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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瑞捷: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3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事
项的材料,经过审慎核查,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
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5 人变更为 123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68.8000 万股调整为 266.750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7.8300 万股调整为 235.7800 万股,预留
部分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8.9150 万股调整
为 117.8900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8.9150 万股调整为
117.8900 万股,预留部分保持不变。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并向符合条
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235.7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17.8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7.89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31.5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俊辉                               张   萍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