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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瑞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4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独
立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 名
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6.50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137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05.30 万股。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勇、李军印

                                                       202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