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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瑞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5月)2021-05-24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投资者决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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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
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
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诚实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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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
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
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创业板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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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
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
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
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
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
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以下简称“指定媒
体”)。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
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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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该规定。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
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的,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执
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明确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履行有关
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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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
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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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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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
审计)。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
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
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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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
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
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的标准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
及前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
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发生泄露;
       (三) 引起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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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上
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
事件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
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一) 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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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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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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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事实发生的 2 个交易
日内向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二)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
     (四)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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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
内容执行。
     第六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六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澄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股股东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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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七)     证监会规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该等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
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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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四)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
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
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
的业务培训等;
     (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
事宜;
     (三)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
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二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
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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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
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
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四)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公司应不定期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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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
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
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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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
认购公司证券。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
本部门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
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
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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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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