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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瑞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3-29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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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技术等标准 ................................................................ 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6
     二十二、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16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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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14 号



致: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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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
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和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
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
一致。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中自行引
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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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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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股东大
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
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
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需的文
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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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以下条件:

    (1)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三会
运作情况,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制
度,设置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职能岗位,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五、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归属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274.77 万
元,14,041.70 万元,22,661.88 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三、(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
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根据国家统计局
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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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示的创业板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行业。根据
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有关创业板定位的要求,发行人符合创业
板定位。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致同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 440ZA0051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
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
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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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构性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
及相关 3C 智能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0、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
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
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916.10 万元,发行人本次
拟发行的股本总数为 1,305.37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 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二)、
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
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四)项、2.1.2 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
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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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股东就本次公司设立未及时缴纳个人
所得税款的事项已得到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
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为自然人,发行人的机构股东依法存续。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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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障碍。

    (四)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
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是由达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
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风险。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清平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李清平与邓
瑞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及重大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达瑞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除历史沿
革中李东平溢价转让 14 万元股权份额,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外,不存在其他未依法缴
纳税款的情形。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
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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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李清平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李清平和邓瑞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事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
法、有效。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合法取
得,并具有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专利、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权属关系清晰。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等方式合法
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截至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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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之日,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进行租赁合同未备案,该情形并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公司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使用,故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所持上述境内子公
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未拥有分支机构。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不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
交易和同业竞争”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部分所披
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自发行人的前身达瑞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达瑞有限及发
行人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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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发行人的前身达瑞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增资
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期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
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现行有效的相关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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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
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现行生产场所和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影响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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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实际控制人李清平、邓瑞文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
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
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松公(治)拘通字[2020]113 号),
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付学林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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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该局刑事拘留。根据发行人说明,付学林目前未在发行人任职,被拘留事宜不影响发
行人的业务经营。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
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中
介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
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
施内容合法、合规。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
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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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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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森林      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赵国阳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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