈冲          56.50       4.22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4        黄淑梅        39.55       2.96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5        熊松          39.55       2.96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6        王志军        33.90       2.53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7       崔嫦娥        28.25       2.11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8       张春生        28.25       2.11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9       翟晓人        28.25       2.11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0      朴太兰        24.86       1.86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1      尧俊峰        24.86       1.86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2      聂荣恒        24.86       1.86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3      李王          22.60       1.7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4      谢亚琳        22.60       1.7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5      姜飞发        22.60       1.7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6      吴春华        22.60       1.7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7      王双          22.60       1.7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8      彭军          22.60       1.7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19      余秀青        22.60       1.70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0      郑志明        20.34       1.52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1      豆鹏          17.515      1.31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2      孙鹏鹏        16.95       1.2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3      邓青山        16.95       1.2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4      吴爱国        16.95       1.2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5      田夏林        16.95       1.2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6      夏裴希        16.95       1.27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7      张轶          15.82       1.18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8      张勇涛        13.56       1.01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29      罗石林        11.30       0.8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0      罗木勇        11.30       0.8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1      梁诗婷        11.30       0.8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2      刘娟娟        11.30       0.8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3      罗会勇        11.30       0.8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4      何远久        11.30       0.84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35      达良涛        3.39        0.25         有限合伙人   核心骨干员工

合计                  1337.468    100.00       --           --

     注: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核查,晶鼎贰号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的在职员工。
     注:晶鼎贰号设立后,原合伙人张丽亚于 2020 年 4 月从公司离职,并将该合伙份额转
让给普通合伙人李清平,李清平已依据合伙协议支付份额回购款项,晶鼎贰号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晶鼎贰号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持股平台合法设立和
存续。

       (3)长劲石

       长劲石目前持有发行人 3.72%的股份,系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通过增资的方
式成为达瑞电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长劲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长劲石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134R49G),住所为东莞松山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路 2 号大学创新城 B-2 栋 213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
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额为 3.85 亿元;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长劲石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长劲石
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ED122),其增资时私募基
金管理人为上海常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完成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111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长劲
石的基金管理人已变更为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
号:P106964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劲石的合伙人如下:

                                               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                                              2000.00     5.19        普通合伙人
        伙)

2       东莞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8,000.00    20.78       有限合伙人

3       广东省粤科松山湖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   5,000.00    12.99       有限合伙人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

4       广东智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    10.39       有限合伙人

5       徐小艺                                3,000.00    7.79        有限合伙人

6       夏继平                                900.00      2.34        有限合伙人

8       东莞市旗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5.19        有限合伙人

9       王建                                  2,400.00    6.23        有限合伙人

10      聂建明                                500.00      1.30        有限合伙人

11      胡可                                  800.00      2.08        有限合伙人

12      吴经胜                                2,000.00    5.19        有限合伙人

13      吴有坤                                1,500.00    3.90        有限合伙人

14      虞培清                                3,500.00    9.09        有限合伙人

15      周昌                                  400.00      1.04        有限合伙人

16      廖应生                                600.00      1.56        有限合伙人

17      丁忠民                                750.00      1.95        有限合伙人

18      姜洁                                  500.00      1.30        有限合伙人

19      东莞市百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      0.65        有限合伙人

20      广东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0.00      0.65        有限合伙人

21      于东                                  150.00      0.3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8,500.00   100.00      --

       长劲石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投资发行人后,于 2020 年 5 月进行了合伙人变
更:原合伙人上海中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认缴的 300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
新合伙人虞培清并退出长劲石,合伙人夏继平、王建将其持有的部分合伙份额分
别转让给原合伙人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可,新合伙
人吴经胜、吴有坤、虞培清、周昌、廖应生、丁忠民、姜洁、于东、东莞市百善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时,长劲石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引入虞培清、吴经胜、姜洁、周
昌作为合伙人。

       经信达律师访谈及合伙人提供的资料,上述合伙份额转让已签署协议,工商
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毕,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同均已完成支付。各方不存在合伙份额
代持情形。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长劲石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



                                       3-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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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其管理已依法注册登

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专用于投资发行人的私募基金。

    除该股东外,经穿透核查,发行人股东人数合计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数超过

200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清晰,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
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
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发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股东的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符合发
行人设立和股权变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晶鼎投资和晶鼎贰号的合伙人为发行人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情况:2、非自然人股
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晶鼎投资和晶鼎贰号合计持有发行人
11.96%股份,全部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人员变动情况

    2020 年 4 月,晶鼎贰号的原合伙人张丽亚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出资额 11.30
万元的价格向李清平转让其所持晶鼎贰号的全部 0.84%的合伙份额。

    3、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

    (1)晶鼎投资的增资价格

    2015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300.00 万元增加至 3,500.00 万元,本次增资 2,200.00 万元,其中,晶鼎投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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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资 350.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增资价格按股本 1 元/股定价。

    晶鼎投资增资后,实际控制人李清平通过合伙份额转让的方式,向公司员工
转让合伙份额。

    (2)晶鼎贰号的增资价格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797.74 万
元增加至 3,916.1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118.36 万元,由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晶鼎贰号以 11.30 元/股进行增资,该价格依据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每股净资
产(未经审计)确定。

    4、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和规范运行情况

    晶鼎投资、晶鼎贰号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晶鼎投资、
晶鼎贰号均由李清平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
合伙事务。晶鼎投资、晶鼎贰号按照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管理。

    5、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

    (1)存续期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

    根据《合伙协议》,晶鼎投资和晶鼎贰号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包括
转让收益和持有收益。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份所产生的转让收益,可以由所有合
伙人按照是实缴出资份额比例分配,也可以定向赎回特定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2)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

    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解散合伙企业,经由清算人进行
清算,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6、股份锁定期和员工减持承诺情况

    晶鼎投资和晶鼎贰号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锁定和减持事项进行了承诺。




                                    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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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变更和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
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公司无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及其他制度安排。

    8、登记备案程序

    晶鼎投资和晶鼎贰号均为员工持股平台,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规范运行;相关
权益定价公允;员工持股计划人员构成均为发行人员工;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无
需进行备案;不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等安排。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及出资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系达瑞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
有限公司。达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李清平、李东平、付学林、李
玉梅系以其各自在达瑞有限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根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13918 号《验
资报告》。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净资产出资的股本合计 1,300.00 万元,资本
公积金 213.03 万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
所述)

    信达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达瑞有限净资
产折股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转移

    发行人系由达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达瑞有限的专利、商标等权属证书的权
利人均已变更为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
立”所述)

    信达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
合法拥有该等资产。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清平持有发行人 47.54%的股权,持
有发行人股东晶鼎投资 36.40%的合伙份额(晶鼎投资持有发行人 8.94%股权),
持有晶鼎贰号 42.67%的合伙份额(晶鼎贰号持有发行人 3.02%股权),同时担
任晶鼎投资、晶鼎贰号的普通合伙人。因此,李清平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李清平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李清平的配偶邓瑞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持
有公司股东晶鼎投资 5.71%的合伙份额(晶鼎投资持有发行人 8.94%股权),两
人均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与管理。因此,李清平与邓瑞文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李清平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李清平与邓瑞文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结论准确,不存在通过实
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不位于国际避税区
且持股层次复杂,不存在红筹架构拆除情况。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清平                       768.30            59.10

2        李东平                       280.28            21.56

3        付学林                       176.80            13.60

4        李玉梅                       74.00             5.74

合计                                  1,300.00          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
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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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的股本演变

       1、2003 年 9 月,公司设立

       2003 年 8 月 7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东莞市名称预核私字[2003]第 20034138 号),核准“东莞市达瑞电子有
限公司”的名称注册。

       2003 年 9 月 10 日,达瑞有限股东李清平、李东平和付学林共同签订了《东
莞市达瑞电子有限公司章程》,共同出资成立东莞市达瑞电子有限公司。2003
年 9 月 10 日,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东正所验字(2003)第 1128
号的《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03 年 9 月 4 日,达瑞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

       2003 年 9 月 1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达瑞有限成立并颁发了《营
业执照》(注册号 441900201616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达瑞有限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平                16                      32

2            李东平                29                      58

3            付学林                5                       10

合计                               50                      100

       2、2007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9 月 10 日,达瑞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李东平将其所占公司 28%
的股权(1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清平;2007 年 9 月 10 日,李清平与李东平签
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载明为 28 万元。经双方确认,该股权转让
款已完成支付,上述股权溢价转让尚未缴纳税款。根据李东平 2020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承诺函,其将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缴纳上述税款。

       本次变更完成后,达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平             30                          60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2           李东平             15                                 30

3           付学林             5                                  10

合计                           50                                 100

       3、2011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4 月 6 日,达瑞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由原来的注册资本 50 万
元增加到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全体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同比例进行增
资;并据此修订了公司章程。

       2011 年 4 月 12 日,东莞市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永
和验字(2011)第 0128 号)载明,截至 2011 年 4 月 11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5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50 万元。

       2011 年 4 月 2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达瑞有限上述变更登记,
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达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李清平            120.00              货币出资         60.00

2                李东平            60.00               货币出资         30.00

3                付学林            20.00               货币出资         10.00

合计                               200.00              -                100.00

       4、2015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和增资

       (1)2015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的背景

       根据李东平、李清平、李玉梅、付学林的访谈记录,2015 年,因筹划将达
瑞有限挂牌新三板,为此,各股东商议将相关业务板块(达瑞有限、联瑞电子、
秦皇岛达瑞、苏州达瑞)进行整合;李东平和李玉梅已就转让整合前达瑞有限
7%股权达成一致,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整合时,就予以一并考
虑。

       具体整合方案为:1、股权换算依据: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达瑞有限、联瑞
电子、秦皇岛达瑞、苏州达瑞的净资产作为股权换算基础进行折算。2、股权换
算方法:整合前,李清平及邓瑞文拥有联瑞电子、秦皇岛达瑞全部股权。考虑到: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1)联瑞电子、秦皇岛达瑞净资产与达瑞有限、苏州达瑞相比较小;(2)为取
得其他股东的支持,尽快完成业务整合;李清平及邓瑞文让渡部分利益,即假定
联瑞电子、秦皇岛达瑞与达瑞有限权益一致,并以此假定进行股权换算。3、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达瑞有限、联瑞电子、秦皇岛达瑞、苏州达瑞未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元) 本次调整资产计算依据(元)

1        达瑞有限                          8,262,849.60                  8,260,000.00

2        联瑞电子                           904,797.81                    900,000.00

3        秦皇岛达瑞                        1,508,270.84                  1,500,000.00

合计                                      10,675,918.25                10,660,000.00

4        苏州达瑞                           2,340,151.6                  2,340,000.00

       根据上述 2015 年 6 月 30 日达瑞有限、联瑞电子、秦皇岛达瑞、苏州达瑞的
净资产并按上述股权换算方法换算后,各股东在整合后资产中所占权益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权益比例(%)

1                      李清平                         59.10

2                      李东平                         21.56

3                      付学林                         13.60

4                      李玉梅                         5.74

合计                                                  100.00

       各方按照上述权益比例相应调整各自在达瑞有限、联瑞电子、秦皇岛达瑞、
苏州达瑞中的持股比例,调整过程中,各方均未向对方支付任何对价。股权调整
完毕后,达瑞有限收购联瑞电子、秦皇岛达瑞、苏州达瑞全部股权,亦未支付对
价。

       (2)2015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履行的程序

       2015 年 7 月 16 日,经达瑞电子股东会决议通过,李清平将占注册资本 0.90%
共 1.8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李玉梅,李东平将占注册资本 4.84%共 9.68 万
元出资额转让给李玉梅,李东平将占注册资本 3.60%共 7.2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付
学林。同时增加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其中:李清平增资 472.80 万元,李东平
增资 172.48 万元,付学林增资 108.80 万元,李玉梅增资 45.92 万元。本次股权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转让和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其中,李清平出资 591.00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9.10%,李东平出资 215.6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1.56%,
付学林出资 13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3.60%,李玉梅出资 57.40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74%。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增资价格均为 1 元/股权
份额。

       2015 年 7 月 27 日,东莞市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永和验字(2015)
第 0059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 800.00 万元增资到位。

       2015 年 7 月 23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换
发了注册号为 441900000085138 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转让和增资完成后,达瑞有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平             591.00                      59.10

2           李东平             215.60                      21.56

3           付学林             136.00                      13.60

4           李玉梅             57.40                       5.74

合计                           1000                        100

       5、2015 年 10 月,股份公司的设立

       2015 年 10 月,达瑞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设立”。

       发起人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个人所得税已缴纳完毕并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取得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清平                     768.3              59.1

2          李东平                     280.28             21.56

3          付学林                     176.8              13.6

4          李玉梅                     74.62              5.74

合计                                  1,300              100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6、2015 年 11 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300 万元增资至 3,50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一致同意李清平、李东平、
付学林、李玉梅、晶鼎投资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增资,注册资本由 1,300 万元增至
3,500 万元。其中,李清平增资 1,093.35 万元,李东平增资 398.86 万元,付学林
增资 251.6 万元,李玉梅增资 106.19 万元,晶鼎投资增资 350 万元,增资价格均
为 1 元/股。发行人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

       根据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东莞市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永
和验字(2015)第 0078 号)及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东莞市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验资报告》(永和验字(2015)第 0081 号),截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止,
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200.0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清平                  1861.65               53.19

2          李东平                  679.14                19.404

3          付学林                  428.4                 12.24

4          李玉梅                  180.81                5.166

5          晶鼎投资                350                   10

合计                               3,500                 100

       上述引入晶鼎投资的股权变动系发行人预留的股权激励平台,上述股权增资
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以增资的形式设立。晶鼎投资设立后,经多次合
伙份额转让,目前已就股权激励事项授予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行人的股东:(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情况”)

       7、2016 年 4 月,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函》。2016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简称“达瑞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电子”,证券代码 836633。

       8、2017 年 6 月,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7 年 6 月 21 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自 2017 年 6 月 22 日终
止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决定自 2017 年 6 月 22 日终止其股票挂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未受到行
政处罚,挂牌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股份变动的情形。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与本《律
师工作报告》的差异情况详见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三)“本《律师工
作报告》与原新三板信息披露的差异情况”。

       9、2019 年 2 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元增资至 3,645.83 万元

       2019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元增加至 3,645.83 万元,本次增资 145.83 万元,由长劲石以货币资金进行增
资,增资价格为 27.43 元/股。发行人同时修订了公司章程。

       2019 年 2 月 29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换
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清平                           1,861.65         51.06

2          李东平                           679.14           18.63

3          付学林                           428.40           11.75

4          李玉梅                           180.81           4.96

           东莞市晶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                                           350.00           9.60
           限合伙)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6                                           145.83           4.00
           限合伙)

合计                                        3,645.83         100.00

       10、2019 年 5 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645.83 万元增加至 3,797.74 万元

       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645.83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增加至 3,797.74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151.91 万元,由张立华以货币资
金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 27.43 元/股。发行人同时修订了公司章程。

       2019 年 5 月 14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换
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李清平                     1,861.65              货币出资       49.02

2        李东平                     679.14                货币出资       17.88

3        付学林                     428.40                货币出资       11.28

4        李玉梅                     180.81                货币出资       4.76

         东莞市晶鼎投资管理合伙企
5                                   350.00                货币出资       9.22
         业(有限合伙)

6        张立华                     151.91                货币出资       4.00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
7                                   145.83                货币出资       3.84
         业(有限合伙)

合计                                3,797.74              -              100.00

       11、2019 年 7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股东付学林将其持有公司
1%的股份(37.9774 万股)转让给高冬,转让价格为 1,08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
李东平将其持有公司 0.5%的股份(18.9887 万股)转让给高冬,转让价格为 54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李玉梅将其持有公司 0.5%的股份(18.9887 万股)转让给高冬,
转让价格为 540.00 万元人民币;同意增加新股东高冬。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
为 28.44 元/股,定价依据为各方协议定价。

       同日,付学林、李东平、李玉梅与高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东平、李
玉梅、付学林已收到股权转让款,并已缴纳本次股权转让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清平                              1,861.65              49.02

2          李东平                              660.15                17.38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          付学林                           390.42           10.28

4          李玉梅                           161.82           4.26

           东莞市晶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                                           350.00           9.22
           限合伙)

6          张立华                           151.91           4.00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7                                           145.83           3.84
           限合伙)

8          高冬                             75.95            2.00

合计                                        3,797.74         100.00

       根据股东高冬的访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

员、本次发中介机构负责及其签字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12、2019 年 12 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797.74 万元增至 3916.10 万元

       为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 3,797.74 万元增至 3916.1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118.36 万元,由公司员
工持股平台晶鼎贰号以货币资金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 11.3 元/股。发行人同时
修订了公司章程。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
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清平                           1861.65          47.54%

2          李东平                           660.1513         16.86%

3          付学林                           390.4226         9.97%

4          李玉梅                           161.8213         4.13%

5          东莞市晶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350              8.94%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限合伙)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6                                           145.83           3.72%
           限合伙)

7          张立华                           151.91           3.88%

8          高冬                             75.9548          1.94%

           东莞市晶鼎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9                                           118.36           3.02%
           (有限合伙)

合计                                        3916.1           100.00%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
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为发行人员工的股权激励平台,新股东的合伙人与本次

发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上述股权变动系发行人的股权激励,上述股权激励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增资的形式实施,目前已授予完毕。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历次股权(股份)变动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以委托、代理、
信托或其他方式替其他个人或单位持有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东委托其他股东
代理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及风险;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
纠纷及风险;除历史沿革中李东平溢价转让 14 万元股权份额,未缴纳个人所得
税款外,不存在其他未依法缴纳税款的情形,李东平已作出缴纳税款的承诺;发
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不存在工会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形,不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历次股权变动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不存在瑕疵或者纠纷的情形,发行人
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挂牌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股份
变动的情形;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
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研发:单、
双面胶、防震、防尘材料、绝缘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器件、小五金件、
包装塑胶材料等电子电器配件、辅件;生产、加工、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劳保用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物业管理、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
和结构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 3C 智能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租赁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经营资质

序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有效期
号   名称

                                        黄埔海关 2015 年 11 月 4 日
     发行   报关单位注册登   44199619
1                                       核发,载明企业经营类别         长期
     人     记证书           41
                                        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发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   44196052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                                                                      长期
     人     报检企业备案表   64         2015 年 11 月 5 日核发

3    发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   04818295   2019 年 2 月 26 日进行对外     长期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人     备案登记表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2016 年 5 月 4 日核发,     2016 年 5 月 4
       发行                        JY344191
4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职工       日-2021 年 5
       人                          80123142
                                                食堂),经营项目为:热食       月3日
                                                类食品制售

              海关进出口货物
       高贝                        4419960Y     2019 年 10 月 23 日进行进出
5             收发货人备案回                                                   长期
       瑞                          45           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执

       高贝   对外贸易经营者                    2019 年 10 月 22 日进行对外
6                                  04870537                                    长期
       瑞     备案登记表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海关进出口货物
       苏州                        32059678     2019 年 12 月 6 日进行进出
7             收发货人备案回                                                   长期
       达瑞                        95           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执

       苏州   对外贸易经营者                    2019 年 12 月 6 日进行对外
8                                  04176690                                    长期
       达瑞   备案登记表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苏州市吴中区食品监督管
                                                                              2019 年 5 月
       苏州                        JY332050     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核发,
9             食品经营许可证                                                  22 日-2024 年
       达瑞                        60267932     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机关
                                                                              5 月 21 日
                                                企事业单位食堂)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取得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可
预见的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各年前五大客户)
名称和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下述企业包括其     注册情况
        关联方)

1                                    公司主要客户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庆鼎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
                                     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
        公司
                                     岛)有限公司均注册于中国

2                                    公司主要客户 Elematec Hong Kong Limited 注册于中
        依摩泰株式会社               国香港、依摩泰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注册于中
                                     国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3                                     公司主要客户 Samsung Display Co Ltd.注册于韩国,
        Samsung Display Co.,Ltd.,
                                      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
        (三星视界)
                                      注册于中国

4       美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客户美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

5                                     公司主要客户 Vtech Communications Ltd.注册于中国
        伟易达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Vtech Communications (Malaysia) Sdn. Bhd 注册
                                      于马来西亚

6                                     公司主要客户安费诺(东亚)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
        Amphenol Corporation(安费    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上海安费诺永亿
        诺)                          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安费诺永亿(海盐)通讯电子有
                                      限公司、安费诺(曲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

7                                     公司主要客户淳华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郡昆科技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

       根据对主要发行人客户的访谈、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
客户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主要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各
年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和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下述企业包括其关联方)

1          狄之娇贸易有限公司

2          德莎胶带(上海)有限公司

3          骏盈(香港)有限公司

4          S AND K POLYTEC CO.,LTD

5          ALCANTARA SPA

6          广州市汇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          SHINWHA INTERTEK CORP

8          SOLUETA CO.,LTD

       根据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要供应商正常经营,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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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发行人境外设有子公司香港达瑞。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设
立香港达瑞外,发行人未在其他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香港达瑞的
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二、发行人的子公司”所述。

    1、根据香港伍锦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达瑞审计报告、香港唐楚彦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确认,香港达瑞商业登记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为
“单双面胶、电子电器配件及辅件、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香港达瑞不存
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无业务收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香港达瑞正在注销过程中。

    2、2019 年 12 月 16 日,广东省商务厅向公司颁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900731 号),同意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达
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达瑞”),投资总金额 1722 万元。2019 年 12
月 23 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
发改开放函[2019]3942 号),同意对发行人在美国加尼福尼亚州设立 TARRY
ELECTTRONICS INC,并投资 246 万美元进行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美国达瑞尚未设立完成。

    3、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 2020 年 2 月 5 日韩国法务法人(有限)律村出具的
《关于东莞市博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韩国用工规范之法律意见》,发行人在韩国
未设立机构,雇佣一名员工。发行人在韩国的劳动用工和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4、2020 年 5 月 19 日,广东省商务厅向公司颁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000257 号),同意发行人在越南设立全资子公司:达
瑞(越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达瑞”),投资总金额 2121 万
元。2020 年 5 月 27 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
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20]870 号),同意对发行人在越南-北宁省新建达
瑞(越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投资 300 万美元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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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越南达瑞尚未设立完成。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达瑞有限设立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及其变更如下: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初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
单、双面胶、防震、防尘材料、绝缘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器件、小五金
件、包装塑胶材料等电子电器配件、辅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
目需要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发行人变
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研发:单、双面胶、防震、防尘材料、
绝缘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器件、小五金件、包装塑胶材料等电子电器配
件、辅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6 月 15 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发行人变
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研发:单、双面胶、防震、防尘材料、
绝缘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器件、小五金件、包装塑胶材料等电子电器配
件、辅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物业管理、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3 月 16 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发行人变
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研发:单、双面胶、防震、防尘材料、
绝缘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器件、小五金件、包装塑胶材料等电子电器配
件、辅件;生产、加工、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劳保用品;货物或技术进
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物业管理、物业租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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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一直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构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
3C 智能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租赁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18%、98.87%、99.14%。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发行人持续经营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信达律师核查,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李清平,实际控制人为李清平和邓瑞文。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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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名称                      关联关系                          基本情况

       晶鼎投资              李清平担任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晶鼎贰号              李清平担任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3、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            姓名                              基本情况

                       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
  1         李东平
                                           发起人及其出资”

                       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
  2         付学林
                                           发起人及其出资”

                       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
  3        晶鼎投资
                                           发起人及其出资”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

  1         李清平                董事长                             是

  2         宋科强             董事、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         付华荣           董事、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             刘勇             独立董事                            否

  5         闻中华               独立董事                            否

  6         贺利松                 监事                              否

  7             朱琴               监事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8         汤玉敏                 监事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9             吴玄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0         彭成效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1         邓瑞文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2         张真红               财务总监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3         李东平           报告期内曾任董事                        是

 14         付学林           报告期内曾任董事                        是

 15             方键         报告期内曾任监事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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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段丽芳            报告期内曾任监事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注: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
      行人的关联方。
      注:前监事方键先生的妻子为股东李玉梅;李玉梅为李东平、李清平的妹妹。

      5、本节(一)关联方 1-4 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杭州颐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东平持股 91%、任执行董事、经理

 2           义乌市迈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东平持股 100%、任执行董事、经理

        义乌市互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括子公
 3                                                   李东平投资 80%、任执行董事、经理
          司:义乌常春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瑞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
        司南昌科瑞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
                                             李东平投资 39.74%(控股)、任董事长、
 4      晨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动电子
                                                     李清平参股 10.05%。
        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科瑞普智慧照明工程
                    有限公司)

 5          杭州东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东平投资 51%、任职总经理

 6         杭州杏香园杏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李东平任职董事

 7            杭州全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李东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付学林及其配偶持有 100%合伙份额,并担
 8        新余德恒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学林及其配偶持股 100%,付学林任执行
 9             江西德思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10          苏州市达昇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付学林及其配偶持股 100%,任监事

 11      深圳市道律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勇持股 40%,任职执行董事、总经理

                                                刘勇持有 45%合伙份额,并任职执行事务
 12        深圳平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合伙人

 13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刘勇任职独立董事

 14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勇任职独立董事

 15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勇任职独立董事

 16          深圳市玮言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刘勇任职独立董事

                                               刘勇及其配偶持股 100%、刘勇任职执行董
 17          深圳市弘正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3-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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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深圳市嘉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刘勇任职董事

 19     深圳市前海弘达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闻中华投资并任职董事

 20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闻中华任董事、副总裁

 21              惠州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闻中华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2        深圳市鹏博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闻中华任董事

 23        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闻中华任董事

 24         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闻中华任董事

 25        深圳市众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闻中华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东莞市金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实施重大影
 26
                                                               响的公司

            东莞市跃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实施重大影
 27
                                                               响的公司

 28        东莞市东昌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清平持股 20%,任职监事

                                                闻中华的弟弟持股 30.77%,任职执行董事
 29        深圳市宏之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

 30            深圳市宝富城投资有限公司               邓瑞文持股 25%,任职监事

 31            万载县埃米克量具有限公司                  宋科强亲属控制的企业

 32            上海鼎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汤玉敏亲属控制的企业

 33            上海禹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汤玉敏亲属控制的企业

      6、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九)发行人的子公司”)。

      7、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机构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变动原因

 1      义乌童店门诊部有限公司          李东平间接控制的企业      2019 年 4 月 2 日注销

 2      上海明帮医疗器械有限公                                    2017 年 9 月 11 日注销
                                        李东平持股 51%的企业
                  司

 3      义乌市展昇实业有限公司            李东平任职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15 日注销

 4      杭州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     李东平持股 50%的企业(已      2018 年 12 月 29 日注销
                  司                       注销)




                                           3-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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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东莞市德昇合金科技有限       付学林持股 55%,担任监事         2018 年 3 月 6 日注销
                 公司                         的企业

  6                                    付学林及其配偶持股 100%         2017 年 7 月 7 日注销
          江西达昇电子有限公司
                                               的企业

  7      东莞市金益明商贸有限公        邓瑞文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2019 年 6 月 27 日注销
                   司                      投资设立的企业

  8                                    公司前十二个月内离任的         2019 年 8 月 31 日监事段
         东莞市罗森精工机械有限
                                       监事段丽芳配偶前十二个         丽芳的配偶已从该公司
                 公司
                                         月内曾任总经理的企业                   离职

  9                                    公司前十二个月内离任的         2018 年 8 月 29 日注销
         东莞市基烽电子科技有限
                                       监事段丽芳配偶投资 40%
                 公司
                                               的企业

 10      吉安市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付华荣曾担任总经理            2017 年 4 月 6 日注销

 11                                    公司前十二个月内离职的         2018 年 11 月监事段丽芳
         广东三劼力包装设备科技
                                       监事段丽芳配偶前十二个         的配偶从该公司退股并
               有限公司
                                         月内曾投资任职的企业         辞职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交易内       2019 年(万   2018 年(万     2017 年(万
关联方
                                      容               元)          元)            元)

东莞市金益明商贸有限公司                原材料                   -         13.22         131.56

东莞市金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材料                   -        140.17          25.55

东莞市跃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材料             806.72          46.69               -

东莞市东昌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办公用品等                 -               -         1.81

合 计                                                      806.72         200.09         158.91

      (2)出售商品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万元) 2018 年度(万元) 2017 年度(万元)

苏州市达昇电子材
                      产品        -                      0.15               -
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岩电子科      产品        -                      0.23               -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技有限公司

合计                               -                   0.38             -

       2、关联借款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资金情况(万元):

                      期初借款余       本期提供借      本期公司还   本期计提      期末借
年度    关联方名称
                      额               款              款           利息          款余额

2017    邓瑞文        2,648.67         1,730.00        4,139.72     135.37        374.31

2018    邓瑞文        374.31           322.00          697.22       0.91          -

2019    邓瑞文        -                -               -            -             -

       3、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1      2016 年 7 月 8 日,李清平、邓瑞文分别与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签署《自然人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与该行签署的借款金额为 500.0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6】
       8800-101-11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16 年 7 月 6 日至 2017 年 7
       月 5 日,保证责任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      2016 年 10 月 11 日,李清平、李东平、邓瑞文、骆俊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的担保协议书,为公司在该行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
       信协议》(编号:0016080471)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限额 700.00 万元,授信期间
       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保证责任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      2017 年 1 月 9 日,李清平、邓瑞文与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分别签署《保证合同》,为
       发行人与该行签署的借款金额为 400.0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6】
       8800-101-24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保证责任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      2018 年 1 月 25 日,李清平、邓瑞文分别与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发行人在该行在 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签署的借款
       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限额为 2,600.00 万元,保证责
       任期间至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      2018 年 6 月 7 日,李清平、邓瑞文与工商银行东莞东城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8 年东保字第 029 号),为发行人在该行 2018 年 6 月 4 日至 2023 年 6 月 4 日期
       间内签署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余额 2,000.00
       万元。保证责任期间根据主合同的不同类型而定,若为借款合同,为借款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两年;若为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为对外承付/履行担
       保义务/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如为其他融资文件,为主合同确定的债权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    (6)2018 年 9 月 4 日,李清平、邓瑞文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
     《保证合同》,为该行 2018 年 8 月 13 日签发的授信函(编号:P/8800/18)、已经或
     将要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 年版)》等业务合同提
     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其中贷款、融资或/及服务项下的本金额度为 2,000.00 万元或等
     值的美元或港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结算风险限额为 32.00 万美元(按 2018 年
     8 月 13 日即期汇率 1:6.8629 折算,相当人民币 219.61 万元),保证责任期间至主合
     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

7    2019 年 6 月 5 日,李清平和邓瑞文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ZDB30819008902),
     为苏州达瑞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208190089)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30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保证责任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3、关联方出租厂房、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租赁厂房、提供劳务等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万元)2018 年度(万元)2017 年度(万元)

    跃乐电子          厂房租赁          9.11                 -                    -

    跃乐电子          其他杂项          1.84                 -                    -

    金岩电子          其他杂项          0.35                0.18                  -

      合计                  -           11.30               0.18                  -


    3、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邓瑞文 2017 年 1 月初由个人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部分员工支付 2016 年度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专项奖励,合计奖励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金额 133.86 万元。邓瑞文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
工提供的专项奖励,视同对公司进行捐赠处理,计入资本公积。获得奖励的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5、关联方往来款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如下表所示: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应付账款     东莞市东昌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0.49

应付账款     东莞市金益明商贸有限公司          -       -          5.33

应付账款     东莞市金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06       1.16

应付账款     东莞市跃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8.23   24.12      -

其他应付款   邓瑞文                            -       -          374.31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2017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
向邓瑞文女士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
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向邓瑞文女士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9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归还向邓瑞文
女士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
关联交易议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关联股东已就前
述议案回避表决。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
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确定,价格
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或确认程序,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已依法回避了表决,定价公允,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及上市
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
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
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要求该关联股东回避;

    (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如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2、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3)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第(1)项情形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3、董事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

    除上述规定之外,《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还对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的概念、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
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已明确了关
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注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清平、邓瑞文及其一致行动人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及控制
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
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
使公司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3)本人/本企业不利用自身的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公司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公允价格确定,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文
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
/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
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事
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六)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
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清平、邓瑞文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1)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
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
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
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以
停止经营存在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纳入到公司的经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
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竞争关系的,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
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
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所作出的承
诺真实、合法、有效。

    (七)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
对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
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证号                     权利人   地址          面积(平     性质     使用权期      权利
                                                方米)                限            限制

粤 2019 东莞不动产权     发行人   东莞市洪梅    79560.88     工业     至 2069 年    无
第 0383735 号                     镇乌沙村                   用地     10 月 29 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完备权
属证书或证明、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向发行人子公司之外的主体出租主
要土地、抵押等受限情形。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房屋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商标档案,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商标          商标号         分类号   有效期

1        发行人                      17622409       17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2        发行人                      17628834       42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3        发行人                      17628660       40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4      发行人                 17628426        17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5      发行人                 17623693        9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6      发行人                 17623131        12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7      发行人                 17623345        35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8      发行人                 17623604        42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9      发行人                 17623837        12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


10     发行人                                 40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17622578
                                                         年 9 月 27 日

11     发行人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17623454        40
                                                         年 9 月 27 日

12     发行人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17623203        17
                                                         年 9 月 27 日

13     高贝瑞                                            2019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9
                              36826959        7          年 11 月 20 日


14     高贝瑞                                            2019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9
                              36826393        7          年 11 月 20 日


15     发行人                 305119975       7、9、17   2019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1 日


16     发行人                 305119966       7、9、17   2019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1 日

     注:上述第 15、16 项商标为香港注册商标。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商标。根据香
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香港注册商标的法律意见》,发行人上述香港注册商标合法注册、真实有效、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权利限制。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

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 76 项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申请 授权公告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号                                             类型 日       日              方式

                                               实用                                原始
1    耳机耳罩的内孔切割组件 ZL201420442801.9        2014/8/7   2014/12/10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耳机耳罩的外形切割刀模                  实用                                  原始
2                           ZL201420443132.7      2014/8/7     2014/12/24 发行人
     组件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    补强钢片剥料机        ZL201420443136.5         2014/8/7   2014/12/10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    制造耳机耳罩的模具    ZL201420443138.4         2014/8/7   2014/12/10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    补强钢片自动剥料机    ZL201420443219.4         2014/8/7   2014/12/31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钢带清洗机的自动分隔机                  实用                             原始
6                           ZL201420456696.4      2014/8/14 2014/12/24 发行人
     构                                      新型                             取得

     载带机撞针机构及基于该                  实用                             原始
7                           ZL201420464728.5      2014/8/18 2014/12/24 发行人
     撞针机构的载带机                        新型                             取得

     一种手机不干胶贴膜机的                  实用                             原始
8                           ZL201420466439.9      2014/8/19 2014/12/10 发行人
     可调节安装座                            新型                             取得

     一种手机不干胶贴膜的自                  实用                             原始
9                           ZL201420466461.3      2014/8/19 2014/12/10 发行人
     动加工成型机的剥胶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手机不干胶贴膜的自                  实用                             原始
10                          ZL201420466462.8      2014/8/19 2014/12/10 发行人
     动加工成型机                            新型                             取得

     自动分隔机构及安装有该                  实用                             原始
11                          ZL201420480272.1      2014/8/25 2014/12/24 发行人
     机构的钢带清洗机                        新型                             取得

     覆胶机上的收料装置及覆                  实用                                  原始
12                          ZL201420540087.7      2014/9/19 2015/1/7     发行人
     胶机                                    新型                                  取得

     覆胶机上的温度控制装置                  实用                                  原始
13                          ZL201420540108.5      2014/9/19 2015/1/7     发行人
     及覆胶机                                新型                                  取得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平刀模切机的冲压成                  实用                             原始
14                          ZL201420630118.8      2014/10/29 2015/4/15 发行人
     型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手机不干胶贴膜的自                  发明                                   原始
15                          ZL201410406879.X      2014/8/19 2016/1/6       发行人
     动加工成型机                            专利                                   取得

                                              实用                                  原始
16 一种背胶及其加工模具组 ZL201520713195.4         2015/9/15 2016/2/3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7 一种剥膜机              ZL201520713213.9        2015/9/15 2016/2/3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8 一种耳机耳套结构        ZL201520714761.3        2015/9/15 2016/2/3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9 一种耳机头带结构        ZL201520714619.9        2015/9/15 2016/2/3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一种多行钢片自动化载带                  发明                                   原始
20                          ZL201410405204.3      2014/8/18 2016/7/6       发行人
     包装机                                  专利                                   取得

                                              实用                                  原始
21 头套胶片模具            ZL201621412481.8        2016/12/22 2017/7/4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22 头盔头套                ZL201730016070.0        2017/1/16 2017/7/4      发行人
                                              设计                                  取得

     一种用于 FPC 软板背胶生                  实用                            原始
23                           ZL201720432910.6      2017/4/21 2018/1/12 发行人
     产的多工位旋转模切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背胶和加工模具组及                  发明                             原始
24                          ZL201510585587.1      2015/9/15 2018/10/26 发行人
     其加工工艺                              专利                             取得

                                              发明                              原始
25 头套的生产方法          ZL201611181181.8        2016/12/20 2018/12/18 发行人
                                              专利                              取得

                                              实用                            原始
26 一种刀模                ZL201920114443.1        2019/1/23 2019/9/17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7 一种头戴式听筒          ZL201920054591.9        2019/1/14 2019/7/16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发明                             原始
28 全自动背胶贴合机        ZL201611062234.4        2016/11/28 2019/3/15 高贝瑞
                                              专利                             取得

                                              实用                                  原始
29 贴头模组                ZL201621282327.3        2016/11/28 2017/7/4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0 钢片剥离装置            ZL201621282385.6        2016/11/28 2017/6/9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1 双搭载上下料模组        ZL201621282455.8        2016/11/28 2017/6/9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原始
32 高精度旋转定位吸贴吸头 ZL201621292250.8         2016/11/28 2017/6/9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3 流水线输送装置          ZL201621282249.7        2016/11/28 2017/6/9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4 简易安装吸嘴            ZL201621292246.1        2016/11/28 2017/6/9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5 背胶剥离装置            ZL201621282454.3        2016/11/28 2017/9/12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6 旋转上下料装置          ZL201720415544.3        2017/4/19 2017/11/28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7 贴片冲切装置            ZL201720414829.5        2017/4/19 2017/11/28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8 贴片定位装置            ZL201720414757.4        2017/4/19 2017/12/8 高贝瑞
                                              新型                            取得

                                              发明                             原始
39 全自动钢片贴合方法      ZL201611062150.0        2016/11/28 2019/7/12 高贝瑞
                                              专利                             取得

                                              发明                              原始
40 全自动钢片贴合机        ZL201611062068.8        2016/11/28 2019/10/18 高贝瑞
                                              专利                              取得

     一种无基材背胶卷切料不                  发明                      秦皇岛 继受
41                          ZL201611141527.1      2016/12/12 2018/4/17
     粘胶工艺                                专利                      达瑞 取得

                                              实用                     秦皇岛 原始
42 一种 AU 胶检验工作台    ZL201920134764.8        2019/1/26 2019/10/1
                                              新型                     达瑞 取得

                                              实用                      秦皇岛 原始
43 一种料带转贴自动化设备 ZL201920134781.1         2019/1/26 2019/11/26
                                              新型                      达瑞 取得

     一种可调节的料带分切装                  实用                      秦皇岛 原始
44                          ZL201920134772.2      2019/1/26 2019/10/29
     置                                      新型                      达瑞 取得

                                              实用                      秦皇岛 原始
45 一种料带锁紧装置        ZL201920134776.0        2019/1/26 2019/11/26
                                              新型                      达瑞 取得

                                              实用                      秦皇岛 原始
46 一种料带转贴防偏装置    ZL201920134777.5        2019/1/26 2019/11/22
                                              新型                      达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47 一种新式胶条结构        ZL201621315094.2        2016/12/2 2017/6/13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48 一种导电胶粘制品        ZL201621315098.0        2016/12/2 2017/6/9
                                              新型                         瑞     取得

     一种含有黑色麦拉的胶粘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49                          ZL201621315926.0      2016/12/2 2017/6/9
     制品                                    新型                          瑞     取得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0 一种用于防尘的胶粘制品 ZL201621316109.7          2016/12/2 2017/6/13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1 一种可移除胶粘制品       ZL201621316131.1        2016/12/2 2017/6/13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2 一种标准光源检验台       ZL201621315921.8        2016/12/2 2017/6/6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3 纸胶制品                 ZL201621364976.8        2016/12/13 2017/7/11
                                               新型                      瑞     取得

     具有夹层式硅胶保护膜的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4                          ZL201621364501.9      2016/12/13 2017/6/30
     纸胶制品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5 一种多功能胶粘制品结构 ZL201621437041.8          2016/12/26 2017/7/18
                                               新型                      瑞     取得

     一种多层结构的导电布制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6                          ZL201621438439.3      2016/12/26 2017/7/18
     品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7 一种新式折弯机           ZL201621445575.5        2016/12/27 2018/2/2
                                               新型                         瑞     取得

     一种应用于冲孔加工的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8                          ZL201621445594.8      2016/12/27 2017/10/17
     位板结构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59 一种新式光电三联机       ZL201621445599.0        2016/12/27 2017/8/1
                                               新型                         瑞     取得

                                               发明                     苏州达 原始
60 一种胶粘制品转贴方法     ZL201611116690.2        2016/12/7 2019/4/19
                                               专利                     瑞     取得

     一种用于胶带加工的切割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1                          ZL201820690617.4      2018/5/10 2019/2/12
     装置                                    新型                     瑞     取得

     一种圆刀模切机的除尘结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2                          ZL201820690658.3      2018/5/10 2019/1/8
     构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3 一种裁料模切机构         ZL201820690698.8        2018/5/10 2019/1/8
                                               新型                         瑞     取得

     一种千级洁净度胶粘制品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4                          ZL201820690668.7      2018/5/10 2019/3/22
     车间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5 一种模切接带机构         ZL201820690605.1        2018/5/10 2019/1/8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6 一种胶带加工用分切机     ZL201820690707.3        2018/5/10 2019/1/8
                                               新型                         瑞     取得

     一种具有调节功能的胶带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7                          ZL201820690683.1      2018/5/10 2019/1/8
     分切机                                  新型                           瑞     取得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方便剥离的不干胶制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8                          ZL201820690675.7      2018/5/10 2019/2/12
     品                                      新型                     瑞     取得

     一种用于胶带切割的圆刀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69                          ZL201820690656.4      2018/5/10 2019/1/4
     切板机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70 一种无尘工作台          ZL201820690632.9        2018/5/10 2019/1/8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71 一种卷料分切机          ZL201920646832.9        2019/5/8   2020/5/12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原始
72 一种可拆卸的头戴式耳机 ZL201922092714.0         2019/11/28 2020/5/5     发行人
                                              新型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73 一种不干胶干燥装置      ZL201920646826.3        2019/5/8   2020/4/28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74 纸张放卷机构            ZL201920646764.6        2019/5/8   2020/4/28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75 一种收卷牵引模组        ZL201920646825.9        2019/5/8   2020/4/28
                                              新型                         瑞     取得

                                              实用                         苏州达 原始
76 不干胶除尘装置          ZL201920646833.3        2019/5/8   2020/4/8
                                              新型                         瑞     取得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开发完成时间

                   全自动钢片贴合
                                    2017SR
1        高贝瑞    机软件[简称: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6.3.23
                                    103795
                   SUS-FT300]1.0

                   串线式自动贴胶
                                    2017SR
2        高贝瑞    机软件[简称: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6.4.20
                                    103942
                   PSA-ST400]1.0

                   直冲直贴机软件
                                    2017SR
3        高贝瑞    [简称: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6.6.27
                                    103796
                   FSP-FM-100]1.0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为各型号模切机等。发行人通过采购、租赁等方式取得前述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在上述设备上设置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
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和使用他人物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和使用他人物业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

序   承租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面积(㎡)
号     方

            东莞市硅谷动   东莞市东城区东科路硅谷
     发行                                              2018.4.17-          7715.56
1           力产业园运营   动力-2025 科技园 A1 栋第                 生产
     人                                                2021.4.16
              有限公司            3-4 层厂房

                           东城区同沙广汇工业区 5#
     发行                                               2017.5.1-
2                          楼 B 区二、三层及 A 区第                 生产    5,370.00
     人                                                2022.4.30
                                      三层

                           东城区同沙广汇工业区:
            东莞市联景实   16#楼第 4 层:414-425 共
            业投资有限公    12 间、第 7 层:714-725
     发行                                               2017.5.1-   员工
3               司         共 12 间;15#楼第 2 层:                         3,450.00
     人                                                 2022.4.30   宿舍
                           201-225 共 25 间、第五层:
                           501-513 共 13 间、第 7 层:
                           701-713 共 13 间(共 75 间)

     发行                  广汇工业区 3 号楼 C 区第    2020.2.1-2
4                                                                   厂房    2380.90
     人                        三层及 E 区首层          022.4.30

     苏州   苏州港菱光电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       2019.2.1-
5                                                                   生产    5,009.50
     达瑞     有限公司     街道友翔路 32 号 3 号厂房   2021.1.31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1-3 楼(北部)


       除上述第 2、4、5 项房屋租赁外,上述其他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使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使用或租赁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除上述
租赁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主要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

       1、联瑞电子

       (1)基本情况

       联瑞电子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联瑞电子注册
资本为 100 万元;住所为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园广汇工业区内 2#楼 B 区首层;
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电子元器件、五金
塑胶制品、包装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物业租赁。”;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588347127B;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宋科强。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历史沿革

       A、2012 年 1 月,设立

       2012 年 1 月 4 日,联瑞电子股东邓瑞文、宋科强签署《东莞市联瑞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1 月 6 日,东莞市仁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
具《验资报告》(仁智和内验字(2012)第 0039 号)载明,截至 2012 年 1 月 6
日止,联瑞电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整。2012 年 1 月
17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联瑞电子的设立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441900001246574)。

       联瑞电子设立时工商登记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1                    邓瑞文                90               90

2                    宋科强                10               10

合计                                       100              100

    注:根据宋科强和李清平的确认,宋科强持有的上述股权系代李清平持有。

       根据信达律师对宋科强、李清平的访谈,联瑞电子设立时,为设立方便,时
任达瑞有限员工的宋科强与邓瑞文共同登记为联瑞电子的股东,其中宋科强持有
的联瑞电子的股权,系代李清平持有,相关出资款项系李清平和邓瑞文实际承担。

       B、2015 年 7 月 16 日,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16 日,联瑞电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邓瑞文将占公司注
册资本 21.56%共 21.56 万元出资转让给李东平;同意股东邓瑞文将占公司注册资
本 9.34%共 9.34 万元出资转让给付学林;同意股东邓瑞文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59.10%共 59.10 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清平;同意股东宋科强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5.74%共 5.74 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玉梅;同意股东宋科强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4.26%
共 4.26 万元出资转让给付学林。2015 年 7 月 16 日,邓瑞文分别与李清平、李东
平、付学林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宋科强分别与李玉梅、付学林签署《股权转
让合同》。

       上述股权转让系为筹划发行人登陆新三板而进行的股权调整,未进行转让价
款支付,具体调整方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的股本演变”。

       2015 年 7 月 23 日,联瑞电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于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变更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瑞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清平                59.1             59.1

2                    李东平                21.56            21.56

3                    付学林                13.60            13.60

4                    李玉梅                5.74             5.74

合计                                       100              100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C、2015 年 9 月,联瑞电子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31 日,联瑞电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原股东李清平将其
持有联瑞电子 59.10%的股权转让给达瑞有限;原股东李东平将其持有联瑞电子
21.56%的股权转让给达瑞有限;原股东付学林将其持有联瑞电子 13.60%的股权
转让给达瑞有限;原股东李玉梅将其持有联瑞电子 5.74%的股权转让给达瑞有
限。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上述股权转让系为筹划发行人登陆新三板而进行的股权调整,未进行转让价
款支付,具体调整方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的股本演变”。

    2015 年 9 月 2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登记事项予以核准,
联瑞电子成为达瑞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
人所持有的联瑞电子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联瑞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联瑞电子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2、高贝瑞

    (1)基本情况

    高贝瑞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R0H98)。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高贝瑞的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
科路 21 号 5 栋 101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清平;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企业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产销、研发:工业自动化设备、机
电设备、金属制品;加工:管道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件;工业电子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租赁、维修及售后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
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长期。

    (2)历史沿革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A、2016 年 1 月,高贝瑞设立

    2016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签署了《东莞市高贝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高贝瑞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由发行人认缴。

    2016 年 1 月 27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高贝瑞设立,并核发了《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ULR0H98)。

    B、2019 年 4 月,高贝瑞增资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签署了《股东决定》,向高贝瑞增资 700 万元并
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 15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
莞核变通内字[2019]第 1900284468 号),核准高贝瑞上述变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高贝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
持有的高贝瑞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秦皇岛达瑞

    (1)基本情况

    秦皇岛达瑞成立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现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秦
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3010774507209)。根据该《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秦皇岛达瑞的住
所为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标准厂房 14 座;法定代表人为李清平;
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
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单、双面胶粘制品、防
震、防尘材料、绝缘屏蔽材料、吸音材料、电子元器件、五金产品、塑胶包装材
料的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43 年 8 月 26 日止。

    (2)历史沿革

    A、2013 年 8 月,设立

    2013 年 8 月 26 日,秦皇岛达瑞(筹)召开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拟由股东
邓瑞文、李清平投资组建“秦皇岛市达瑞胶黏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李清平以货币资金出资 60.00 万元,邓瑞文以货币资
金出资 40.00 万元。2013 年 8 月 26 日,秦皇岛达瑞(筹)股东李清平、邓瑞文
签署《秦皇岛市达瑞胶黏制品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8 月 26 日,秦皇岛卓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
“卓验设字[2013]第 01549 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13
年 8 月 26 日,秦皇达瑞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整。2013
年 8 月 27 日,秦皇岛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秦皇岛达瑞的设立并颁
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0100003140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秦皇岛达瑞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邓瑞文        40                   40                  40

2         李清平        60                   60                  60

合计                    100                  100                 100

       B、2014 年 2 月,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2 月 20 日,秦皇岛达瑞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200.00 万元,其中,股东李清平增加货币出资 60.00 万元,股东邓瑞
文增加货币出资 40.00 万元。2014 年 2 月 20 日,秦皇岛达瑞股东李清平、邓瑞
文就上述增资事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 年 2 月 20 日,秦皇岛卓越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卓验设字[2014]第 02040 号”的《验
资报告》,《验资报告》说明,截至 2014 年 2 月 20 日,秦皇岛达瑞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2014 年 2 月 24 日,秦皇岛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上述变更
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秦皇岛达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邓瑞文        80                   80                  40

2         李清平        120                  120                 60

合计                    200                  200                 100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C、2015 年 7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17 日,邓瑞文分别与李玉梅、李东平、付学林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邓瑞文将其持有的秦皇岛达瑞 4.84%的股权以 9.68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李玉梅;将其持有的秦皇岛达瑞 21.56%股权以 43.12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李东
平,将其持有的秦皇岛达瑞 13.60%的股权以 27.2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付学林。2015
年 7 月 17 日,李清平与李玉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清平将其持有的
秦皇岛达瑞 0.90%股权以 1.8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李玉梅。

       上述股权转让系为筹划发行人登陆新三板而进行的股权调整,未进行转让价
款支付,具体调整方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的股本演变”。

       2015 年 7 月 17 日,秦皇岛达瑞召开了股东会,同意秦皇岛达瑞股东的变更
并通过新的章程。2015 年 7 月 24 日,秦皇岛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
变更登记事项准予核准,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秦皇岛达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清平              118.2            59.1

2                    李东平              43.12            21.56

3                    付学林              27.2             13.60

4                    李玉梅              11.48            5.74

合计                                     200              100

       D、2015 年 8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27 日,秦皇岛达瑞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由李清平、
李东平、付学林、李玉梅变更为东莞市达瑞电子有限公司。同日,股东李清平、
付学林、李东平、李玉梅分别与达瑞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清平将其占
公司注册资本 59.10%的股权共 118.20 万元转让给达瑞有限;付学林将其占公司
注册资 13.60%的股权共 27.20 万元转让给达瑞有限;李东平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
21.56%的股权共 43.12 万元转让给达瑞有限;李玉梅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 5.74%
的股权共 11.48 万元转让给达瑞有限。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股权转让系为筹划发行人登陆新三板而进行的股权调整,未进行转让价
款支付,具体调整方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的股本演变”。

    上述变更事项经秦皇岛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备案,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秦皇岛达瑞成为达瑞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发行人所持有的秦皇岛达瑞的股权不存在质
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秦皇岛达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
人所持有的秦皇岛达瑞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苏州达瑞

    (1)基本情况

    苏州达瑞成立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00 万元;住所为苏
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 32 号 3 幢;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材料、
机电设备、胶粘制品、胶垫、绝缘制品、防静电制品、胶带、保护膜、五金、塑
胶制品、包装材料、模具;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及
配件、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加工:机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
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电设备租赁及售后服务;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6632977739;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法定代表人为李清平。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历史沿革

    A、2007 年 6 月,设立

    2007 年 5 月 17 日,苏州达瑞股东付学林、李东平和李清平签署《苏州市达
瑞兴电子有限公司章程》(2007 年 7 月更名为苏州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其中付学林出资 60.00 万元,李清平出资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20.00 万元,李东平出资 20.00 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登记时分批付款,
首付 50 万元,余下 50 万元在 2009 年 6 月 20 日之前缴足。2007 年 6 月 19 日,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万隆验资(2007)
第 962 号),《验资报告》说明,截至 2007 年 6 月 19 日,苏州达瑞已收到全体
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2007 年 6 月 25 日,苏州达瑞在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
取注册号为 320506211191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年 10 月 27 日,苏州兴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苏兴远验
字(2009)第 878 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说明,截至 2009 年 10
月 27 日,苏州达瑞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苏州达瑞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平             20                           20
2           李东平             20                           20

3           付学林             60                           60

合计                           100                          100

       B、2010 年 10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7 月 16 日,苏州达瑞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付学林将其持有的 30.00%
的股权转让给李清平,同意股东李东平将其持有的 5.00%的股权转让给李清平,
转让价格均为转让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书》。

       2010 年 10 月 12 日,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核准苏州达瑞变更
登记通知书,同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苏州达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平             55                          55
2            李东平             15                          15

3            付学林             30                          30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0                        100

       C、2015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18 日,苏州达瑞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付学林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权的 4.10%转让给李清平,转让价格为 4.10 万元;将其持有公司股权的
5.74%转让给李玉梅,转让价格为 5.74 万元;将其持有公司股权的 6.56%转让给
李东平,转让价格为 6.56 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系为筹划发行人登陆新三板而进行的股权调整,未进行转让价
款支付,具体调整方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的股本演变”。

       2015 年 7 月 18 日,股权转让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书》。2015 年 7 月 22 日,苏州达瑞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苏州市吴中工商行
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苏州达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清平                         59.1             59.1

2         李东平                         21.56            21.56

3         付学林                         13.60            13.60

4         李玉梅                         5.74             5.74

合计                                     100              100

       D、2015 年 8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股东李清平、李东平、付学林、李玉梅与苏州达瑞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达瑞电子,股东放弃
对该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上述股权转让系为筹划发行人登陆新三板而进行的股权调整,未进行转让价
款支付,具体调整方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的股本演变”。

       2015 年 8 月 4 日,苏州达瑞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苏州达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瑞成为达瑞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E、2016 年 1 月,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1 月 6 日,达瑞有限作出《股东决定》,苏州达瑞注册资本增资至
200 万元、变更股东名称,并同步修改章程。

    F、2019 年 4 月,第二次增资

    2019 年 4 月 18 日,达瑞有限作出《股东决定》,苏州达瑞注册资本增资至
1000 万元,并同步修改章程。

    G、2019 年 12 月,第三次增资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作出《股东决定》,苏州达瑞注册资本增资至
10000 万元、变更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并同步修改章程。

    2019 年 12 月 4 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
通知书》(05060221-10 公司变更[2019]第 12040037 号)。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发行人所持有的苏州达瑞的股权不存在质押、
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苏州达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苏州达瑞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5、深圳瑞元

    (1)基本情况

    深圳瑞元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K6XC2A)。根据该《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深圳瑞元的
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清平;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子材料的研发及销售;绝缘材料、胶
粘制品、导电及散热材料及制品、离型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聚酰亚胺及复合
材料、保护膜、泡棉以及胶带的销售及研发;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
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未发生股权变动。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发行人所持有的深圳瑞元的股权不存在质押、
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深圳瑞元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深圳瑞元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6、香港达瑞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香港达瑞概况如下:

       Hongkong Tarry Electronic Co.,Limited(中文名称:香港达瑞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5 日,注册资本为 1 万元港币,编号 2232716。

       香港达瑞由达瑞电子全资设立。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 130-132
号大生银行大厦 12 楼 1205 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达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发行人         1                  100                货币出资

合计                     1                  100                --

       经核查,2015 年 11 月 18 日,广东省商务厅向发行人颁发了《企业境外投
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500782 号),同意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全资子
公司:香港达瑞电子有限公司,投资额 0.7952 万元。

       根据根据香港伍锦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达瑞审计报告、香港唐楚彦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确认,最近三年香港达瑞无业务收入,公司无
雇员。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说明,香港达瑞因不
再经营,已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决议以成员自愿清盘的方式予以解散,并于 2020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年 1 月 13 日书面通知香港税局,即香港达瑞拟采取成员自愿清盘的方式关闭该
公司,若香港达瑞有尚需清偿的税款,请税局发出通知。截至香港唐楚彦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调查日,香港达瑞未收到香港税局的任何回复。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香港达瑞依法设立,不存在任
何仲裁,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无重大的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清盘程序合法有
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境内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
司,发行人所持上述境内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子公司股权等主要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不存在部分资产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发行人通过申请、受让、租赁、设立等
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方式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由于行业特有的销售模式,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通常以框架性协议来签
署,由客户根据其生产需求向公司发送采购订单,该种销售方式存在订单频繁、
单笔订单金额不大等特点,公司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合同(与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合
同)如下:

       客                                                                      履
序     户              签订日     合同     合同标   交易                       行
            签约主体                                       有效期
号     名              期         名称     的       金额                       情
       称                                                                      况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以具                         履
         Samsung                            消费电
                                   购销              体订                         行
1        Display Co.,   2016.1.1            子功能          自生效日期起 3 年
                                   协议              单为                         完
         Ltd.                               性器件
                                                     准                           毕

                                                     以具                         履
                                            消费电
         东莞三星视界   2016.3.3   购销              体订                         行
2                                           子功能          自生效日期起 3 年
    三   有限公司       1          协议              单为                         完
                                            性器件
    星                                               准                           毕
    视                                               以具                         正
    界   Samsung                            消费电
                                   购销              体订   签订之日起有效期      在
3        Display Co.,   2019.3.1            子功能
                                   协议              单为   为5年                 履
         Ltd.                               性器件
                                                     准                           行

                                                     以具                         正
                                            消费电
         东莞三星视界   2019.3.3   购销              体订   签订之日起有效期      在
4                                           子功能
         有限公司       1          协议              单为   为5年                 履
                                            性器件
                                                     准                           行

                                            可穿戴   以具                         正
         伟易达电讯有   2015.12.   采购     电子产   体订                         在
5                                                           长期有效
         限公司         1          协议     品结构   单为                         履
    伟                                      性器件   准                           行
    易
    达                                      可穿戴   以具                         正
         伟易达电讯有   2018.1.2   采购     电子产   体订                         在
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3          协议     品结构   单为                         履
                                            性器件   准                           行

                                                            签订之日起有效期
    美                                      可穿戴   以具                         正
         美律电子(深                                       为 2 年,到期后未提
    律                  2015.12.   采购     电子产   体订                         在
7        圳)有限公司                                       出书面声明的,自动
    电                  21         合同     品结构   单为                         履
         及其关联企业                                       续约 2 年,以此类推
    子                                      性器件   准                           行
                                                            并长期有效

                                            可穿戴   以具                          履
                                   基本                     2015 年 12 月 15 日
         依摩泰香港有   2015.12.            电子产   体订                          行
8                                  交易                     -2016 年 12 月 14 日,
         限公司         15                  品结构   单为                          完
                                   合同                     到期后续展一年
                                            性器件   准                            毕
    依
    摩                                                      签订之日起 1 年,除
    泰                                      可穿戴   以具   非一方表明不愿续      正
                                   基本
         依摩泰香港有   2019.11.            电子产   体订   展,将自动续展一      在
9                                  交易
         限公司         22                  品结构   单为   年,以后的每次期限    履
                                   合同
                                            性器件   准     届满的处理均以此      行
                                                            为例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产品     3C 智能     以具                          正
            上海安费诺永                                            有效期 3 年,到期前
                           2017.12.    订购     装配自      体订                          在
10          亿通讯电子有                                            任何一方未提出异
                           19          协议     动化设      单为                          履
       安   限公司                                                  议的,合同顺延
                                       书       备          准                            行
       费
       诺                                       3C 智能                                   履
            上海安费诺永   2018.7.1 设备                    3429.   费用分摊期为 2018
                                                装配自                                    行
11          亿通讯电子有   (分摊   分摊                    2万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动化设                                    完
            限公司         起始日) 合同                    元      年 12 月 31 日
                                                备                                        毕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同,通常以采购框架协议的形式来签署,前述
协议一般仅对采购商品的货款结算、交货方式、品质责任、收货退货、违约责任
等事项作出约定,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均以订单的形式约定交易内容。公司
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与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合同)如下:

                                      签订    合同   合同      交易金                     履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约主体                                            有效期
                                      日期    名称   标的      额                         情况

                     北京狄之娇                                以具体    2016 年 1 月 1
                                      2016    订购   胶带                                 履行
1                    贸易有限公                                订单为    日-2018 年 12
                                      .1.1    合同   类                                   完毕
                     司                                        准        月 31 日

        狄之娇                                                           签订之日起
                     深圳狄之娇                                以具体
                                      2017    订购   胶带                两年,到期未     正在
2                    科技有限公                                订单为
                                      .1.1    合同   类                  终止的,自动     履行
                     司                                        准
                                                                         顺延一年

                     广州市汇发                                以具体    2016 年 1 月 1
                                      2016    订购   皮料                                 履行
3                    新材料科技                                订单为    日-2018 年 12
                                      .1.1    合同   类                                   完毕
                     有限公司                                  准        月 31 日

                     骏盈(香港)                              以具体    2016 年 1 月 1
        广州市汇发                2016        订购   皮料                                 履行
4                    实业有限公                                订单为    日-2018 年 12
        新材料科技                .1.1        合同   类                                   完毕
                     司                                        准        月 31 日
        有限公司及
        其关联公司
                                                                         签订之日起
                     广州市汇发                                以具体
                                      2019    订购   皮料                两年,到期未     正在
5                    新材料科技                                订单为
                                      .1.1    合同   类                  终止的,自动     履行
                     有限公司                                  准
                                                                         顺延一年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签订之日起
                    骏盈(香港)                       以具体
                                 2019   订购   皮料              两年,到期未     正在
6                   实业有限公                         订单为
                                 .1.1   合同   类                终止的,自动     履行
                    司                                 准
                                                                 顺延一年


                                                                 签订之日起
      SHINWHA       SHINWHA                            以具体
                                2019    订购   胶带              两年,到期未     正在
7     INTERTEK      INTERTEK                           订单为
                                .11.2   合同   类                终止的,自动     履行
      CORP          CORP                               准
                                                                 顺延一年


                                                                 签订之日起
      S AND K       S AND K     2019                   以具体
                                        订购   胶带              两年,到期未     正在
8     POLYTEC       POLYTEC     .11.1                  订单为
                                        合同   类                终止的,自动     履行
      CO.,LTD       CO.,LTD     3                      准
                                                                 顺延一年


                                                                 签订之日起
                                2019                   以具体
      SOLUETA       SOLUETA             订购   胶带              两年,到期未     正在
9                               .11.2                  订单为
      CO.,LTD       CO.,LTD             合同   类                终止的,自动     履行
                                2                      准
                                                                 顺延一年


     3、主要理财合同

     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履行和履行完毕的主要理财合同如下(单笔 2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合同):

序   理财合同名称                   机构名称       金额(万元) 时间/期限        主体
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     中国工商银     具体由理财   签署时间:       发 行
     构性存款业务总协议             行股份有限     产品申请书   2020 年 3 月     人
                                    公司东莞东     约定         23 日
                                    城支行

2    中航信托-天启(2016)33 号一   中航信托股     3,000.00     理财期限:       发 行
     润供应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5   人
     托 计 划 信 托 合 同                                       日-2019 年 12
     (AVICTC2016X0428-1-1148)                                 月6日

3    中航信托-天启(2016)33 号一   中航信托股     3,000.00     理财期限:       发 行
     润供应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人
     托 计 划 信 托 合 同                                       12 日-2019 年
     (AVICTC2016X0428-1-1150)                                 12 月 13 日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为达瑞新材料及智能设备总部项目 1 号厂房、办公楼、
2 号厂房、3 号宿舍、10 号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123,658.54 平方米。地点:东莞
市洪梅镇乌沙村。项目计划 2019 年 10 月 15 日开工,2021 年 4 月 14 日竣工(工
期 547 天),合同总价 216,003,022.49 元。

       5、授信合同

       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履行和履行完毕的主要授信合同如下(单笔 2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合同):

序号    授信银行                     金额(万元)   期限                     主体

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州分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   发行人
                                     2,000
        行                                          无固定期限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决策程
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可预见的障碍。
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其履行

       在上述合同中,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名义签
订。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上述合同均已按照审议级别履行的相应
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
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总额为 293.60 万元,
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662.19 万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厂房租赁押金、
员工备用金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发行人付给第三方 CITRUS 的贸
易佣金、劳务派遣费用、福利费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
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
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均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
重大资产的行为。

    2、增资扩股

    经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过增资
扩股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
述。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期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2015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
过了《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就
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进行了修订。

   2019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对
发行人股本变化进行了修订。

   2019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对
发行人股本变化进行了修订。

   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就
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进行了修订。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就公司董事会结构等事项进行了修订。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发行人股本变化进行了修订。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就
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进行了修订。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就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召集程序进行了修订。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章程制定或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已获得发行人股
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
议事规则、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章程修改
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该《公司章程(草案)》
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
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
案)》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正式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
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
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
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
权管理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1 名,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4、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并据此修改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1、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2 次
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2017 年第
     2017 年 4 月               《关于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
1                   一次临时
     9日                        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
     2017 年 7 月   2016 年度
2                               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7 年
     15 日          股东大会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 4    2017 年度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
3
     月 20 日       股东大会    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8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第
     2019 年 1 月               《关于增资扩股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
4                   一次临时
     20 日                      选举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
     2019 年 4 月   2018 年度   于增资扩股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
5
     20 日          股东大会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等议案

                    2019 年第
     2019 年 6 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拟
6                   二次临时
     25 日                      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2019 年第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2019 年 10
7                   三次临时    的议案》《关于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聘任
     月 24 日
                    股东大会    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第
     2019 年 11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增加注册
8                   四次临时
     月 25 日                   资本暨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2020 年第
     2020 年 3 月
9                   一次临时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 日
                    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2020 年第
     2020 年 4 月               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10                  二次临时
     10 日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
                    股东大会
                                案》等议案

                    2019 年年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0 年 5 月
11                  度股东大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
     20 日
                    会          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2020 年第
     2020 年 6 月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12                  三次临时
     28 日                      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股东大会
                                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2、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17 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2017 年 2    第一届董事会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应收账款质押予
1
     月 24 日     第九次会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向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
     2017 年 3    第一届董事会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月 22 日     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5    第一届董事会
3                                《关于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月 16 日     第十一次会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
                                 告》《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
     2017 年 6    第一届董事会
4                                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预
     月 24 日     第十二次会议
                                 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10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
5
     月9日        第十三次会议   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
                                 告》《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
     2018 年 3    第一届董事会
6                                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预
     月 31 日     第十四次会议
                                 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2018 年 9    第一届董事会
7                                《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月 25 日     第十五次会议

     2019 年 1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增资扩股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
8
     月4日        第十六次会议   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1    第二届董事会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议
9
     月 20 日     第一次会议     案》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
                                 告》《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
     2019 年 3    第二届董事会   告》《关于增资扩股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使用
10
     月 31 日     第二次会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暨
                                 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6    第二届董事会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
11
     月9日        第三次会议     拟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10   第二届董事会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和董
12
     月8日        第四次会议     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案》《关于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聘任审
                                   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11    第二届董事会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增加注
13
     月9日         第五次会议      册资本暨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3     第二届董事会
14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月1日         第六次会议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 年 3     第二届董事会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15
     月 25 日      第七次会议      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
     2020 年 4     第二届董事会
16                                 告》《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
     月 30 日      第八次会议
                                   告》等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20 年 6     第二届董事会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17
     月 13 日      第九次会议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2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2017 年 6    第一届监事会
1                                 管理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月 24 日     第五次会议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
                                  议案

     2017 年
                  第一届监事会
2    10 月 9                      《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第六次会议
     日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8 年 3    第一届监事会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3
     月 31 日     第七次会议      管理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议案

     2018 年 9   第一届监事会
4                               《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月 25 日    第八次会议

     2019 年 1   第一届监事会
5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月4日       第九次会议

     2019 年 1   第二届监事会
6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月 20 日    第一次会议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2019 年 3   第二届监事会
7                               管理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月 31 日    第二次会议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
                                议案

     2019 年                    《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公司完善内
                 第二届监事会
8    10 月 8                    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实施股权
                 第三次会议
     日                         激励的议案》

     2019 年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
                 第二届监事会
9    11 月 9                    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实施股权激
                 第四次会议
     日                         励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 年 3   第二届监事会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10
     月 25 日    第五次会议     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4   第二届监事会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1
     月 30 日    第六次会议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议案

     2020 年 6   第二届监事会   《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
     月 13 日    第七次会议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在发行人子公司的任职外,发行人现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公司                                                     兼职单位与公司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任职
          职务                                                     关系

                                                    执行事务合伙   关联方,发行人
                     晶鼎投资
                                                    人             的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   关联方,发行人
李清平    董事长     晶鼎贰号
                                                    人             的股东

                     东莞市东昌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关联方

                     深圳市科瑞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关联方

          董事、总
宋科强               无                             --             --
          经理

          董事、董
付华荣               无                             --             --
          事会秘书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       关联方
                     司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联方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       关联方
                     公司

                     深圳市道律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   执行董事、总
                                                                   关联方
刘勇      独立董事   限公司                         经理

                     深圳平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执行合伙人     关联方
                     伙)

                                                    执行董事、总
                     深圳市弘正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关联方
                                                    经理

                     深圳市玮言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联方

                     深圳市嘉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前海弘达基业投资管理有
                                                   董事           关联方
                    限公司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裁   关联方

                    惠州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
                                                                  关联方
                                                   经理
闻中华   独立董事
                    深圳市鹏博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深圳市众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
                                                                  关联方
                                                   经理

贺利松   监事       无                             --             --

朱琴     监事       无                             --             --

汤玉敏   监事       无                             --             --

吴玄     副总经理   无                             --             --

彭成效   副总经理   无                             --             --

邓瑞文   副总经理   深圳市宝富城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关联方

张真红   财务总监    无                            --             --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数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
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1、董事变化情况

    (1)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
分别为李清平、邓瑞文、宋科强、李东平、付学林、付华荣,其中李清平为董事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长。2017 年 3 月 13 日,董事付学林辞职,董事会由李清平、邓瑞文、宋科强、
李东平、付华荣五名董事组成。

    (2)2019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
董事会期满换届选举,选举李清平、邓瑞文、宋科强、李东平、付华荣为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

    (3)2019 年 10 月 24 日,董事邓瑞文、李东平辞职,同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刘勇、闻中华为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包括董事长
李清平、董事宋科强、付华荣、独立董事刘勇、闻中华。

    2、监事变化情况

    (1)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0 日期间,发行人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组成,分别为股东代表监事方键、彭成效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段丽芳,其
中方键为监事会主席。

    (2)2019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
监事会期满换届选举,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方键、彭成效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段丽芳为职工代表监事。

    (3)2019 年 10 月 24 日,监事方键、彭成效、段丽芳辞职,同日发行人召
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贺利松、汤玉敏为监事会监
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琴为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高管包括总经理李清平、
财务总监张真红。

    (2)2017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邓
瑞文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行人高管包括总经理李清平、财务总监张真红、副总经
理邓瑞文。

    (3)2019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管
包括总经理李清平、财务总监张真红、副总经理邓瑞文。

    (4)2019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总经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理李清平辞职,聘任宋科强为公司总经理,付华荣为董事会秘书,彭成效、吴玄
为副总经理。发行人的高管包括总经理宋科强,董事会秘书付华荣,财务总监张
真红,副总经理邓瑞文、彭成效与吴玄。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前述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总人数的
三分之一。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独立董事出具书面声明,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依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所享有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 种               计税依据                         法定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7、16、13、6、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16.5、20、25

注: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的税率的,分别
调整为 16%和 10%。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文)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
用 16%和 10%的税率的,分别调整为 13%和 9%。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纳税主体名称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深圳市瑞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20%               20%            20%

东莞市高贝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5%               15%            25%

秦皇岛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15%               15%            25%

东莞市联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25%

苏州市达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15%               15%            1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544000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减按 15%税率计缴企业
所得税。公司 2018 年 11 月 28 日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440048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减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7 日被江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320033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减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苏州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更名为苏州市达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公司下属子公司秦皇岛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被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13002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
内减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公司下属子公司东莞市高贝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8 日
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440005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三
年内减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3 号,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瑞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享
受税收优惠条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瑞元新材料有限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度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
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对上述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收款凭证、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度财政补贴

序      补贴名称       金额     归属                    补贴依据
号                     (元)

                                       《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
     2016 年广东省                     财工〔2015〕59 号)
     企业研究开发省    507,30   发行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
1
     级财政补助资金     0.00      人   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 号)
       项目计划                        《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
                                       引(试行)》(粤科政字〔2015〕164 号)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
                                       〔2015〕66 号)
     2017 年第一批
                       14,358   发行   《关于复核 2017 年第一批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2    企业科技保险报
                         .30      人   的反馈意见》
         费补贴
                                       《关于 2016 年第二批企业科技保险补贴的反馈意
                                       见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制造和服
     东莞市财政局机    176,65   发行
3                                      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
     器换人补贴款       0.00      人
                                       见》(东府〔2015〕30 号)

     东莞市科学技术
     局“获得首件发    9,000.   发行   《关于拨付 2017 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
4
     明专利授权”资      00       人   的通知》(东知〔2017〕39 号)
         助费

     2017 年度东莞
                       26,350   发行   《关于拨付 2017 年度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5    市企业研发投入
                         .00      人   项目资金的通知》(东科函〔2017〕745 号)
     后补助项目资金

     2017 年度东莞
                       26,350   发行   《关于拨付 2017 年度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6    市企业研发投入
                         .00      人   项目资金的通知》(东科函〔2017〕745 号)
     后补助项目资金

     2016 年“东城街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道促进企业科技
                                       (东城府[2015]29 号)
     创新专项资金”    24,000   发行
7                                      《关于 2016 年“东城街道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专项
     配套奖励项目及      .00      人
                                       资金”配套奖励项目及科技(专利)服务机构资助
     科技(专利)服
                                       项目的公示》
     务机构资助项目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2016 年 10 月-12              秦皇    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20 号);
                         4357.6
8    月企业招用高校                岛达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
                           0
       毕业生补贴                    瑞    关于贯彻落实秦政发[2015]20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秦人社[2015]175 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2017 年 1 月-3 月             秦皇    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20 号);
                         13072.
9    企业招用高校毕                岛达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
                           80
        业生补贴                     瑞    关于贯彻落实秦政发[2015]20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秦人社[2015]175 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2017 年 4 月-6 月             秦皇    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20 号);
                         12943.
10   企业招用高校毕                岛达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
                           50
        业生补贴                     瑞    关于贯彻落实秦政发[2015]20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秦人社[2015]175 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2017 年 7 月-9 月             秦皇    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20 号);
                         13861.
11   企业招用高校毕                岛达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
                           85
        业生补贴                     瑞    关于贯彻落实秦政发[2015]20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秦人社[2015]175 号)

                                     2018 年度财政补贴

序      补贴名称         金额       归属                      补贴依据
号                       (元)

                                            《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
     2017 年省科技                          (粤财工〔2015〕59 号)
     发展专项资金        477,574    发行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1
     (企业研究开发        .00      人      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 号)《广东省企
       补助资金)                           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粤科政字〔2015〕164 号)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
     2018 年第一批
                         7,158.1    发行    〔2015〕66 号)
2    企业保险保费补
                            0       人      《关于 2017 年第二批及 2018 年第一批企业保险
           贴
                                            保费补贴的意见》(东财函〔2018〕1415 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
     2017 年度第一
                                            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
     批自动化智能化      182,300    发行
3                                           通知(东府办[2017]90 号)、《关于拨付 2017
     改造项目(倍增        .00      人
                                            年度第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倍增部分)
       部分)资金
                                            资金的通知》(东经信函[2018]941 号)

     2017 年度自动       183,300    发行    关于 2017 年度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资助计划
4
     化智能化改造项        .00      人      (第一批)的公示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目(第一批)资
           金

     2018 年东莞市
     “倍增计划”试
                                        《关于拨付 2018 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
     点企业服务包奖
                       538,200   发行   业服务包奖励及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
5    励及骨干人才子
                         .00     人     校补助(第一批)的通知》(东经信函[2018]1146
     女入读民办中小
                                        号)
     学校补助(第一
         批)

     2017 年第一批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东城街道促进                     (东城府〔2015〕29 号)
     企业科技创新专    3,000.0   发行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街道创新驱动发展的扶持
6
     项资金”配套奖       0      人     办法(试行)》(东城府〔2017〕66 号)
     励项目-专利配                      《2017 年东城街道创新驱动配套奖励项目申报
         套奖励                         指南》

     2017 年第一批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东城街道促进                     (东城府〔2015〕29 号)
     企业科技创新专    82,840.   发行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街道创新驱动发展的扶持
7
     项资金”配套奖      00      人     办法(试行)》(东城府〔2017〕66 号)
     励项目-企业研                      《2017 年东城街道创新驱动配套奖励项目申报
       发投入奖励                       指南》

     2017 年度自动
     化智能化改造项    91,650.   发行   《关于 2017 年度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资助计
8
     目资助计划(第      00      人     划(第一批)的公示》
         一批)

                                        《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
     2017 年省科技                      (粤财工〔2015〕59 号)
     发展专项资金      138,726   发行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9
     (企业研究开发      .00     人     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 号)《广东省企
       补助资金)                       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粤科政字〔2015〕164 号)

                                        《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
     2017 年省科技                      (粤财工〔2015〕59 号)
     发展专项资金      142,040   高贝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10
     (企业研究开发      .00     瑞     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 号)《广东省企
       补助资金)                       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粤科政字〔2015〕164 号)

     2018 年“倍增计                    《关于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
                       60,000.   发行
11   划”企业经营管                     提升资助的工作指引(试行)》(东倍增办〔2018〕
                         00      人
     理者素质提升资                     274 号)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助

                                  秦皇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10-12 月   7,440.2
12                                岛达   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
     高校毕业生补贴        4
                                  瑞     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158 号)

                                         《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
     2017 年省科技                       (粤财工〔2015〕59 号)
     发展专项资金       41,260.   高贝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13
     (企业研究开发       00      瑞     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 号)《广东省企
       补助资金)                        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粤科政字〔2015〕164 号)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2017 年第一批                       (东城府〔2015〕29 号)
     “东城街道促进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街道创新驱动发展的扶持
     企业科技创新专     12,000.   高贝
14                                       办法(试行)》(东城府〔2017〕66 号)
     项资金”配套奖       00      瑞
                                         《2017 年东城街道创新驱动配套奖励项目申报
     励项目-专利配
                                         指南》
         套奖励


     东莞市科技局专
     利促进专项资金     3,000.0   高贝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的通
15
     (18 年第一批         0      瑞     知(东府办〔2013〕100 号)
     专利申请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
     个人所得税手续               高贝   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
16                      8443.33
         费返还                   瑞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吴中经济技术开
                        100,000   苏州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抄告单》
17   发区 2017 年度
                          .00     达瑞   (吴开办抄[2018]6 号)
       表彰奖励

     2017 年度企业                       《转发市科技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企业研究开
                        52,100.   苏州
18   研究开发费用省                      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科
                          00      达瑞
     级财政奖励资金                      [2018]3 号)

                                         《苏州市吴中区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
     江苏省高新技术
                        80,000.   苏州   局关于下达吴中区 2017 年江苏省第一、二、三
19   企业政策性奖励
                          00      达瑞   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性奖励经费的通知》(吴科
         经费
                                         计[2018] 18 号 吴财科[2018] 24 号)

     个人所得税手续     20,193.   苏州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费返还           65      达瑞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吴政规字[2016]8 号)、《苏州市吴中区
     2018 年度第一    22,000.   苏州   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吴中区知识产权局 苏州市
21
     批专利专项经费     00      达瑞   吴中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吴中区 2018 年度第一批
                                       专利专项经费的通知》(吴科专[2018]5 号 吴财
                                       科[2018]34 号)

     个人所得税手续   11,971.   联瑞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费返还         62      电子

                                 2019 年度财政补贴

序     补贴名称       金额      归属                    补贴依据
号                    (元)

                                       《印发<关于促进吴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
     2018 年吴中区                     意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6]4 号)《苏州市
     先进制造业发展   500,000   苏州   吴中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
1
     专项资金项目       .00     达瑞   于下达 2018 年吴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批)资金                    项目(第一批)资金的通知》(吴财企[2018]68
                                       号)

                                       《印发<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意
     苏州市工程技术                    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6]5 号)《苏州市吴
                      100,000   苏州
2    研究中心区级政                    中区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00     达瑞
     策性奖励经费                      2018 年度新认定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级政
                                       策性奖励经费的通知》(吴财企[2018]85 号)

     吴中经济技术开
                      8,000.0   苏州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抄告单》
3    发区 2018 年度
                         0      达瑞   (吴开办抄 2019 第 4 号)
       表彰奖励

     稳岗补贴-灵活    35,414.   苏州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
4
       就业补贴         95      达瑞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 号

     2018 年第一季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
     度科技金融产业   157,694   东莞   〔2015〕66 号)
5
     三融合贷款贴息     .01     达瑞   《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的经费                        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 号)

     2018 年第一季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
     度科技金融产业   59,189.   东莞   〔2015〕66 号)
6
     三融合贷款贴息     74      达瑞   《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的经费                        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 号)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2018 年东城街
                      91,980.   东莞   (东城府〔2015〕29 号)
7    道创新驱动扶持
                        00      达瑞   《东城街道关于促进街道创新驱动发展的扶持办
         奖励
                                       法(试行)》(东城府〔2017〕66 号)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东城街道创新驱动配套奖励项目申报指
                                       南》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筑
                                       云惠企”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东莞产业高质
     2019 年东莞市
                      60,000.   东莞   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54 号)
8    工业互联网应用
                        00      达瑞   《关于组织申报 2019 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应用
         资助
                                       评估项目(第一批)的通知》(东工信函〔2019〕
                                       268 号)

     2018 年度发明
                      10,000.   东莞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拨付 2018 年度发
9    专利资助项目资
                        00      达瑞   明专利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金

     东莞市科学技术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
     局倍增计划专项   45,333.   东莞   〔2015〕66 号)、《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
10
     资金 18 年第二     88      达瑞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
     季倍增贷款贴息                    25 号)

     东莞市科学技术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
     局科技金融发展
                      102,267   东莞   〔2015〕66 号)、《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
11   资助项目 18 年
                        .22     达瑞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
     第二季科技金融
                                       25 号)
         贴息

     个人所得税手续   19,362.   东莞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费返还         20      达瑞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技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支持市
                                       2019 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高企奖励
     县科技创新和科             秦皇
                      100,000          等)专项资金的通知》(2019)148 号、《秦皇
13   学普及(高企奖             岛达
                        .00            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9
     励等)省级专项             瑞
                                       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高企奖励等)
         资金
                                       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秦财教[2019]197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
     2019 年东城街                     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 号、《东
                      30,000.   高贝
14   道促进小微企业                    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促进小微企业
                        00      瑞
     上规模专项资金                    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城府函
                                       [2018]963 号)

     2019 年东城街                     《关于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100,000   高贝
15   道促进小微企业                    金(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资助企业名
                        .00     瑞
     上规模专项资金                    单的公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对上述财政补贴不存在重大依赖。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 2020 年 1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
文件,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高贝瑞、联瑞电
子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 2020 年 1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未
发现深圳瑞元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 2017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存在
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 2020 年 1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
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秦皇岛达瑞能按期申报、缴纳税
款,无欠缴税费记录,未发现该纳税人有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 2020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
的证明文件,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苏州达瑞有重
大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根据香港伍锦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达瑞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
最近三年香港达瑞无业务收入,所得税费用为 0。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说明,香港达瑞因不再经营,已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决议
以成员自愿清盘的方式予以解散,并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书面通知香港税局,即
香港达瑞拟采取成员自愿清盘的方式关闭该公司,若香港达瑞有尚需清偿的税
款,请税局发出通知。截至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调查日(2020
年 2 月 29 日),香港达瑞未收到香港税局的任何回复。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香港达瑞依法设立,不存在任何仲裁,未受过任何行政处
罚,无重大的违法行为。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场地环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
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构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 3C 智能装配自动
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租赁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发行人生产场地环评情况如下:

    发行人生产场地的环评情况

    A、发行人广汇工业区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

    2009 年 10 月 13 日,经丰都县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2009 年 10 月 13 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同意达瑞有限东莞
市东城区科技园广汇工业区 5 号楼 B 区三楼建设项目。2010 年 4 月 15 日,东莞
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保验收意见》(东环建[2010]3-0569 号)同意环保验收。

    2015 年 12 月 8 日,经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加盖“环评业务核查专用
章”。本次扩建后范围为:东莞市东城区同辉路 5 栋 B 区二、三楼(其中三层
为扩建前项目所在地,二层为新增项目用房)。2016 年 1 月 6 日,东莞市环境
保护局东城分局出具东城环建[2016]10013 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
上述项目建设。2016 年 3 月,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出具《扩建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东城环建[2016]20040 号)同意环保验收。

    2020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意发行人
在广汇工业区二号楼 B 区一楼,三号楼 C 区三楼从事一次性口罩的生产加工。

    2020 年 6 月 18 日,经深圳市宇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发行人本次扩建范围为: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科技园广汇园区 2
号楼 B 区一楼(同沙社区)四次扩建,增加总投资额、产品年产量、原辅料、
员工人数等。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出具东环建[2020]7217 号《关于东莞市
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次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上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述项目。

    B、发行人硅谷动力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

    2018 年 5 月,经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并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加盖“环评业务核查专用章”,发行人在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东科路硅谷动力 A1 栋 3 楼 4 楼异地扩建原厂区。东莞市环生
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18]3871 号),同意实施上述项目。

    2019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委托东莞市大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DCHJ20190416011),验证公司在东城区同辉路 5 栋 B
区厂区生活污水、食堂油烟废气、噪声等排放均符合标准。发行人委托东莞市大
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DCHJ20190416010),
验证公司在东城区同沙东科路硅谷动力 A1 栋 3 楼 4 楼厂区的生活污水、废气、
噪声等排放均符合标准。

    2019 年 6 月 12 日,东莞市环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异地扩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环建[2019]9138 号),同意发行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C、发行人排污许可

    2016 年 6 月 7 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颁发《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
可证》(许可编号 4419132016000020),污染物类型:废气。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6 日。

    2020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首次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4419007545102854001X),有效期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

    (2)高贝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019 年 10 月 23 日,高贝瑞对新建项目进行备案,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影
响登记表》,项目名称为东莞市高贝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东莞
市东城街道东科路 21 号 5 栋 101 室,项目投资 1200 万元,环保投资 10 万元。
备案号:201944190100045536 号。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3)苏州达瑞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

    2014 年,苏州达瑞提交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报
了苏州达瑞在越溪街道友翔路 32 号建设的年模切加工胶带 500 万片、绝缘垫 400
万片、防震垫 450 万片、防尘垫 600 万片项目建设。2014 年 9 月 12 日,获得苏
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

    2014 年 10 月 24 日,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对苏州市达瑞胶
粘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核意见》(吴环验[2014]219 号),
同意苏州达瑞在越溪街道友翔路 32 号建设的年模切加工胶带 500 万片、绝缘垫
400 万片、防震垫 450 万片、防尘垫 600 万片项目通过验收。

    2014 年 11 月 11 日,苏州达瑞委托江苏苏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
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苏环字 2014 第 N0343 号),验证厂界噪声符合标准。

    2019 年 9 月 17 日,苏州达瑞对扩建项目进行备案,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项目名称为“苏州市达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胶带 13000 万片、
防尘材料 800 万片、绝缘材料 800 万片项目”,投资额 2000 万元,环保投资 10
万元。备案号:201932050600001137。

    2020 年 3 月 13 日,苏州达瑞经登记取得《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
号 913205066632977739001Y),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

    (4)秦皇岛达瑞环评影响评价和批复

    2016 年 8 月 11 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审批意见》(秦
开审批环表[2016]第 52 号),同意秦皇岛达瑞年产背胶 200 万片和钢片 100 万
片项目,位于开发区永定河道 14 座标准厂房。项目总投资 200 万元,环保投资
4 万元,符合开发区规划,项目可行。

    2020 年 1 月 17 日,秦皇岛达瑞因扩大经营规模,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行政审批局申请,并获得了投资项目备案(冀秦区备字[2020]9 号),该项目计
划在秦皇岛达瑞租赁的原厂址进行。秦皇岛达瑞已制作和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
告表》并取得了环评批复。

    2020 年 6 月 2 日,秦皇岛达瑞上述投资项目完成环评验收。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2 月 16 日,秦皇岛达瑞取得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分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303010774507209001Q),有效期
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2020 年 4 月 14 日,秦皇岛达瑞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1303010774507209001Q),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至 2025 年 4 月 13
日。

    2、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2020 年 3 月 8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截至 2020 年 3 月 4 日,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联瑞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东莞市高贝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4 月 13 日,秦皇岛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文件确
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有关环境保护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环
保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
过行政处罚,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劳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合同员工 1560 人,劳务派遣员工 112 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由其向公司派
遣人员至发行人生产场所,协议明确约定了派遣期、工资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费及住房公积金缴付等事项具体安排。发行人目前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均持有合
法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工资标准参照同地区相同岗位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10%,符合《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的要求。

    2、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员工 1,560 人,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
缴纳情况如下: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社保
                             员工人数(人)                 实缴人数(人)
       养老保险                   1,560                         1,537
       失业保险                   1,560                         1,535
       工伤保险                   1,560                         1,538
       生育保险                   1,560                         1,535
       医疗保险                   1,560                         1,541
        公积金                    1,560                         1,537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的情况,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发行人已为绝大多数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上述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员工人数的差异主要为:新员工入职未满一个月,
当月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已由其原任职公司缴纳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返聘
的。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李清平、邓瑞文出具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有关事项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员工索赔,或应有权部门要求需公司及其子
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愿在公司或子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的
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保证公司或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
内,发行人辖区内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证



                                  3-3-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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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辖区内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
内,高贝瑞在辖区内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证明》,报告期内,高贝瑞在辖区内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
内,联瑞电子在辖区内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根据东莞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报告期内,联瑞电子在辖区内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
期内,秦皇岛达瑞未因违反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心处罚的记录。根据秦皇岛经
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秦皇岛达瑞
在该中心参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无欠缴行为,未
因违反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被该中心处罚的记录。根据秦皇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秦皇岛达瑞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而被该
中心处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
深圳瑞元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根据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瑞元自 2017 年 12 月起至 2019 年 12 月,深
圳瑞元没有因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苏州达瑞没
有因为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根据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局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苏州达瑞能按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
社保,没有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
实际控制人李清平、邓瑞文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募集资金
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1)消费电子精密功能性器件生产项目;(2)可穿戴电
子产品结构件生产项目;(3)3C 电子装配自动化设备生产项目;(4)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信达律师认为,本募投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地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的独

性产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与批准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场所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投
资协议书》,约定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国有土地公开挂牌的方式
出让工业地块给发行人,该地块位于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东面、台玻公司北面,
面积 79561 平方米,出让底价 825 元/平方米(不含税)。发行人在该地块实施
“达瑞新材料及智能设备总部项目”,项目内容为:“研发生产中高端消费电子
产品的功能性器件及其自动化、智能化设备……”。项目投资总额为 15 亿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项目建设期 48 个月,发行人还需满足纳税贡献、科
技指标、能耗要求、投资强度、产出比、产业用途等要求。

    2019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经招拍挂程序,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东自然出让(市场)合[2019]083 号),取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得位于洪梅镇乌沙村的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该土地使用权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土地使用权”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09-1005),;
2020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2020-09-1025
号)(建字第 2020-09-1026 号)(建字第 2020-09-1027 号)(建字第 2020-09-1028
号 ) 。 2020 年 6 月 19 日 , 发 行 人 取 得 了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 441900202006192301 ( 水 乡 ) ) 441900202006192401 ( 水 乡 )
(441900202006192501(水乡))(441900202006192601(水乡))。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和环评批复

    消费电子精密功能性器件生产项目,由发行人在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
东面新建,总投资 39,117.03 万元,已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获得洪梅镇商务局备
案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9-441900-39-03-074479),该项目经
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获得东莞生态环境局
的批复(东环建[2020]3280 号)。

    可穿戴电子产品结构件生产项目,由发行人在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东
面新建,总投资 26,440.22 万元,已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获得洪梅镇商务局备案
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8-441900-39-03-839495),该项目经提
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获得东莞生态环境局的
批复(东环建[2020]3282 号)。

    3C 电子装配自动化设备生产项目,由发行人和子公司高贝瑞在东莞市洪梅
镇乌沙村洪金路东面新建,总投资 19,773.72 万元,已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获得
洪 梅 镇 商 务 局 备 案 的 《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
(2019-441900-35-03-074481),该项目经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获得东莞生态环境局的批复(东环建[2020]3272 号)。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发行人在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东面新建,总投资
13,338.49 万元,已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获得洪梅镇商务局备案的《广东省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证》(2019-441900-39-03-074480),该项目经提交《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已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获得东莞生态环境局的批复(东环建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2020]3284 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
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
合作,无需订立相关合同,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
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管理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未来募集的资金将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
合作,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战略目标:公司秉承客户至上、品质为先、长期主义的经营理念,做
一流的功能性器件、智能硬件及可穿戴结构件、智能装配、材料的解决方案提供
商,致力成为电子电器行业的最佳配角。

    公司将以拓展顶尖终端品牌客户、持续深挖现有客户为导向,通过全球布局、
快速反应、研发创新、智能制造,以人才发展为核心,企业文化为基石,信息化
为支撑,投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全方位服务客户,提供客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未来发展进程中,不断引领创新和服务,协助客户创造竞争力,让员工通过努力
奋斗体现人生的成长和价值。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功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能性和结构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 3C 智能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租赁业务。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2017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收到皇岗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单》(皇
关物综告字(2017)0774 号),认定发行人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申报进口和实
际进口物料不一致,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
作出罚款 1000 元的处罚。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按照违法情形分类处罚。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行为认定
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款情形,即发行人此次行为仅影响
海关统计准确性,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裁量标准,海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受到 1000 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
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

    2、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东莞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莞
关简违字[2020]0117 号),认定发行人 2020 年 3 月 20 日申报进口金额不实,并
主动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
规定,罚款 1.43 万元。

    东莞海关对发行人行为认定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款
情形,属于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裁量标准,处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
款。发行人受到 1.43 万元罚款,约为漏缴税款的 50%,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
且发行人存在主动申报海关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形。

    3、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东莞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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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简违字[2020]0118 号),认定发行人 2020 年 1 月至 4 月申报进口金额不实,
并主动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
的规定,作出罚款 1000 元的处罚。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按照违法情形分类处罚。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行为认定
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款情形,即发行人此次行为仅影响
海关统计准确性,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裁量标准,海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受到 1000 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
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发行人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最高
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信
息,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松公(治)拘通字[2020]113 号),
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付学林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根据发行人说明,付学林目前未在发行人任职,被拘
留事宜不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
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信息,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情形外,
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清平、邓瑞文均不存在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控股股东李清平,实际控制人李清平、邓瑞文不存在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
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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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说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最高人民
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巨潮资讯网
的相关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李清平、总经理宋科强不存在重大诉
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发行人董事长李清平、总经理宋科强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存在可能对发行
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系由发行人编制的。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仅总
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
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
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主要出具了相关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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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
束措施的承诺函;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0)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审阅上述承诺,信达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未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
施,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人员、各中介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
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新三板披露信息的差异情况

    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差异情况:

    1、股权转让价格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七、达瑞电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披露: 2007
年 9 月 10 日,达瑞电子股东(李清平、李东平、付学林)作出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李东平将其所占公司 28%的股权(14 万元出资额)以 14 万元的价格
转让李清平”。

    经核查,2007 年 9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协议载明为 28
万元。经访谈,发行人股东李东平、李清平确认上述转让价格为 28 万元。经双
方确认,股权转让款已实际支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
演变”)。

    2、实际控制人认定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六、达瑞电子的股东(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披露:“经核查,股东李清平现持有达瑞电子 53.19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
股东,且李清平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市场开拓、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是
公司的领导核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达瑞电子实际控制人为李清平……”。

    经核查,李清平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清平和邓瑞文为夫妻关系。李清平自发
行人设立以来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自发行人设立以来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公司
总经理职务;邓瑞文自发行人设立以来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自
2017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实际参与了公司管理,应该认定夫妻共同
作为实际控制人。(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

    除上述内容外,原新三板披露信息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无主要矛盾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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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的
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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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森林     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赵国阳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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