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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瑞捷: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
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
    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投资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董事长、经营管理层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
外。
第七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
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
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
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的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门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依
据决策权限报相应组织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经审批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
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向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或董事会报告,由经营管理团队、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
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由公司指定人员组成投后管理团队,牵头负责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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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
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
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