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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3-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二月




                         3-1-2-1
                                                           目录
声    明............................................................................................................................ 4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5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5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二、本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7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
     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7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7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8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8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15
     (五)关于《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3】42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3】45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
     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相关要求的落实情
     况........................................................................................................................... 15


                                                            3-1-2-2
     (六)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
     查意见................................................................................................................... 17
     (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17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8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8
     (十)中信证券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36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6
     (一)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及备案的核查情况............................... 36
     (二)保荐机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情况....... 37




                                                          3-1-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
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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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1、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1)费威
    费威,男,保荐代表人,中山大学会计学硕士,具备 10 年投资银行经验,
先后负责和参与了南风股份 IPO 项目、中顺洁柔 IPO 项目、广东坚朗 IPO 项目、
比音勒芬 IPO 项目、江龙船艇 IPO 项目、香山衡器 IPO 项目、广州多益网络 IPO
项目、石头科技科创板 IPO 项目、以及香山股份资产收购财务顾问项目等。
    (2)吴仁军
    吴仁军,男,中山大学博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万讯自控 IPO、佳创视讯 IPO、山东赫达 IPO、赛
为智能 IPO 等首发项目,华电国际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美的集团吸收合
并小天鹅、汤臣倍健跨境收购 LSG、美的集团收购德国库卡机器人、友博药业
借壳九芝堂、桂冠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华菱钢铁重大资产重组、长江电力重大
资产重组、招商蛇口吸收合并招商地产整体上市等资产重组项目。
    2、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熊志兵,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
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项目有:广百股份 IPO、珠江啤酒 IPO、香
江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岭南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创尔生物等新三板挂牌项目以
及广东盐业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混改及其他财务顾问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曹文洋、李查德、王州杰、张伟鹏。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WINBO-Dongjian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38,020.2739 万元

                                    3-1-2-5
    4、实收资本:38,020.2739 万元
    5、法定代表人:马永涛
    6、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4 日
    7、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7 年 6 月 16 日
    8、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 B333 号
    9、联系电话:0757-2808 2476
    10、联系人:顾玲
    11、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汽车配
件、五金制品、模具、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不含泡沫塑料
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电子产品;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商业咨询、会展咨询、市场调研、市场营销服务;应用软件的开发、设计、
制作、销售,数据处理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本保荐机构未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除因担任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并承销形成的业务关系外,本保荐
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1-2-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
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
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
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
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
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
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
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
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
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2、本次证券发行内核意见
    2020 年 9 月 11 日,中信证券召开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东箭科技”)IPO 项目的内核会议,2020 年 9 月 11 日内
核委员投票表决通过,同意推荐东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
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
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


                                 3-1-2-7
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2、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
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
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1、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3-1-2-8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获得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竞买土
地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了上述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关于审议<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
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部分子议案的议案》、《关于
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表
述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等议案。
    2020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等议案。
    2020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重新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3-1-2-9
准了上述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
《公司法》相关规定,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
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
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健全合理、运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
人已依法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章制
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良好运行。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
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市场前景良好。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151,317.24 万元、161,415.31

                                  3-1-2-10
万元、156,559.59 万元和 63,379.84 万元;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两者之间较低者分别为 10,107.68 万元、14,077.66 万
元、19,515.59 万元和 8,328.67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华兴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
行人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由其前
身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其前身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4 日。保荐机
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内控制度,以及发行人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文件,发行人已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了独

                                   3-1-2-11
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并规范运行。同时,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立
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营
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华兴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相关执行凭证和文件资料。保荐机构
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对发
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①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项资产产权权属资料的核查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已经具备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
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②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三会资料、内部组织结构设置、生产经营业务流程等


                               3-1-2-12
文件的审阅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拥有完整独立的研发、
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③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三会资料的核查,并结合对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访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高经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④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开户凭证、税务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
查:
    A.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制订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B.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
    C.发行人依法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
况;
    D.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
    ⑤保荐机构结合对发行人机构设置情况的核查,以及对相关高管人员的访
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
机构混同的情形。
    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开展情况、财务资料
的核查,并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1-2-13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保荐机构经过对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的历次三会决议资料、工商登
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以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等相关人员,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资料、企业信用报告、诉讼或仲裁资
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通过网络检
索发行人相关信息,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和
行业政策,取得的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文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并查阅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2-14
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1、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8,020.2739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2,270.2739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保荐机构经核
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2、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
记资料和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42,270.2739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且不低
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公开发
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以上。
    3、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标准
    根据华兴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4,077.66 万元、19,515.59 万元,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
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1.2 中的第(一)项条件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作为上市标
准。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标准。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


                                 3-1-2-15
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如下
核查: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的经营情况,查阅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 年度
《审阅报告》。
    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7,525.22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5.7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9,068.5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5.79%;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5,743.2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9.33%。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主
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客户的业务开展均受不同程度冲击,产品销量有
所下滑;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19.33%,降
幅高于净利润降幅,主要系发行人外汇套期产品产生的套期收益所致。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相关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查阅发行人收入成
本明细表,查阅发行人纳税的相关凭证、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进行
网络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经
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
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 2021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约 2.8-3.4 亿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10%-35%左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3,200-4,200 万元左右,同比增长
约 10%-40% 左 右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约
3,100-4,100 万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10%-40%左右。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的影响,公司 2020 年春节后较以往延迟复工,而且疫情的爆发也影响了国内
外经贸及人员往来、业务开拓等,造成公司产品的下游市场需求出现一定程度
的下滑或延迟,因此,公司 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利润规模均相对较小。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及下游汽车产业的回暖,发行人经营情况已得到
一定程度的恢复,预计 2021 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将实
现较大幅度增长。
    上述 2021 年一季度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3-1-2-16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保荐机构认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 2020 年业绩有所下滑,但上述因
素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六)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
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中介机构签章的承诺书原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开作出的
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
承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关
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等,均
系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承诺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该等承诺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发行人上市之后的
稳定发展,有利于约束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和 2019
年 3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测算,对本
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相关性进行
了审慎的分析,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3-1-2-1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
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敦促并
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如
下:
       1、宏观经济波动及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车侧承载装饰系统产品、车辆前后防护系统产品、车载互联
智能机电系统产品、车顶装载系统产品及车辆其他系统产品的工业设计、研发、
生产和销售,产品以面向汽车后市场为主并延伸至汽车前市场领域,其业务发
展情况与汽车工业发展情况紧密相关,而汽车工业景气度与宏观经济周期性紧
密相关。
    当全球宏观经济发展处于发展阶段,居民购买力达到一定水平,汽车消费
积极,汽车产销量增长,带动汽车科技产品的销售。反之,当全球宏观经济发
展处于停滞或下降阶段,居民购买力和购买欲下降,汽车消费受到抑制,整车
消费的低迷将直接影响汽车科技产品的销售,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国内外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众多优秀企业进入汽车科技产品
领域或者刺激现有生产企业扩大市场产能,未来的市场竞争程度将会进一步加
剧。公司若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竞争力、紧跟新车
型开发速度,将面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未来发展。
       3、汽车产销量增速减缓的风险

                                     3-1-2-18
    2017 年以来,全球和我国汽车产销量增速比往年同期有所减缓,2018 年度,
全球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为 9,563.46 万辆和 9,505.59 万辆,同比下降 1.71%和
1.81%;国内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为 2,780.92 万辆和 2,808.06 万辆,同比下降
4.16%和 2.76%。2019 年度,全球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为 9,178.69 万辆和 9,129.67
万辆,同比下降 4.02%和 3.95%;国内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为 2,572.10 万辆和
2,576.90 万辆,同比下降 7.51%和 8.23%,下滑幅度较上年有所扩大。2020 年,
国内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为 2,522.50 万辆和 2,531.10 万辆,同比分别下降 2.0%
和 1.9%。如果未来全球及国内汽车产销量增速进一步下降,将会对汽车科技产
品的需求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4、公司产品出口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 90,714.70 万元、103,659.61 万元、
104,662.68 万元和 42,509.48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60.50%、
65.26%、68.17%和 68.37%,占比较高。发行人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北
美洲、大洋洲、欧洲、南美洲、中东、东南亚等,公司产品出口主要目的地国
家或地区如实施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政治经济环境或者外汇汇率发
生不利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海外客户所处国家的汽
车销售市场的不利变化,也会对公司产品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60.50%、
65.26%、68.17%和 68.37%,占比较高。发行人出口产品主要采用美元标价及结
算,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呈现波动性,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一
定影响。人民币兑美元升值,一方面,若公司提高以美元标价的外销产品价格
水平,则将削弱公司外销产品在境外市场的产品竞争力,若公司保持以美元标
价的外销产品的价格水平,则会减少公司外销产品销售收入,降低公司外销产
品毛利率;另一方面,人民币兑美元升值会导致美元账户应收账款产生汇兑损
失,增加公司财务费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2,723.34 万
元、-3,253.29 万元、-793.18 万元和-542.93 万元(负号代表汇兑收益),占公司
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8.85%、-19.34%、-3.38%和-5.71%。未来如果人民币兑
美元大幅升值,公司外销产品竞争力将有所下降,同时产生汇兑损失,进而对


                                  3-1-2-19
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为合理规避和降低汇率波动的风险,发行人与合作银行在 2018 年起以外汇
远期合约和外汇期权合约的形式开展外汇套期业务,2018 年至 2020 年 6 月各
期,发行人上述外汇套期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741.75 万元、-661.77 万
元和 43.38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35%、-2.82%、0.46%;
未来若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业务在交割时可能产生投
资损失,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6、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美国收入分别为 55,017.13 万元、64,411.51 万元、
64,474.82 万元和 30,902.54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6.69%、
40.55%、41.99%和 49.70%,美国系发行人最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之一。
    自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温。2018 年 9 月 18 日,美国政府宣
布实施对从中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 10%。2019 年 5 月 9 日,美国政府宣布,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 2,000 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 10%提高到
25%。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均被列入上述加征关税清单。

    受此影响,不考虑同期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加征关税导致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利润总额分别减少 1,061.99 万元和 4,723.74 万元,2020 年度利润
总额预计减少约 3,400 万元,因此,加征关税对公司各期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
不利影响。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出台新的加征关税措施,则可
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进一步的不利影响。
    7、汽车前装产品替代后装产品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以汽车后市场为主延伸至汽车前装市场领域,报告期各期后装
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133,536.46 万元、140,352.16 万元、136,734.97 万元和
58,016.7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89.06%、88.36%、89.05%和 93.31%。
发行人的车侧承载装饰系统产品、车辆前后防护系统产品、车顶装载系统产品
因对外观改动较大,个性化突出,一般汽车制造商不会将其作为汽车出厂前的
配置。然而,发行人的车载互联智能机电系统产品中的智能尾门等产品主要功
能为提高汽车使用的便利性,对汽车外观改动较小,消费者接受度高,故部分


                                 3-1-2-20
汽车制造商会将其作为汽车出厂前的选配配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出现前装替代后装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国内智能尾门
适配的部分中高档车型中。以发行人国内智能尾门按适配车型排列销售金额前
20 大的产品为例,该前 20 大适配车型对应产品销售额占到国内智能尾门产品
收入比例约 80%,其中适配高档车型(售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车型)的智能尾门
共 11 款,其加权平均标配率(标配率=车型中配置该产品的款数÷车型的款数,
以各车型对应产品的销售额加权平均)分别为 38.44%、30.74%、34.36%和 38.15%,
其中存在前装替代后装的情形,标配率报告期内有所波动,对应销售额占主营
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4.86%、4.77%、5.25%和 5.49%;适配中档车型(售价 15-30
万元之间的车型)的智能尾门共 9 款,其加权平均标配率分别为 19.50%、29.74%、
22.28%和 23.67%,存在一定上升趋势,对应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86%、2.42%、2.77%和 2.72%。因此,发行人部分汽车后装产品存在被汽车前
装产品替代的情形。如果未来发行人国内智能尾门产品的适配车型应用于前装
市场的标配率上升,或者发行人其他产品品类出现较为明显的前装替代后装产
品情形,将由此可能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8、ODM 销售模式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外 ODM 客户销售额分别为 71,794.51 万元、82,305.30
万元、82,869.00 万元和 36,280.30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47.88%、
51.82%、53.97%和 58.35%,系发行人外销的主要销售模式。
    在 ODM 模式下,发行人不能贴上自己品牌,终端消费者也不能直接获取
发行人产品信息,发行人产品销售对境外 ODM 客户存在一定依赖性。未来,
若公司主要 ODM 客户出现收入规模大幅下降、经营不善等问题,或发生公司
不能达到主要客户产品开发或质量要求,亦或出现其他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而
导致主要 ODM 客户与公司减少合作或出现订单下降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因主
要客户需求变化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甚至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9、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金属类、电动控制类、五金配件类、橡塑类、
纸箱纸板类等,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66.66%、68.10%、
64.60%和 60.59%,占比较高,对公司主要产品利润规模影响较大。公司主要原


                                  3-1-2-21
材料中金属类、五金配件类、橡塑类受钢、铝、铁、石油等大宗原材料价格波
动影响较大,如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且公司难以通过产品价
格的调整消化上述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因此,公司存在面临原
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10、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劳动力人口结构发生较大改变,由此
引起的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进而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是国内多数制造企业所
面临的共性问题。发行人所处的珠三角地区制造业发达,对劳动力的需求亦较
大。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未来发行人员工工资水平可能继续上
升,人工成本支出将可能相应增加,从而对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力产生一定不利
影响。因此,发行人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11、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类型包括知名品牌商、汽车 4S 店、主机厂、经销商等,
客户对相关产品有着严格的质量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做好质量控制,有可
能出现因为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终端客户带来使用上的不方便,甚至有可能
会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从而影响公司品牌和市场形象,且让公司面临赔偿
甚至不能继续为客户供货的风险。因此,公司存在面临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12、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市场上同类型产品日渐增多,以及受电子元器件产品价格
下降的影响,发行人车载互联智能机电系统产品的主要产品单位平均价格逐年
下降。如果车载互联智能机电系统产品持续下降,且下降幅度超过主要原材料
价格的降幅,发行人业绩将可能出现下降。
    13、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瑕疵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使用的部分生产经营场
所(包括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瑕疵情形,该等生产经
营场所存在被拆除或因瑕疵不能继续租赁的风险。
   尽管上述瑕疵涉及土地及上盖建筑物面积占发行人总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面
积的比例较小,涉及相关生产产品实现的收入、毛利润占比均较小;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该等瑕疵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导致的全部损失,且相关政府


                                3-1-2-22
部门确认该等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但由于该部分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产
权证书,且报建手续不完善,如果因被责令拆除或者不能续租,公司将面临搬
迁的风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追缴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该部分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15、规模扩张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尤其是本次股票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进一步扩大,对公
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
求,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如果公司
不能及时适应资本市场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
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长期而言,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16、人力资源风险
    长期稳定的管理团队是公司快速发展和战略目标有效执行的人才基础和保
障,只有充分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才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人才竞争力。未来,若
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尊重人才、激励人才和培养人才的机制,公司将有可能面临
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实施
以及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17、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9.68%、38.60%、39.86%和 41.47%,
毛利率总体有所波动。未来,若公司产品售价或原材料成本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因为配套车型换代或改型导致公司的产品结构变化,都可能会导致公司毛
利率出现波动。
    18、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38,560.62 万元、37,355.93 万元、
31,048.47 万元和 32,426.83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33.03%、32.96%、
29.75%和 28.79%,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流动资产比例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


                                  3-1-2-23
公司对账龄较长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核销,核销金额分别为 114.65 万
元、588.09 万元、617.10 万元和 85.90 万元。若客户经营状况或资信情况出现
恶化,而推迟支付或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
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
影响。
    19、存货规模较大及跌价风险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为了维持正常运转,公司必须保持一定数量
的存货储备。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在产品等。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 19,378.59 万元、19,689.64 万元、17,562.28 万元和 14,591.3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6.60%、17.37%、16.83%和 12.95%。一方面
较高的存货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另一方
面如果外部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出现存货滞销和跌价风险。
    20、2020 年业绩同比下滑的风险
    2020 年度,经会计师审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7,525.22 万元,较上年
同期下降 5.7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9,068.5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
降 5.7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5,743.28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降 19.33%。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同比下滑,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客户的业务开展均受不同程度
冲击,产品销量有所下滑;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
比下降 19.33%,降幅高于净利润降幅,主要系发行人外汇套期产品产生的套期
收益所致。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及下游汽车产业的回暖,公司项目正按序稳
定推进,上述因素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1、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变化风险
    2018 年 4 月 24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广东省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
通知》(粤科高字[2018]69 号),公司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编号
为 GR20174400148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有
效期为 3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3-1-2-24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关于广东省 2020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1】
21 号))。2019 年 9 月 5 日,子公司湖南梓唯取得编号为 GR201943000709 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有效期为 3 年,享受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除上述税收优惠,发行人还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
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 2,591.77 万元、3,183.19 万元、3,191.09 万元和 1,298.81
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7.94%、18.92%、13.61%和 13.66%。
    未来,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政
策发生变化,或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享受期限到期后,不
能通过复审或者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公司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或政府补助政策,进而可能导致公司税收负担加重,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2、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60%,公司出口
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 17%、16%、
13%。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 4,344.23 万元、4,629.07
万元、3,675.29 万元和 1,432.67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90%、
2.91%、2.39%和 2.30%。
    虽然上述退税金额不直接计入公司利润,但如果国家降低退税率或取消退
税政策,则不可退税部分将计入公司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如果未来
国家调整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公司可能无法完全将增加的成本内部消化
或向下游客户转嫁,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3、创新风险
    为把握行业发展机遇,适应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发行人大力投入研发,用
于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但技术产业化与市场化具有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存
在着研发投入形成的创新技术与创新产品未能符合客户需求,无法获得预期效
果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风险。


                                   3-1-2-25
       24、技术进步与产品开发的风险
    随着汽车工业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进步,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不断发
生,汽车科技产品开发的步伐不断加快,开发周期越来越短,如公司的研发路
线判断失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不及时、技术进步不能紧跟行业
主流、产品开发不能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则将面临技术落后、产品开发能力
不足导致公司竞争力削弱,进而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25、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的技术水平需要技术人员经过长期设计、验证及生产实践逐渐积累形
成,并在工业设计、结构设计、工艺改进、工模夹具、设备改造等方面积累丰
富的经验,也才能够为公司产品的高效生产以及品质稳定提供重要保障。如果
未来公司掌握的技术未及时申请专利保护、遇到阻碍或者相关权利受到侵害、
发生泄密,又或者技术研发人员流失或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不到位,都可能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6、产能扩张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用于智能制造升级建设项目和研发及实验中心
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系公司依据自身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自身行业地位及管理
能力等因素,以及预计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发生重大变化所确定
的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达产后,公司产能将较大幅度增加。尽管公司产能的扩
张计划建立在对市场、技术等因素进行谨慎分析的基础之上,但项目达产后,
公司仍存在由于市场需求变化、竞争企业产能扩张等原因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
险。
       27、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年折
旧费用也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到完全达产还需要较长时
间,无法在短期内快速实现效益,且投资建设期内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折旧,将
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28、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永涛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本次发行前 45.3685%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马永涛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将有


                                  3-1-2-26
所下降,但仍然处于控股地位,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公司各组织机构不能有效行使职责,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则
实际控制人可能会通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的控制,而导致出现不利
于其他股东或投资者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29、股票市场风险
    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内在因
素的影响,还会受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国家有关政策、投资者心理预期、国
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关注本公司情况外,需对
各种股市风险因素有充分的认识和考虑,进而规避各种股市风险。
    3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疫情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2020 年 1 月以来,国内外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2020 年末,
全球累计确诊新冠病例突破 8,000 万例,欧美及第三世界国家已经成为新冠肺
炎的主要战场,其中美国累计确诊新冠病例突破 2,000 万例。我国境内新冠肺
炎新增确诊病例数于 2020 年 2 月达到峰值,2020 年下半年境外输入性确诊病
例数有所上升,四季度月均新增确诊病例数超过 500 例。受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春节后较以往延迟复工,一方面疫情影响到国内外经贸及人员往来、业务开
拓等,另一方面疫情也影响到发行人下游汽车行业的景气度,会造成公司产品
的下游汽车市场需求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或延迟。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
比分别为 60.50%、65.26%、68.17%和 68.37%,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出口国家
和地区包括北美洲、大洋洲、欧洲、南美洲、中东、东南亚等。受本次新冠疫
情影响,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相较 2019 年同期
均有所下降,预计将对公司 2020 年全年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若疫情持
续蔓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今后出现其他公共性突发事件,均可能对公司
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1、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投资者数量
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将面临中止发行的风险,若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
审核程序超过深交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3-1-2-27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汽车外饰件行业
    (1)行业概况
    汽车外饰件是用于汽车车身外面,用于保护车身和美化车体的外观件,兼
具防护与美观功能。按照汽车外饰件的安装部位划分,汽车外饰件可分为车辆
前后外饰件(如前后护杠、防翻架、泵把、包围套件、中网等),车辆侧方外饰
件(如踏板、侧杠、挡泥胶、门把装饰件、车身饰条等)和车辆顶部外饰件(如
行李架、行李框、行李箱等)。
    在汽车工业发展较早的欧美日韩澳等国家,汽车外饰升级通常是由追求个
性化的车主提出需求方案,再交给汽车改装工厂进行技术设计、生产和安装。
汽车厂商一有新车下线,便会随之产生出一系列的外饰升级方案和相应的产品。
汽车个性化外饰升级已经在部分发达国家形成了独特的汽车文化,汽车外饰件
升级也形成了产业化,并成为汽车后市场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其个性化的汽车外饰件已形成了产值
规模巨大的新兴行业。因美国独特的汽车文化影响,其个性化汽车外观升级主
要追求夸张的外观造型和有冲击力的视觉效果。澳大利亚在全球汽车外饰件市
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汽车外饰产品广泛出口到非洲、中东等地,已然
成为国际汽车外饰件的分销站点,是国际汽车外饰贸易链条中重要的一环。同
时,澳大利亚本土的汽车外饰件需求也相当旺盛,由于地广人稀,越野文化盛
兴,且公路上野生动物频繁出没,澳大利亚本地的汽车外饰件以金属材质的防
护型外饰件为主,尽显粗犷风格。日本进行汽车个性化升级吸收了欧美国家的
特点,追求夸张外观。作为亚洲汽车外饰升级技术最发达的国家,日本拥有最
先进的机械技术,其外饰后装升级后的汽车具有追求实用性的特点,某种意义
上达到了汽车制造行业的水平。德国的汽车工业起步较早,汽车外饰件升级的
历史也非常悠久,汽车外饰件行业较为规范,很多汽车公司都有自己认证的个
性化外饰升级厂。
    在我国,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汽车个性化外饰升级的潮流也逐渐
兴起。我国最初的汽车外饰件是广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从香港引进,先在以广
州、深圳为代表的广东地区以及北京、四川等地生根发芽,并逐渐向长三角及


                                3-1-2-28
环渤海湾地区发展,最终风靡全国。最早的汽车外饰件主要效仿美国粗犷的金
属越野风格,以金属材质外饰件为主,后来根据国内消费者的审美观改变,2011
年至今轻量化且更贴合车身的塑料材质外饰件已成为国内的主流。如今,国内
车主对汽车个性化外饰升级的认同和参与热情与日俱增。
       (2)行业特性
       A、汽车外饰件在国内外的流行趋势迥异
    由于国内外在汽车使用方面的环境差异,导致汽车外饰件产品的流行趋势
迥异。就国内汽车外饰件来说,国内汽车消费者主要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汽车,
消费者在选购汽车外饰件时通常考虑美观大气、轻质省油和安装贴合,再兼顾
安全实用,因此国内主要流行轻质和造型多样的汽车塑料外饰件。国外的汽车
外饰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则呈现不同的流行趋势,比如在以美国、澳大利亚等
国家为代表的北美洲、大洋洲,由于当地大多地广人稀,人口密度较小,汽车
使有者多活动在非城市道路,越野能力更强的越野车、皮卡最受欢迎。当地消
费者在选购汽车外饰件时通常考虑防护的安全性能以及越野硬朗风格的产品,
因此上述国家主要流行防护能力更强的金属外饰件。在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
代表的欧洲,由于强大的高速公路网络,当地主要流行以追求速度型的包围、
尾翼等空气动力学套件为主的汽车外饰件。因此,如果同时兼顾国内国外市场,
则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同时具备风格迥异产品的设计、研发和制造能力,并符合
不同地区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
       B、汽车外饰件新品推出快
    汽车外饰件作为受外观改变影响最大的汽车零部件,随着新车上市需要不
断推出新品,这就要求从事相关产业的企业必须有强大的研发和生产能力,能
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产品的开发、测试及认证工作,以便快速向市场推出新
品。
       C、汽车外饰件产品品种多、适配车型多
    汽车外饰件按照安装部位可分为车辆前后外饰件、车辆侧方外饰件、车辆
顶部外饰件等三大类别,各类别中又可分为数十个小类。由于强调与整车的贴
合,大部分汽车外饰件均为专车专用。如需适配某一车型,需根据相关车型数
据开发对应的外饰件产品,进行造型设计、模具开发、产品批量生产。再加上


                                  3-1-2-29
全球目前在售和存量的车型高达上千款,这对于汽车外饰件厂商的配套开发实
力、资金实力、生产模式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部分外饰件厂商难以做到
全面的品种覆盖和车型覆盖。此外,不同车型的消费者对于汽车个性化需求也
不断增长。因此,汽车外饰件产品的多元化和车型覆盖的全面性成为行业必须
面对的挑战。
    (3)行业规模
    在全球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前提下,汽车外饰件行业的市场规模持续扩
大。根据前瞻网相关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汽车外饰件市场规模约为 2,420 亿
元,预计到 2020 年,全球外饰件市场规模将达到 2,606 亿元。
          2010-2020 年全球汽车饰件市场规模及预测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受近年来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私家车个性化需求日益增加,我国汽车
外饰件市场也呈现持续增长趋势。根据前瞻网相关数据显示,中国 2017 年的外
饰件市场规模已达到 722 亿元,预计到 2020 年国内外饰件市场规模将突破 800
亿元。
         2010-2020 年中国汽车外饰件市场规模及预测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3-1-2-30
    (4)未来发展前景
    受全球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等因素影响,汽车外饰件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良好。
    A、全球汽车保有量增长
    全球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为汽车外饰件行业的稳步增长提供了基础保障。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相关统计数据,全球汽车保有量从 2004 年的 85,478
万辆增加至 2015 年的 128,227 万辆,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
    B、消费升级推动个性化外饰需求增长
    随着居民生活收入水平和社会开放程度提高,消费文化日渐多元化,消费
者呈现出追求高品质并注重自身消费体验的特点,推动消费不断升级。在汽车
工业成熟的发达国家,自驾游、越野运动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
部分,而由于整车厂家在生产汽车时,更多的是考虑汽车在城市和常规道路的
行驶,因此汽车的设计偏城市化。随着人们不断追求自由和个性化,越来越多
的车主喜欢利用外饰件对汽车进行升级,以适应越野和自驾游的使用需求,因
此整车厂的批量车型和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催生了全球汽
车外饰行业的巨大需求。以美国为代表的越野文化盛行地区,能为汽车提升视
觉冲击力的个性化外饰件成为当地车主传播越野文化的载体,浓厚的越野文化
延伸出个性化外饰升级需求日趋增长,为国际汽车外饰件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
基础。
    C、年轻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增长
    随着私家车数量逐年上升,拥有汽车的年轻人也越来越多,汽车不仅仅是
一种交通工具,也是彰显其自身特性的标签。在成熟的汽车工业国家,年轻人
更喜欢选择汽车外饰件对汽车进行个性化升级,相应对汽车外饰件的需求量也
不断升温。以美国为例,根据全球三大汽车改装展之一的行业协会美国改装行
业协会(Speci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Association,简称“SEMA”)出具的《2020
SEMA Market Report》,美国大多数的汽车装饰件消费人群为 40 岁以下,其中
30 岁以下消费人群占购买汽车装饰件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年龄段            占美国拥有汽车总人口比例        装饰件的用户比例



                                    3-1-2-31
       16-29 岁                                23%                31%
       30-39 岁                                19%                28%
       40-49 岁                                16%                20%
       50-59 岁                                15%                12%
      60 岁以上                                27%                 9%

  数据来源:《2020 SEMA Market Report》

    2、汽车电子行业
    (1)汽车电子行业概述
   汽车电子是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汽车传统技术的结合应用,
可从应用层面分为汽车电子控制系统和车载电子系统。汽车电子控制系统主要
作为汽车的控制子系统被应用在汽车前装配套,而车载电子系统则是提升汽车
安全、舒适、便利、智能、健康、娱乐等多元化功能的电子系统,与汽车本身
行驶性能并无直接关系,在汽车前装和后装领域均有涉及。汽车电子显著提高
了车辆的综合性能,使汽车从代步工具发展成为同时具有交通、生活、娱乐、
办公和通讯等多种功能的综合平台。
   近年来,汽车整车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汽车电子智能化已成为全球汽车
产业技术领域的发展重点和产业战略的增长点,汽车电子技术不断发展,技术
内涵也变得越来越丰富,我国汽车电子市场规模也保持持续增长。
   汽车电子行业的发展主要受汽车保有量、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三大因素影
响。在汽车保有量层面,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汽车市场的发展直接对汽车电
子行业产生带动。在市场需求层面,消费升级使人们更注重汽车的使用感受,
人们使用安全、舒适、便利、智能、健康、娱乐的汽车电子产品提升驾乘体验
逐渐形成习惯。在政策导向层面,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普及,未来汽车将
向着智能化、电动化方向持续发展,对汽车电子行业产生有效推动。
   中国汽车电子行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发展,目前已经有了一定基
础,但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汽车电子行业的发展相对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中国本土电子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规模化企业数量少,主要集中在汽
车电子后装市场,汽车电子前装市场大部分市场份额则主要掌握在外资企业手
中。近年来,中国汽车电子产业也取得了进步,国内本土企业在国内整车前装
配套率逐步提升,并凭借灵活的市场策略和丰富的产品占据汽车电子后装市场

                                    3-1-2-32
的主要份额。
    (2)车载电子装备行业的发展现状
   由于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直接关系到汽车的驾驶控制,因此其主要在汽车制
造环节进行前装配套。车载电子装备则与汽车驾驶控制无直接联系,因此广泛
应用于汽车的前装和后装领域。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市场出现了不少以增强汽车舒适性、安全性和便利
性为目的的车载电子装备,如智能折叠后视镜、智能尾门等,但这些车载电子
装备仅出现在一些定位豪华的车型上。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一些之前仅出现
在豪华汽车上用来增强舒适性、安全性、便利性为目的的车载电子装备不仅得
到了更为智能化的发展,而且开始向更为广泛的车型上延伸和普及,用来增强
车辆的市场竞争力。由于整车厂的配置策略影响,非整车必备的车载电子装备
往往标配于高配车型上,而中低配车型则未标配。而随着消费升级的影响,车
主对汽车舒适、安全、娱乐和健康要求的不断提升,车主消费升级需求与整车
厂车型高低配置策略的反差形成了巨大的市场空白,因而促进了后装车载电子
装备的蓬勃发展。对汽车舒适便利的需求,催生了智能尾门、智能踏板、智能
折叠后视镜等产品在后装市场的快速普及;对安全的需求,催生了胎压监测、
行车记录仪、GPS 防盗、智能并线辅助后装市场的迅速成长;对娱乐的需求,
催生了车载娱乐系统、车载音响等成长;对健康的需求,催生了车载智能空气
净化器等产品的诞生。
   近年来,随着消费升级和消费习惯的形成,新购车车主与存量车车主对车
载电子装备的需求日益增加,也带动了车载电子装备后装市场在近年来的快速
发展,国内车载电子装备企业赢得了较好的发展机会。
    (3)车载电子装备行业特性
    A、车载电子装备的开发与新车的推出紧密衔接
   随着汽车科技的发展及行业竞争的加剧,目前越来越多的车载电子装备已
具有专车专用的属性,同时由于车载电子装备种类增长,更多的车载电子装备
与汽车本身的其他电子控制单元相连接,相互影响,从而使得产品必须针对不
同车型和款式开发与之相匹配的机械结构和软件系统。另外,随着汽车市场本
身竞争的加剧,近年来整车厂的新车推出速度越来越快,仅在国内每年推出的


                                3-1-2-33
新车型就高达上百款。汽车厂家推出新车的品种多、速度快,对车载电子装备
市场的相关企业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具备相应经营规模以及研发实力的
生产厂商,才能在新车上市后,快速完成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认证
和量产工作,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B、前装车载电子装备与后装车载电子装备长期并存
   车载电子装备市场分为前装和后装两部分,前装电子装备是指汽车出厂以
前安装在整车上的车载电子装备,是原厂汽车本身的组成部分;后装电子装备
是指汽车出厂以后,按照用户要求安装在整车上的车载电子装备。
   一般情况下,前装车载电子装备是车载电子装备最早的发展阶段,后装车
载电子装备则为填补厂家配置差别,提升车辆舒适性、便利性、安全性或满足
健康需求。该部分车载电子装备作为厂家拉开不同价格的车型或配置的重要手
段,为后装市场保留一定的市场空间。
   另外,也有一部分车载电子装备,后装市场先于前装市场兴起和流行,原
因是前装市场对产品的成熟及质量稳定性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新兴的
电子装备会先经过后装市场的“试验”阶段。对于这一部分车载电子装备,后
装市场的创新速度一般都会快于前装市场的“标准配置”速度,因此仍有众多
品类是后装车载电子市场的专属市场空间。
    C、后装车载电子装备市场呈现多品种小批量的特征
   后装车载电子装备与汽车基本行驶功能关联度相对较低,因消费者的车型
不同、个性化需求存在差异,市场也较为分散,因此,后装车载电子装备市场
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特征。这就要求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生产方面必须
兼具产能弹性与质量稳定性。
    D、国内后装车载电子装备以汽车经销商为主要销售渠道
   对于前装车载电子装备而言,由于是原厂车本身的组成部分,汽车生产商
便是前装车载电子装备的主要客户。而国内后装车载电子装备的销售渠道主要
包括汽车经销商、汽车美容维修店等,车载电子装备作为汽车的新兴配置,成
为汽车经销商提升汽车价值以及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
    E、依赖强大的客户及技术服务支撑
   由于大部分车载电子装备需要比较专业的安装服务和后续升级服务,以及


                                 3-1-2-34
很多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就希望完成汽车的配置,后续也需要厂家提供持续的
升级和售后维护,因此车载电子装备往往需要强大的客户和技术服务体系作为
支撑,这对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的服务网点、服务效率和服务人员等都提出了
较高要求。
    (4)车载电子装备行业的发展前景
    A、汽车电子装备的加速普及
    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智能化汽车电子产品或加速向中低端车型渗透,
前装市场有望加速发展。前装市场的加速发展,同时也将带动市场氛围的提升,
从而带动后装市场的跟随发展。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升级及厂商间竞争日益加剧,
在技术不断进步和成本持续降低的背景下,未来越来越多的汽车电子控制装置,
例如智能尾门系统、智能踏板系统、自动后视镜系统、发动机牵引力控制系统、
车身电子稳定系统等将从高端豪华车型逐步向中低端车型加速渗透,将越来越
多的成为消费者的标配选择。未来,随着智能化汽车电子产品逐步成为大众车
型标配,汽车电子产品在前装市场和后装市场均有望加速发展。
    B、新能源汽车加速普及进一步带动汽车电子市场快速发展
    不同汽车类型中汽车电子价值量占比不同,新能源车汽车电子成本占比超
过 60%,远高于传统能源汽车。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加速普及,有望进一步带
动汽车电子市场快速发展。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将大幅提升新能源车和新能源应用比例,到 2020
年实现当年产销 200 万辆以上,累计产销 500 万辆。未来 3 年内,中国新能源
汽车仍将保持 35%到 40%的年增长率。在产业升级和政策导向的双重背景下,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放量,汽车电子技术在该领域将面临更广阔的空间。
    此外,随着消费者对健康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带动了汽车健康类电子
产品的销售。
    C、汽车保有量发展空间巨大
    我国汽车产销量近来年总体上保持持续增长,汽车销量由 2009 年的
1,364.48 万辆上升到 2017 年的 2,887.89 万辆,我国汽车产销量连续多年蝉联全
球第一。虽然 2018、2019 年汽车销量分别下降至 2,808.06 万辆和 2,576.90 万辆,
同比下降 2.76%和 8.23%,但从人均汽车保有量来看,2019 年我国千人汽车保


                                   3-1-2-35
有量仅为 173 辆,而美国、日本、德国等汽车发达国家的千人汽车保有量远超
我国,如美国 2018 年每千人汽车拥有量超过 800 辆。由此可见,与主要发达国
家相比,我国汽车人均保有量仍然较低。随着国内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
加快发展,居民消费不断升级,未来我国汽车市场仍具有一定增长空间。根据
雅森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 汽车后市场门店生存状态白皮书》显示,2018
年汽车电子类以销售额 1,040 亿元在汽车后市场的汽车用品各类产品中销售额
排名第二,比 2017 年同比增加 14%。

    (十)中信证券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
的条件。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东箭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及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
资料,发行人现有股东包括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东裕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新余东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东恒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新余东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远德
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泓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聚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凯利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等 12 名非自然人股东。
    根据该等股东提供的相关确认文件等资料,并经保荐机构网络核查,该 12
名非自然人股东涉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情况如下:
    1、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马永涛控制的其他企业,新余
东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马汇洋控股的企业,新余东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新余东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东诚投资合伙企业(有

                                 3-1-2-36
限合伙)等 3 家企业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上述企业不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也不是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2、根据华峰集团提供的确认文件,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华峰集团以自有资
金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
管理人进行管理,因此,华峰集团不需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
手续。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远德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泓成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
余凯利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6 家企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均已完成相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二)保荐机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情况

    本公司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发行人
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
性,本保荐机构说明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降低保荐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中信证券在内核时聘请专业顾问(以
下简称“外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外聘顾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提供专业的
书面审核意见。除此之外,中信证券在本次证券发行中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
机构,聘请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


                                3-1-2-37
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除此之外,由于发行人拥有境外子公司东箭集团(香港)有限公司、MKI
Enterprise Group Inc.,发行人聘请了香港张元洪律师行、美国 Colling Partners 两
家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境外子公司相关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募投项目提供
咨询服务;由于外文资料的翻译需要,发行人聘请北京卓译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对
申报文件中涉及的外文资料提供翻译服务;由于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发行人聘请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威世
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等机构,就发行人境外知识产权事项出具了
相关证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与第三方通过相关服务合同等方式约定了相关服
务内容,第三方就此出具了相应文件,此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本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3-1-2-3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熊志兵


   保荐代表人:
                      费威                   吴仁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锦胜


   内核负责人:
                                 朱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尧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杨明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费威和吴仁军,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熊志兵作为项目
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费威不存在作为签字
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除本项目外,保荐代
表人吴仁军不存在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

    2017 年至今,费威和吴仁军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也未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执业过程无任何违规记录。

    2017 年至今,费威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主承销工作的首发、再融
资项目;2017 年至今,吴仁军作为保荐代表人已完成主承销工作的首发、再融资
项目包括: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中小板首发)、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小板再融资);

    保荐代表人费威和吴仁军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费威
和吴仁军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
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
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费威和吴仁军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
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认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费威和吴
仁军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以及保荐代表人费威和吴仁军承诺:对相关事项
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40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
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
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特此授权。




                                3-1-2-4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费威                  吴仁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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