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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瑞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21 号——
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
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的通知》(财会〔2019〕21 号),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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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解释第 13 号》,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
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收入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收入相关的准则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这两项准则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
收入,并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在现行准则下,公司应当首先根据交易
的性质判断其适用的准则范围,再按照不同的准则要求相应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
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
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
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收入的确认标准由“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变为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是新收入准则理论基础的重大变化。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
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
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
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
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
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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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
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
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
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损益。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主要明确了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
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以及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
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
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在编制 2021 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
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
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政策、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净资产、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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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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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