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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瑞捷: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2021-03-30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本保荐机
构”)接受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咨询”或“发行
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瑞捷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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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 10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及未来发展前景 .................................................... 15
     五、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 24
     六、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 ......................................................................... 28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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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梁咏梅:注册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负责或参与华森制药(002907)
IPO、威龙股份(603779)IPO、润都股份(002923)IPO、第一创业(002797)
IPO、祖名股份(003030)IPO、杭萧钢构(600477)非公开发行、亚太股份
(002284)非公开发行、东华能源(002221)非公开发行、联创电子(002036)
非公开发行、华森制药(002907)公开发行可转债、冀东水泥(000401)重大
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付林:注册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负责或参与北玻股份(002613)IPO、润都股份
(002923)IPO、第一创业(002797)IPO、欣旺达(300207)创业板 IPO、
祖名股份(003030)IPO、亚太股份(002284)非公开发行、凯莱英(002821)
非公开发行、华森制药(002907)公开发行可转债、福鞍股份(603315)重大
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

     1、项目协办人

     杜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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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组其他人员

     刘宁、苏杰、蔡露茜、林伊彤、史骏、莫耕权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Ridge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

注册资本              3,3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新华

瑞捷有限成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12 日

发行人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 A 栋 A3101、A3103、A3108 号

邮政编码              518129

电话号码              0755-89509995

传真号码              0755-84862643

电子信箱              ir@szridge.com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第三方评估与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程管理、
                      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提供建筑材料评估服务;城市建设及配套
                      的质量、安全评估服务;电子信息技术、高新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
                      研发与销售、技术转让;建设工程的数据平台软件研发与销售。建设
经营范围
                      工程质量检测、环境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消防技术咨询
                      服务,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消防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以上项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具体而言:

     (一)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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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1、质量控制部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创投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负责制定业务制度和执行流程,
并负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和质量控制。

     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后,由质控部主管指定的质控部审核人员对项目的日常执
行进行技术咨询和实施过程管理与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

     项目组申请启动内核委员会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控部验收。同时,质控部需按照要求安排现场
核查工作。质控部对股权项目的预审流程如下:

     (1)项目组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
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并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后,
向质控部申请项目预审及底稿验收。相关申请邮件同时抄送内核团队。

     (2)质控部对预审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核查,在确保申请文件齐备后,
质控部主管指定的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核及现场核查、
底稿核查。

     (3)质控部审核人员将预审意见向质控部主管汇报,经质控部主管同意后,
将预审意见发送项目组并抄送合规内核部、风险管理部。项目组对预审意见进行
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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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质控部主管对项目组提交的预审意见回复无异议后,由质控部组织召
集项目预审会,对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阅和讨论。预审会由企业融资主管、质控
部主管、质控部审核人员、合规内核部负责人、内核专员及项目组成员参加;

     (5)项目组根据预审会意见对相关重大问题或不确定事项进行落实并修改
相关材料,并经质控部确认。同时项目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后,
由质控部汇总预审重点关注问题及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将内
核委员会申请呈报内核团队。

     2、内核程序

     一创投行同时设立常设和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
决策职责。合规内核部内设内核团队作为常设内核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作
为非常设内核机构。

     一创投行股权类项目内核机构审核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组向质控部申请质控预审及工作底稿验收,相关申请文件同时抄
送内核团队;此时,内核负责人指定专员负责该项目(以下简称“内核专员”),
并同时指定一名相关产品经验丰富的投行业务人员担任项目兼职审核,对相关申
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核。

     (2)项目通过质控预审和工作底稿验收后,经质控部主管同意,质控部将
项目质量控制报告与内核委员会会议申请呈报内核团队。

     (3)内核专员和项目兼职审核人员在收到完备的内核申请材料后,对项目
质量控制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内核审核意见。
项目组应及时对内核审核意见进行回复。

     (4)内核团队对内核审核意见回复无异议后,内核团队组织召开项目问核
会,由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就项目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
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对项目组进行问核。

     (5)内核团队在确认问核会相关问题已落实完毕,相关合规程序已完成,
并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

     (6)内核委员在内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对会议材料的审核意见以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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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书面形式提交内核负责人,并抄送内核团队、质控部和风险管理部。

     (7)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七人。参加表决的内
核委员均拥有投票表决权,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同意申报的票数达到参加表决的
内核委员拥有的总票数的 2/3 以上(含 2/3)时视为同意申报,否则视为内核委
员会不同意申报项目。内核委员表决意见为不同意申报的,应在其表决意见中明
确说明不同意申报的理由。

     有效的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①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
于 7 人;②来自质控部、合规内核部、风险管理部等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
得低于参会委员总数的 1/3;③至少有 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与表决。

     (8)对于内核委员会不同意申报的项目,项目组可以在项目被否决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质量控制部申请再次内核,项目组应提交书面材料详细阐述申请复审
的充分理由。再次内核为最终审核,若再次内核不通过,则视为放弃申报该项目。


(二)内部审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该次会议由内核负责人
主持,参与本次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 7 人,全部参与表决,经表决后参会内核
委员一致同意申报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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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还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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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


二、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批准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
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等议案,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和决议,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
行人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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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行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批准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
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以及对董事会办
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通知、记录和决议,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
人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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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691 号),并经保
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 5691 号),并经保
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规定
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该等发行条件进行了核查,经
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规定的相关具体发行条件,具体意见请见本节之“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
法合规性”之“(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瑞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有限”)于
2010 年 4 月成立,发行人系由瑞捷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以瑞捷有限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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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300553899896Q),瑞捷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新华,
注册资本 3,360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
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发行人符合财务内控条件

     本保荐机构审阅、分析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
569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 5692 号)、《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 5694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0] 5695 号)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相关评估与验资报告、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发行人纳税情
况的证明等文件资料;同时,审阅和调查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调阅、
分析重要的损益、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科目并抽查有关原始资料。经核查,本保
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经审阅、分析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
作品著作权等资产权属证书,发行人的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5692 号),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
等文件,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有关重大诉讼、仲裁等相关信息,本保荐机
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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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程评估、驻场管理和管理咨询服务,最近 2 年发行人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最近 2 年,发行人董事发生 1 次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决策会议                变更前                 变更后

                                       范文宏(董事长)、黄新   范文宏(董事长)、黄新
                     公司创立大会
                                       华(董事)、吴小玲(董   华(董事)、吴小玲(董
  1     2018/10/31   暨第一次股东
                                       事)、刘荣冬(董事)、   事)、何俊辉(独立董
                     大会
                                       王磊(董事)             事)、张萍(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
董事会成员进行调整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上述董事变动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

       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最近 2 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事件              变更前                 变更后

                                                          黄新华(总经理)、吴小玲(副
                     第一届董事会                         总经理)、王磊(副总经理)、
 1      2018/10/31                     黄新华(总经理)
                     第一次会议                           王丽华(副总经理)、刘艳辉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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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时间            事件              变更前                 变更后
                                                         会秘书)

                     第一届董事会
 2      2019/07/26                     刘艳辉(财务总监) 张剑辉(财务总监)
                     第五次会议

       2018 年 10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设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进一步细化,为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效率,
在现有管理架构的基础上,2019 年 7 月 26 日,刘艳辉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更加聚焦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作。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聘任张剑辉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是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业务发
展,或对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进行调整所致,系发行人逐步完善治理
水平的体现,发行人核心团队人员继续在发行人处任职,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
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任职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最近 2 年(24 个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范文宏、黄新华,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均为范文宏、
黄新华,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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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符合关于有关生产经营合规性的条件

     (1)自设立以来,发行人一直从事建设工程评估、管理和咨询服务,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属于“工程管理服务业”。发行人细分业务类型包括
工程评估服务、驻场管理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三类。具体而言,发行人接受房地
产开发企业、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其他有需求委托单位等主体的委托,以独立第
三方的名义前往客户下辖项目,现场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以及驻场为客户提
供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提供工程品质提升方案咨询服务等。经核查发行人《营业
执照》、《公司章程》,赴建设工程现场考察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工作内容、业
务流程,查阅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主管部门,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开渠道查询结果以及发行人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

     (3)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开渠道查询结果以及发行人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三)款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及未来发展前景

(一)主要风险

     本保荐机构通过访谈管理层、了解行业竞争情况和特点、分析行业发展趋势、
分析发行人的优势、劣势及主要财务指标等途径,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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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慎核查,并核查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风险因素的披露。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恰当地披露和揭示。具体
如下:

     1、创新风险

     公司致力于传统行业与新业态的深度融合,坚持以市场与客户需求为导向、
以创新驱动发展,在业务模式和产品线布局上创新创造,通过不断地研发创新实
现公司业务与信息化、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未来,如果公司业态创新无
法获得市场认可、产品创新跟不上客户与市场需求的变化,则可能面临新旧产业
融合失败、被竞争者替代等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

     2、经营风险

     (1)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规模波动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工程评估、驻场管理和管理咨询业务属于建设工程管理服务,
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是房地产投资规模密
切相关,受宏观调控政策、经济运行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较为明显。

     2015 年以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国民经济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全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所放缓,而同期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力度有增无
减,尤其是随着 2016 年前后我国各大热点城市房价较快上涨,各地政府陆续出
台了限购、限贷、提高首付比例等一系列调控措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投
资需求,影响房地产开发规模和进度。

     2018 年以来,随着全国主要城市房价走势平稳,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
房地产调控政策呈现出热点城市从严从紧,市场下行城市局部放松的因城施策的
局面。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 至 2019 年度,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分别
为 10.98 万亿元、12.03 万亿元和 13.22 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 7.0%、9.5%
和 9.9%。在经历了 2016 年严格调控后,房地产开发投资再次出现回暖态势。
但未来若宏观经济出现不利变化或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进一步收紧,可能会导致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放缓,房地产企业减少土地投资,项目开发推迟,从
而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推进、未来市场的开拓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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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在的第三方工程评估业属于工程管理服务领域的新兴业态,目前国内
竞争企业较少,公司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放
管服”职能的转变以及工程管理服务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或其他工程管理相关业务的单位可能进入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建设工程质量评
估服务商的数量可能增多。公司也可能面临房地产公司加强自身能力后减少相关
业务需求、同类公司发展壮大、科技进步对行业的冲击等情况,从而加剧第三方
工程评估行业的竞争,对公司的优势地位造成一定挑战,如果公司提供产品和服
务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公司可能将面临未来市场空间被挤占、市场竞
争更激烈、业务量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等风险,对公司未
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①未来市场空间被挤占或缩减的风险

     第三方工程评估业属于工程管理服务领域的新兴业态,行业发展有待进一步
成熟,新进入的行业参与者例如监理公司、发展壮大的同类公司可能会发现新业
务模式、业务机会,或针对客户的需求研发出新的产品解决方案,若公司无法适
应市场的发展与竞争,则存在未来市场空间被挤占的风险。此外,房地产集团客
户和区域客户可能进一步加强自身项目管理能力,压缩公司第三方工程评估业务
的市场空间。

     ②市场竞争更激烈风险

     发行人所在的第三方工程评估业属于工程管理服务领域的新兴业态,目前国
内竞争企业较少,未来随着行业影响力逐步扩大,参与者逐步增加,例如未来监
理公司进入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同类公司发展壮大等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市场竞
争更激烈的风险。其次,若房地产公司加强自身能力后减少相关业务需求,将进
一步强化行业内不同公司的竞争局面。此外,行业新进入者或者同类第三方工程
评估公司可能更快地利用或掌握更新的图像识别技术、数据收集与分析技术等,
改变行业竞争格局,加速行业从业者优胜劣汰。

     ③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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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
分别为 52.10%、56.11%、52.03%和 41.14%。随着行业参与者的增加,为了维
护客户、给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需要公司不断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并迅速做出反
应,如果相较于新进入的行业参与者例如监理公司、发展壮大的同类公司,公司
提供产品和服务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公司可能将面临业务量减少或收
费标准降低、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此外,若房地产公司加强自身能力后
减少相关业务需求,也可能降低服务价格,造成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该等因素
均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人力成本上升及毛利率下降风险

     人力成本是公司报告期内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支出,人员工资的变化对公司经
营业绩有着重大影响。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发展较快,公司业务扩张
和专项评估业务的推出,需要不断引进优秀人才,而高端、专项评估人员相对稀
缺,人才竞争加剧;另一方面,公司大部分员工位于我国一线城市,用工成本持
续增加。若未来人力成本持续上升,公司服务价格或管理效率不能有效提升,营
业收入不能相应增长,将对公司毛利率和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4)专业人才不足及流失的风险

     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是典型的人才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评估技术人员
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
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新业务的持续推进,公司对行业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迫
切,若公司未来不能有效引进专业人才,或在人才培养、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缺
乏竞争力,将面临专业人才不足及流失的风险,对公司业务发展持续性产生不利
影响。

     (5)履约、赔偿及与客户就评价结果产生争议的风险

     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第三方工程评估、驻场管理、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也
是我国第三方工程评估业的早期参与者之一。近十年来,公司不断发展并通过良
好的综合服务能力与万科集团、融创中国、保利发展等 260 多家国内知名的房
地产企业及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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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等 50 多家公共事业领域单位建立了良好的业
务合作关系。公司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已与客户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
责任和权利、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了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违约方的违约责
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合同守约方的权益。在与客户的长期
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合同违约或因评价结果产生争议的情况极少。

     但在合作过程中,若双方对合作内容、评估结果等事项产生争议,可能导致
客户拒付或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并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主张约定赔
偿,以及在约定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就不足部分主张追加赔偿。公司为此可能
需要自行承担已投入的人工成本及差旅成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甚至可能导
致公司的行业声誉受到负面评价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大客户项目未中标的风险

     发行人获取业务的方式包括招投标及直接委托两种方式,其中直接委托为发
行人主要业务获取方式。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实现收入金额占报告期各期营业
收入比重分别为 24.95%、22.60%、20.23%和 14.28%,其中,报告期各期前五
大客户中以招投标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32.68 万元、150.72 万元、487.93
万元及 8.58 万元,占当期前五大客户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48%、1.31%、2.63%
及 0.13%,占比很小。

     虽然发行人不是以招投标方式作为获取大客户业务的主要方式,但因大客户
多为房地产标杆企业,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因此,如发行人在大客户项目中未
中标可能会对经营情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以及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
分别为 7,539.55 万元、14,335.16 万元、21,960.71 万元和 22,871.48 万元,占
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8.50%、58.54%、57.73%和 61.65%,应收账款金额及在
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均偏高。虽然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公共
工程建设单位,客户信誉较好,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由于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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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需求量大,在房地产行业融资
环境及调控政策趋紧的情况下,公司房地产客户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资金链紧张、
信用情况恶化的情形,随着未来公司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预计应收账款余额将
同步继续上升,若公司不能及时收回资金,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将对
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4、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范文宏和黄新华,其中范文宏直接持有公司
34.425%股份,并通过瑞皿投资持有公司 11.475%股份,通过瑞宏捷控制公司
5.00%股份的表决权;黄新华直接持有公司 33.075%股份,并通过瑞可投资持有
公司 11.025%股份,通过瑞华捷控制公司 5.00%股份的表决权。2017 年 1 月 9
日,范文宏与黄新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于需要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等议案,双方应在召开审议该等议案的会议前进行
预先沟通并得出一致意见,并以沟通形成的一致意见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上表决。范文宏和黄新华合计控制了公司 100.00%股份的表决权,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控制和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对公司存在较强影
响力,且其个人利益有可能并不完全与其他所有股东的利益一致,若其通过行使
表决权、管理职能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董监高的安排、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等方面存在控制不当的行为,可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产生不利影
响。

     (2)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不当风险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工程评估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业务规模亦呈现高速增长
的趋势,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7,394.73 万元、31,038.98 万元、49,647.66 万元和 19,692.69 万元,员工人数
分别为 460 人、851 人、1,399 人和 1,739 人。未来,若公司组织能力建设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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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水平跟不上公司快速发展的步伐,将对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造成一定阻
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方工程评估业的市场价值建立在客观、独立的基础之上,客观性和独立
性是本行业立业之本。公司以“尊重、诚实、成长、担当”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十分重视评估人员廉洁自律建设工作,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及奖惩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确保评估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坚守客观、独立的从业纪律。若个别评估
人员因未遵守公司制度和纪律,在工程评估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保证客观性和独
立性,将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风险

     发行人股东范文宏与黄新华于 2017 年 1 月 9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共同支配发行人 100%的表决权,为发行人共同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的协议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满三年之日止,目前对一致行动协议期满后不存在任何安排或约定,但不排除后
续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范文宏、黄新华现通过直接和间接持
股分别控制发行人 50.90%、49.10%股份的表决权,倘若范文宏、黄新华在《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协议期届满后没有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届时则可能发生如下
内控风险:1、范文宏或黄新华中任一方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在控制权变更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控制权之争或者致使发行人治
理格局不稳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品牌受损、经营受到不利影响、业绩产
生波动的风险;2、发行人出现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即范文宏和黄新华中任
一方均无法对公司构成实际控制,则届时可能发生因无实际控制人导致发行人治
理格局不稳定或决策效率降低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进而造成发行人经营业绩波
动的风险。

     5、技术风险

     (1)知识产权泄露风险

     公司拥有专利、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目前已经采取了加强
研发人员激励水平、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申请知识产权证书等措施来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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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知识产权。尽管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防止核心技术泄露,若公司核心技术人
员离职或私自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则可能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业务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2)信息系统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开展需要使用 ERP 等信息系统进行业务统筹、项目人员调度
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司业务和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的依赖度越来越高,
对软硬件、网络环境、数据处理的要求较高,若公司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转,将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或网下投资
者申购数量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应当中止。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重新启动发
行。如果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公司将面临股
票发行失败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规模持续扩大,总资产从 2017 年末的 12,888.93 万
元增长到 2020 年 6 月末的 37,096.80 万元。公司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公司资
产规模亦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业务质量控制、财务管理、风险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及管理水平不
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管理制度、组织模式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
而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将会影响公司的应变能力和发展速度,进而削弱公司的
整体竞争力。

     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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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公司已结合产业政策、公司战略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
性论证,并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产业
政策、技术发展等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不理想的情况,
进而带来项目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净资产规模亦
将随之扩大,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净利润也将有所增加。但
募集资金使用带来的业绩增长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和股
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可能无法抵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导致的折旧和摊销
的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短期内存在一定幅度下降的风
险。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设工程第三方评估、管理和咨询服务,项目实施地遍布全
国,2020 年 1 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自湖北省
武汉市快速蔓延至全国,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
各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出台了若干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
作及延期复工的通知。受此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项目开工率明显下降,2020
年上半年净利润出现同比下滑。

     目前,公司业务开展逐步恢复正常,管理层将继续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
疫情控制情况,通过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合理安排人员、加大业务开拓力度及进
一步提升服务品质等方式,努力降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负面影响。国内
疫情已逐步得到控制,但国外疫情陆续爆发,未来若因国外疫情影响,国内疫情
反复,导致公司各地项目无法正常开展,下游客户需求量发生重大变化,则将会
对公司后续经营成果带来进一步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

     第三方工程评估作为国内工程管理服务领域的全新业态,自 2010 年左右建
立以来发展迅速,在住宅、商业地产、公共事业建筑等建设工程领域推广应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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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行业影响力日益扩大。作为国内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的早期参与者之一,发
行人经过近十年发展,服务类型不断丰富,服务深度逐渐增加,评估体系持续优
化。发行人现已与 260 多家国内知名的房地产企业、50 多家公共工程建设单位
等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报告期内业务规模增长迅速,2017 至 2019
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68.94%。

     结合目前行业发展环境及发行人市场竞争地位分析,发行人发展前景良好,
未来成长能够保持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具体如下:

     从行业发展环境来看,目前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仍在不断推进,建筑业施工面
积和新开工面积自 2015 年以来呈持续增长态势,为第三方工程评估业持续创造
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在社会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公众对建设工程项目品质及
施工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产业政策对工程质
量及施工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部分地市已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具体措
施,第三方工程评估的有望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此外,现阶段第三方工程评估主
要服务于新建工程项目,而我国庞大的存量建筑存在改造和运营维护的客观需
求,未来存量市场有望为行业发展带来全新的、更广阔的空间。

     从发行人市场竞争地位来看,发行人作为我国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的早期参
与者之一,在评估技术、项目经验、客户资源、产品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
设等方面均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未来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板块的大框架下,充分
发挥数据库、知识库优势,结合“工程咨询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总部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等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加大营销推广和产品创新力度,巩固
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五、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一)公司为成长型创新企业

     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第三方评估咨询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在十多
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创新、发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的设立、发展均是基于行业和自身不断发展创新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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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年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
国内一批知名的房地产企业逐步由区域面向全国布局,迈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阶段,我国建筑开工面积迅猛增长,工程投资建设进入热潮,同时建设方对工程
品质的要求也不断提升,由此带来工程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任务
十分繁重,项目管理压力较大。

     在此背景下,2005 年前后,一批业内领先的房地产企业开始自发引进并委
托境外专业的工程管理咨询机构,对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开展第三方评估咨询工
作。在进入我国之前,工程评估在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实施几十年,对
工程品质的综合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学习和借鉴新加坡建设局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系统”、香港房屋委员
会的“承建商表现评分系统”等工程管理、评估技术方面的经验,地产企业对工
程质量风险的管理能力不断提升。2008 年起,万科集团在整合以往工程巡检经
验的基础上,再结合工程风险的评价标准,初步整合成一套本土特色的“建筑工
程实测实量及风险评估体系”。

     房地产企业对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服务的持续性需求、国外管理咨询机构的进
入以及成本优化方面的考虑,共同催化了国内第三方工程评估业的诞生。相较国
外企业,本土工程评估机构对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更加熟悉,对国
内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认知更加透彻,服务成本也相对更低,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2010 年 4 月,公司正式成立,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身份为房地产企业提供
工程评估服务,作为企业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延伸。在持续的业务经营与拓展中,
公司认真总结分析工程质量常见性、多发性问题,以及若干小业主维权事件中所
折射出的市场痛点、难点问题,针对客户的产品及工程管理现状,进一步完善和
发展了科学客观、标准相对统一的第三方工程评估体系,不仅注重对建设工程质
量风险的量化考评,更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宣讲优秀案例,示范标准做
法。在公司的持续积累、创新和推广下,第三方工程评估逐渐走向体系化、成熟
化,并衍生出驻场管理和管理咨询服务,面向的客户也由单一的房地产企业扩展
至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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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公司还充分利用行业影响力和业务经验优势,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品质
评价标准的编制工作,参编了包括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品质评价标准》、河南
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公司作为主编方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等单位编制的《住宅建筑工程品质量化评估标准》已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发布,于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推动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的标准化建设。

     2、公司以市场与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丰富产品线布局

     在长期业务经营中,公司始终贯彻以市场与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创新驱动发
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投入。经过多年发展,公司逐步培养了一支专业、
稳定的研发队伍,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 143 名,占公司
(母公司口径)员工总数的 10.12%,公司目前拥有 2 项发明专利、11 项作品著
作权、38 项软件著作权。

     基于突出的研发创新能力以及持续积累的业务知识和经验,公司不断创新评
估产品,拓展服务领域,推动公司产品应用领域由最初的工程施工单一阶段拓展
到设计、招采、施工、交付、运维等多个阶段,公司工程评估产品从成立之初的
过程评估发展到交付评估以及包括地下工程专项评估、EHS(环境、健康、安全
一体化)专项评估、外檐专项评估、物业专项评估等在内的数十项专项评估,公
司业务类型由单一的工程评估服务向驻场管理、管理咨询服务等方向延伸,有力
支撑了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3、公司业务规模高速增长,与第三方工程评估业共同成长

     得益于近年来第三方工程评估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业务规模呈现高速增长的
趋势。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7,394.73 万元、31,038.98 万元、49,647.66 万元和 19,692.69 万元,2018 年
和 2019 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 78.44%和 59.95%。

     第三方工程评估业的发展顺应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以及委托方提升工程品质
的需求,未来,随着市场和客户对工程品质的追求不断提升、我国城镇化进程的
持续推进、工程存量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增
长空间。公司亦将凭借多年以来形成的先发优势、产品优势、研发优势、客户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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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品牌优势等,继续角逐于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的主赛道,与行业共同成长,
为市场与客户持续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二)公司业务属于新业态、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

     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第三方评估咨询业务属于新兴业态,公司在业务发展过
程中,通过不断地研发创新实现业务与信息化、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具
体体现如下:

     1、公司致力于传统行业与新业态的深度融合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传统产业与新业态的深度融合,立足于传统工程
建设行业的需求和痛点,顺应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专业化分工的大趋势,以独立第
三方机构身份为委托单位提供工程评估服务,是委托单位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重
要延伸。

     作为第三方工程评估业这一新兴业态的早期参与者之一,公司自 2010 年成
立以来,深耕主业,注重创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他委
托单位等客户提供专业的工程评估、驻场管理和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客户清晰掌
握旗下建设项目总体质量及安全风险状态,提升工程品质,降低安全风险,促进
客户项目管理水平、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的提升。

     2、信息化工具加持

     公司十分注重信息化工具的开发与应用,以提高各项业务的开展效率,进而
提升管理效能和客户满意度。

     2016 年度,公司独立研发的“瑞捷建筑工程评估 APP(安卓平板端)”正
式投入使用,实现了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化、无纸化,在提高工作效
率、实现项目评估数据与瑞捷数据库实时互通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人为操作
因素对评估数据准确性的影响。2019 年度,公司推出了瑞捷评估 APP2.0 版,
2.0 版本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情况进行了功能升级,并推出手机客户端,
进一步便利了评估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共享,加深了公司与客户的业务互动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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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除评估 APP 外,公司还独立开发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测区抽选系统等信
息化工具。

     目前,各项信息化工具已广泛应用于公司的业务开展当中,有效提升了公司
业务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大数据平台赋能

     随着公司业务量的扩大,评估标段和评估数据持续积累,公司开始思考和探
索数据信息背后蕴藏的潜在价值。

     2015 年度,公司独立研发的瑞捷数据库 1.0 打造完成,将历年以来所积累
的零散项目数据收纳其中,实现公司一手数据的体系化、结构化和层次化,同时
编制基于该平台的“瑞捷指数”。瑞捷指数以分布于全国 160 多个城市、上万
次(为瑞捷指数创始基础数据量。截至目前,瑞捷指数的基础评估数据分布于全
国 500 多个城市、超过 19 万次)对项目标段实测实量及风险评估数据为基础,
是一套反映建筑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样本指数。2018 年度,公司对瑞捷数据库
进行深度升级,推出瑞捷数据库 2.0 系统。相比于 1.0 版本,数据库 2.0 数据分
析维度更广,可实现功能更加丰富,为公司不断深化服务水平、提升服务价值提
供了强大的工具支持。

     随着瑞捷数据库的不断积累沉淀,数据分析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可以借此协
助客户更好地呈现其各区域各阶段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运维管理状态、特征,
从而识别优势与不足,为协助客户制订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与解决方案提供有力的
分析依据,进而为公司持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升服务的技术含量、创造实质
性的价值提供了有力支撑。

     综上,公司致力于传统行业与新业态的深度融合,坚持以市场与客户需求为
导向、以创新驱动发展,在业务模式和产品线布局上勇于创新创造,通过不断地
研发创新实现公司业务与信息化、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公司是一家成长
型创新企业,符合创业板的定位要求。


六、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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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证券
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考虑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建设期
                                                              入金额

 1      工程咨询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5,338.72       35,338.72       36 个月

 2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215.89       10,215.89       36 个月

 3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4,586.63       4,586.63       36 个月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000.00       12,000.00                -

                  合计                         62,141.23       62,141.23                -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业务经营资料,核查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备案资料,详细审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
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
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依法办理
了相应的备案手续,由于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及生产加工及土地开发,不
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手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亦符合环境保护
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包括瑞皿投资、瑞可投资、瑞宏捷、瑞华捷,其他股东均
为自然人股东。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中,瑞皿投资、瑞可投资分别为
范文宏、黄新华 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瑞宏捷、瑞华捷为以发行人员
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平台。瑞皿投资、瑞可投资、瑞宏捷、瑞华捷投资资金均来
源于出资人投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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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三)关于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

     经核查,瑞捷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本保荐机构不
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分别聘请一创投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验资复核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发行人聘请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出具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核查,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因募集资金使用带来的业绩增长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此期间股东回
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实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大,
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每股收
益的影响,相比于发行前年度,本次发行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每股收益相
比上年度同类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的要求,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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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签署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
行人制定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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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咏梅                 付林


项目协办人:
                                     杜榕林


内核负责人:
                                     姚   琳


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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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
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公司授权梁咏梅女士和付林先
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现就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
见》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规定的事项说明如
下:

    一、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最近三年内梁咏梅女士、付林先生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中国证券业协
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梁咏梅女士、付林先生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
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三、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梁咏梅女士最近三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
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项目有: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项目(中小企业板)、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小企业板)、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小企
业板)。付林先生最近三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的项目有: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小企业
板)和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小企业板)、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小企业板)。

    四、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梁咏梅女士目前担任申报在审的浙江星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创业板)的保荐代表人;付林先生目前担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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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在审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小企
业板)的保荐代表人。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
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的
相关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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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
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王芳




保荐代表人:
                         梁咏梅                        付林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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