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7-8-8-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5 一、发行人的概况 ..................................................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三、发行人的业务 .................................................. 9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0 七、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 34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发行人的税务 ................................................. 37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0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6 7-8-8-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02-01 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信达现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财务数据更新情况,以及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和信达认 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7-8-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及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8-8-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 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除下列简称外的其他简称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释义中的全称或含义相同: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华 《审计报告》 指 兴所(2020)审字 E-055 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 注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华 《内控报告》 指 兴所(2020)审核字 E-00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指 见书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新增报告期 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相关期间 指 具之日 7-8-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的概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三会文件、工商内档及营业执照,相关期间内,发行 人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汽车配 件、五金制品、模具、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不含泡沫塑料的 发泡、成型、印片压花)、电子产品;汽车整车销售;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商业咨询、会展咨询、市场调研、市场营销服务;应用软件的 开发、设计、制作、销售,数据处理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 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 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 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7 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01,076,820.14 元、 7-8-8-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40,776,615.19 元、2019 年度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95,155,918.57 元、2020 年 1-6 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为 83,286,728.44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 计不少于五千万元,财务指标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7-8-8-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 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 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主要从事车侧承载装饰系统产品、车辆前后防护系 统产品、车载互联智能机电系统产品、车顶装载系统产品及车辆其他系统产品的 工业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了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 次发行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的股票上市条件: 7-8-8-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如上文“(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发 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8,020.2739 万元,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250 万股 A 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将超过四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三) 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7 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01,076,820.14 元、2018 年度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40,776,615.19 元、2019 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为 195,155,918.57 元、2020 年 1-6 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83,286,728.44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五千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但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审核通过、报经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获取深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生产经营许可变化 1、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相关期间内,发行人 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汽车配件、 五金制品、模具、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不含泡沫塑料的发泡、 7-8-8-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型、印片压花)、电子产品;汽车整车销售;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商业咨询、会展咨询、市场调研、市场营销服务;应用软件的开发、 设计、制作、销售,数据处理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下属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资料、张元洪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东箭的法 律意见书、Colling Partners 出具的关于 MKI 的法律意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 关期间内,发行人已披露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许可、认证证书更新如下: 取得 序号 证书名称 编号 颁发机构 批准/备案/认证内容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主体 生产范围:Ⅱ 类 14 注输、护理和 粤食药监械 医疗器械生产 广东省药品 防护器械-14 医护人 顺康 1 生产许 2020/7/28 2025/7/27 许可证 监督管理局 员防护用品,生产产 医疗 20203862 号 品:一次性使用医药 口罩 医疗器械注册 粤械注准 广东省药品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 顺康 2 2020/7/24 2025/7/23 证 20202141101 监督管理局 罩 医疗 佛山顺德对 对外贸易经营 外贸易经营 顺康 3 04781084 进出口企业 2020/6/18 长期 者备案登记表 者备案登记 医疗 机关 注:1、发行人原披露的编号为“粤禅食药监械应急生产备 202030 号”《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响应期间防控急需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变更为“粤食药监械生产许 20203862 号”《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粤食药监械生产许 20203862 号”《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 2、发行人原披露的编号为“粤禅械应急备 202038 号”《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防控急 需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变更为“粤械注准 20202141101”《医疗器械注册证》。 7-8-8-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原披露的编号为“04780739”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因备案信息变更更 新为“0478108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原披露的编号为“粤[2017]222005 号”的《计量体系合格证书》已到 期失效。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正在重新申请办理该证书,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通过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审核, 取得该证书不存在重大障碍。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生产经营许可未发生其他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相关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已 取得在境内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和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取得的该等证照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 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香港东箭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东箭报告期内未实 际经营;Colling Partners 出具关于 MKI 的法律意见书,确认报告期内,MKI 在其 章程载明之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工商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最近二年内,发行 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21,740,411.71 1,535,400,453.40 1,588,345,085.97 1,499,320,573.47 (元) 7-8-8-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其他业务收入 12,057,995.74 30,195,481.15 25,808,024.55 13,851,804.73 (元) 主营业务收入 98.10% 98.07% 98.40% 99.08% 占比 根据上述会计资料,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其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信达律师核查企查查等网站 公开信息,相关期间内,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油墨 及类似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 发行人独立董 广州凌玮科技 1 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事李伯侨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其独立董事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商品信息 咨询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 品油、易制毒化学品) 7-8-8-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制造、销售:光电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 显示屏,交通信号灯,光电半导体照明灯具灯饰, 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其他电 佛山市国星光 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承接光电显 发行人独立董 2 电股份有限公 示工程、光电照明工程;光电工程技术开发、咨询、 事李伯侨担任 司 服务与项目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及相关 其独立董事 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 进口业务 2、已披露关联方变化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独立董事李伯侨辞任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联关系变化为“发行人独立董事李伯侨曾担任其独立董事”。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 况如下: 1、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比例 长沙安驰机械设备 采购材料 3.51 0.02% 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盈讯塑料科 采购材料 445.97 2.08% 技有限公司 顺康医疗 采购商品 119.27 0.56%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湖南梓唯与长沙安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资料,湖南梓唯与长沙安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 材料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佛山市盈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签 7-8-8-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署的采购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与其他供应商签署的同类型产品的采购合同,发 行人与佛山市盈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材料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 确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顺康医疗签署的采购合同并经比 对顺康医疗与其他第三方的商品销售价格,发行人与顺康医疗的采购商品价格系 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比例 佛山市盈讯塑料 销售商品 0.32 0.00% 科技有限公司 顺康医疗 提供劳务 16.35 0.03%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核查相关的付款凭证,发行人系以市场价格向佛山市盈 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其他配件。 顺康医疗于 2020 年 6 月开始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经信达律师核查发 行人与顺康医疗签署的人员借用协议及发行人、顺康医疗的确认,顺康医疗成为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前,受疫情影响设立之初人员无法及时到位,生产亟需之下存 在从发行人处借调部分人员的情形,该部分借调人员主要为管理、生产等岗位员 工,其工资由顺康医疗支付给发行人后由发行人代发。顺康医疗稳定运营后,上 述借调员工除必要的管理岗位继续由发行人员工兼职,并由顺康医疗通过向发行 人支付兼职补贴外,其他生产员工均已回到发行人处工作。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类型 2020 年 1-6 月交易金额 7-8-8-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类型 2020 年 1-6 月交易金额 广东物联天下产业 猎酷科技 办公房产 1.51 园有限公司 办公及生产厂 顺康医疗 发行人 8.42 房 经信达律师核查猎酷科技与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凭证以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前述租赁房屋周边租赁价格,猎酷科技向关联方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租 赁前述房产的租金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顺康医疗签署的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及发行人周边 房屋租赁价格,发行人向顺康医疗出租的前述房屋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系参考 市场价格确定。 4、关联担保 新增报告期内,关联方新增为发行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对应的债务 担保是否已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万元) 主合同形成期间 履行完毕 马永涛、罗军、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5,000.00 2020.5.6-2021.5.5 否 汇盈投资 限公司佛山支行 5、关联资金拆借 新增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 本期 本期 期末 已计 关联方 拆入/拆出 年度 余额 增加 减少 余额 利息 顺康医疗 拆出 2020 年 1-6 月 0.00 500.00 500.00 0.00 2.91 2020 年 4 月 3 日、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向顺康医疗分别拆出资金 200 万、 300 万,顺康医疗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全部归还。顺康医疗于 2020 年 6 月开始纳入 7-8-8-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 用资金的情形,前述顺康医疗向发行人拆借资金事项不会对发行人资金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新增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 项目 关联方 面余额 应收账款 佛山市盈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1.08 其他应收款 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 0.56 应付账款 佛山市盈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195.62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决策程序 就上述与佛山市盈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采购、与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 有限公司的关联租赁事宜,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就长沙安驰机械设备 制造有限公司关联采购、佛山市盈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关联销售事项,发行人董 事长已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予以审批同意;就上述顺康医疗关联采购、关 联租赁、关联资金拆借及人员借用事宜,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与参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就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事项,发行 7-8-8-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19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均同意相关关联交易并确认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就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已发表书面独立意 见,确认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关联 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况,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2、关于定价公允 经信达律师核查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交易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以及独 立董事就此出具的书面独立意见,发行人前述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关联租赁系 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交易价格显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前述关联资金拆借不存在价格显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况;前述人员借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关联担保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前述关联应 收应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在上述关联交易中,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与关联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不存在对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 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 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 同业竞争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马永涛除控制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汇盈投资, 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8-8-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包括自有土地使用权、 注册商标、专利、租赁房屋情况变化,具体如下: (一)自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 1 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 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证书 坐落 面积 用 权利 终止 他项 号 权人 编号 地址 (㎡) 途 性质 日期 权利 粤(2020)佛顺 乐从镇禅西大道东侧、 东箭 工 国有 2069/ 1 不动产权第 葛仙路西侧、东八路以 50,272.49 无 股份 业 出让 6/20 0108230 号 南地块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国有土地的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及取得文件、价款支付凭 证,以及取得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查册资料,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及潜在纠纷,未受到任 何查封、抵押及他项权利的限制或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二)注册商标 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的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核准变更证明、 登录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并根据境外商标代理注册机构广州三环专利 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Colling Partners 出具的关于 MKI 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注册商标变更情况如下: 1、新增注册商标 发行人及下属单位新增 8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核定使用商 取得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权利人 品/服务项目 方式 2020 年 6 月 21 1 39485552 35 日至 2030 年 6 原始取得 东箭股份 月 20 日 2020 年 6 月 21 2 39485553 11 日至 2030 年 6 原始取得 东箭股份 月 20 日 7-8-8-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定使用商 取得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权利人 品/服务项目 方式 2020 年 6 月 21 3 39485554 9 日至 2030 年 6 原始取得 东箭股份 月 20 日 2020 年 5 月 21 4 40274303 12 日至 2030 年 5 原始取得 东箭股份 月 20 日 2020 年 8 月 7 5 42425393 7 日至 2030 年 8 原始取得 东箭股份 月6日 2020 年 8 月 7 6 42425197 11 日至 2030 年 8 原始取得 东箭股份 月6日 2020 年 8 月 7 7 42425391 7 日至 2030 年 8 原始取得 东箭股份 月6日 2020 年 2 月 7 8 38706323 39 日至 2030 年 2 原始取得 湖南梓唯 月6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下属单位合法拥 有上述列明的境内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未设定质押权或其他 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2、原披露注册商标情况变更 (1)境内注册商标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原披露的 13 项境内注册商标因续展导致注册有效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核定使用商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续展有效期限至 品(服务项目) 1 7004775 9 2031 年 1 月 20 日 2 7918665 12 2031 年 2 月 13 日 3 7918752 12 2031 年 2 月 13 日 4 7918763 12 2031 年 2 月 13 日 7-8-8-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定使用商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续展有效期限至 品(服务项目) 5 7918661 12 2031 年 2 月 13 日 6 7918653 12 2031 年 2 月 13 日 7 7918643 12 2031 年 2 月 13 日 8 7918637 12 2031 年 2 月 13 日 9 7916196 18 2031 年 2 月 13 日 10 7922801 25 2031 年 2 月 20 日 11 7918793 25 2031 年 2 月 27 日 12 7916157 18 2031 年 3 月 6 日 13 8154461 12 2031 年 3 月 27 日 (2)境内争议商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原披露的第 12997081 号争议商标非发行人核心商标,2020 年 1-6 月该商标对应产品销售收入 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约为 0.11%,占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3)境外注册商标变更 发行人境外商标代理注册机构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 确认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已披露的境外注册商标的变更情况如下: 注册类 序 注册 取得 权利 更新 商标名称 别/注册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国家 方式 人 情况 范围 7-8-8-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类 序 注册 取得 权利 更新 商标名称 别/注册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国家 方式 人 情况 范围 东箭有 2012 年 9 月 乌拉 原始 东箭 限已更 1 第 12 类 422531 28 日至 2022 圭 取得 股份 名为东 年 9 月 28 日 箭股份 (三) 专利 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的专利证书、最近一年的专利缴费凭证、 发行人说明或确认,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境外专利代理注册机构珠 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出具的证明并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 位专利变更情况如下: 1、原披露专利变化情况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放弃原披露的 201120285206.5 号、201720944054.2 号专 利。该等专利非发行人核心专利,且计划不再实际使用,该等专利的放弃不会对 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2、新增境内专利 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新增 51 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权利 申请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专利号 号 类型 期 方式 人 一种皮卡车前 2016 年 12 原始 东箭 1 发明 20 年 201611091638.6 护杠 月1日 取得 股份 一种汽车的侧 2017 年 8 月 原始 东箭 2 踏装置以及汽 发明 20 年 201710705939.1 16 日 取得 股份 车 一种电动后尾 2017 年 10 原始 东箭 3 发明 20 年 201710965573.1 门控制系统 月 17 日 取得 股份 7-8-8-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权利 申请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专利号 号 类型 期 方式 人 一种汽车及其 2017 年 11 原始 东箭 4 发明 20 年 201711153804.5 防护杠组件 月 16 日 取得 股份 一种汽车侧踏 2018 年 1 月 原始 东箭 5 发明 20 年 201810011426.5 板和汽车 3日 取得 股份 一种汽车侧踏 2018 年 1 月 原始 东箭 6 发明 20 年 201810013342.5 板和汽车 3日 取得 股份 一种车门自动 2018 年 7 月 原始 东箭 7 控制方法及装 发明 20 年 201810798654.1 19 日 取得 股份 置 用于安装行李 架的安装组 2018 年 8 月 原始 东箭 8 发明 20 年 201810886215.6 件、行李架及 6日 取得 股份 汽车 堵转保护装置 2018 年 11 原始 东箭 9 和电动尾门撑 发明 20 年 201811457898.X 月 30 日 取得 股份 杆 机械平衡撑杆 2018 年 12 原始 东箭 10 和汽车电动尾 发明 20 年 201811505717.6 月 10 日 取得 股份 门 汽车自动开关 门装置、无门 2019 年 5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1 10 年 201920706355.0 把手的汽车自 17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动门和汽车 一种电动尾门 平衡杆、电动 2019 年 6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2 10 年 201920925838.X 尾门平衡结构 19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和电动尾门 阻尼器和电动 2019 年 6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3 10 年 201920940150.9 尾门撑杆 21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14 汽车侧踏板及 2019 年 6 月 实用 10 年 201920980914.7 原始 东箭 7-8-8-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权利 申请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专利号 号 类型 期 方式 人 汽车 27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侧踏杠及 2019 年 6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5 10 年 201920982265.4 汽车 27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侧踏杠及 2019 年 6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6 10 年 201921015811.3 汽车 28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侧踏杠及 2019 年 6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7 10 年 201920996322.4 汽车 28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备胎支架及皮 2019 年 7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8 10 年 201921115699.0 卡车 16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自适应调节垫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19 圈、减速箱及 10 年 201921331401.X 16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 助力结构、尾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0 门助力装置及 10 年 201921346899.7 16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 汽车及其侧踏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1 10 年 201921377699.8 杠 23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防水盖、汽车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2 尾门电撑杆及 10 年 201921379558.X 23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 门锁离合控制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3 装置、车门及 10 年 201921381063.0 23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 汽车及其侧踏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4 10 年 201921386836.4 杠 23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门锁限位控制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5 装置、尾箱门 10 年 201921402711.6 27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及汽车 汽车及汽车防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6 10 年 201921418350.4 护杆 29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7-8-8-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权利 申请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专利号 号 类型 期 方式 人 汽车及其防护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7 10 年 201921423388.0 杠 29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及其防护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8 10 年 201921418786.3 杠 29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及车体侧 2019 年 9 月 实用 原始 东箭 29 10 年 201921616800.0 防护杠 26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2019 年 10 实用 原始 东箭 30 侧踏杠及汽车 10 年 201921776149.3 月 22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绞盘支架和具 2019 年 10 实用 原始 东箭 31 有其的汽车前 10 年 201921785396.X 月 23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泵把 碰撞缓冲结构 2019 年 10 实用 原始 东箭 32 10 年 201921785962.7 和汽车侧杠 月 23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2019 年 10 实用 原始 东箭 33 侧踏板及汽车 10 年 201921806577.6 月 25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2019 年 11 实用 原始 东箭 34 前泵把及汽车 10 年 201921983732.1 月 15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2019 年 11 实用 原始 东箭 35 前护杠及汽车 10 年 201922006801.X 月 19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雷达支座 2019 年 11 实用 原始 东箭 36 10 年 201922051870.2 和汽车 月 25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踏板及汽 2019 年 11 实用 原始 东箭 37 10 年 201922052021.9 车 月 25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汽车侧踏板和 2019 年 11 实用 原始 东箭 38 10 年 201922052378.7 汽车 月 25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测防护杠及汽 2019 年 11 实用 原始 东箭 39 10 年 201922079560.1 车 月 27 日 新型 取得 股份 2019 年 8 月 外观 原始 东箭 40 汽车前杠 10 年 201930430602.4 8日 设计 取得 股份 41 汽车后杠 2020 年 4 月 外观 10 年 202030156817.4 原始 东箭 7-8-8-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权利 申请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专利号 号 类型 期 方式 人 17 日 设计 取得 股份 2020 年 4 月 外观 原始 东箭 42 汽车前杠 10 年 202030156723.7 17 日 设计 取得 股份 2020 年 4 月 外观 原始 东箭 43 电动踏板 10 年 202030156274.6 17 日 设计 取得 股份 2020 年 4 月 外观 原始 东箭 44 汽车后杠 10 年 202030157132.1 17 日 设计 取得 股份 2020 年 4 月 外观 原始 东箭 45 汽车前杠 10 年 202030156499.1 17 日 设计 取得 股份 皮卡车车厢盖 2019 年 8 月 实用 原始 佛山 46 10 年 201921401043.5 和皮卡车 27 日 新型 取得 锐创 2019 年 11 实用 原始 佛山 47 行李框及汽车 10 年 201922002381.8 月 19 日 新型 取得 锐创 车顶行李架及 2019 年 9 月 实用 原始 佛山 48 10 年 201921537995.X 机动车 17 日 新型 取得 锐创 可拆装的汽车 2019 年 12 实用 原始 东之 49 前防护杠及汽 10 年 201922349541.6 月 24 日 新型 取得 御 车 汽车侧踏板及 2019 年 12 实用 原始 东之 50 10 年 201922349740.7 汽车 月 24 日 新型 取得 御 2017 年 12 原始 湖南 51 一种清洗油 发明 20 年 201711353695.1 月 15 日 取得 梓唯 3、新增境外专利 根据发行人境外专利代理注册机构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 合伙)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新增 2 项境外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 序 专利名称 专利 授权 有效期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 号 (中文) 类型 公告日 至 权人 方式 区域 1 一种可升降 US10,65 发明 2017/12 2020/5/19 2038/9/8 美国 东箭 原始 7-8-8-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申请 序 专利名称 专利 授权 有效期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 号 (中文) 类型 公告日 至 权人 方式 区域 踏板 4,418B2 /26 股份 取得 一种半封闭 US10,69 2017/12 2038/11/ 东箭 原始 2 发明 2020/6/23 美国 紧固结构 0,169B2 /21 13 股份 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下属单位合法拥有上述新增境内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或潜在纠纷,未设定质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发 行人因计划不再使用而放弃部分非核心专利,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 重不利影响。 发行人境外专利代理注册机构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出具相关证明,确认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境外专利的所有权,未设置质押或其他 任何第三方权益,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四)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租赁房屋情况 1、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情况 (1)发行人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张溢钿的租赁合同已完成续期,续期后的租赁情况如下: 权属 是否租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面积(㎡) 期限 凭证 赁备案 佛山市顺德 东箭 区乐从镇葛 2020/7/1-20 1 张溢钿 10,790.00 无 无 股份 岸北闸外沙 24/12/31 工业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张溢钿厂房所在厂区生产的产品于 2020 年 1-6 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毛利润占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年营业收入、毛利润的 7-8-8-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比例分别约为 14%、11%,占比较小;佛山锐创租赁厂房内生产的产品于 2020 年 1-6 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毛利润占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毛利润的比例 分别约为 3%,占比均较小。 2、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租赁非厂房情况 (1)新增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新增 6 处租赁房屋,具体 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用途 期限 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 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 2020/5/1- 1 发行人 叶钰婷 51.12 宿舍 路 A248 号威斯广场 708 2021/5/1 号 惠锐、惠允 上海市宝山区淞发路 2 发行人 53.87 宿舍 2020/7/1-2020/12/31 哲 901 弄 8 号 108 室(A3) 广西盛洲 南宁市西乡塘区高科路 3 发行人 电力科技 28 号 1 号车间 3 层 301-2 96.00 宿舍 2020/7/22-2021/7/21 有限公司 室 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 8 2020/8/1- 4 发行人 孙妍 号院 13 号楼 10 层 3 单 73.81 宿舍 2021/7/31 元 100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 5 发行人 胡爱群 从镇葛岸村葛仙路住宅 482 宿舍 2020/8/1-2022/7/31 区 19 号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醒 群东乐村西便大街菜鸟 6 发行人 谭玉莲 70 宿舍 2020/9/1-2021/8/31 南三巷 5 号 606 房、607 房、608 房、9 号 202 房 7-8-8-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第 1-4 项、第 6 项租赁房屋已由出租方提供产权证书或有权出租文件; 其中,第 4 项租赁房屋使用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等租赁房屋存在就国有划拨地 上的房产出租方未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以及该等租赁合同未被有权部 门批准而导致发行人无法使用该等房屋的风险;第 5 项房屋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 书且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风 险,若相关方对前述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使用该等房 屋。根据发行人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该两处租赁房屋非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可 替代性较强,若一旦相关租赁房产因上述租赁瑕疵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等 房屋而必须搬迁时,可及时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租赁房屋;因发行人并非该等房产 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无需承担该等房屋瑕疵导致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亦可依 据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另,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已对租赁瑕疵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或者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所致损失 作出全额承担的承诺,因此,该等瑕疵租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租赁房屋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进行租赁登记 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信达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的租赁瑕疵外,该等房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披露租赁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下属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向第三方租赁 房屋因合同续期相关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用途 期限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1 发行人 霍锦洪 3,800.00 仓库 2020/7/1-2021/6/30 镇第三工业区 13 号 7-8-8-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用途 期限 地之二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2 发行人 何绮琴 镇威斯广场星际公 51.08 宿舍 2020/8/1-2021/7/31 寓 1009 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3 发行人 何艳红 镇威斯广场星际公 101.83 宿舍 2020/8/1-2021/7/31 寓 1113、1008 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4 发行人 刘瑞华 镇威斯广场星际公 51.05 宿舍 2020/8/1-2021/7/31 寓 1106 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5 发行人 刘嘉敏 镇威斯广场星际公 50.91 宿舍 2020/8/1-2021/7/31 寓 1510 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6 发行人 韩文徳 镇威斯广场星际公 51.18 宿舍 2020/8/1-2021/7/31 寓 403 号 昆明市官渡区第三 7 发行人 陈云峰 城东泰花园一区 14 146.96 宿舍 2020/8/1-2021/7/31 幢 1 单元 1101 室 天津市东丽区唐雅 8 发行人 崔凤喜 85.36 宿舍 2020/8/1-2021/7/31 苑小区 3 号楼 1-1704 北京市朝阳区双合 9 发行人 马俊岗 中路 3 号院 6 号楼 3 85.99 宿舍 2020/7/8-2021/7/8 层 2 单元 302 杭州市萧山区宁围 10 发行人 韩伟红 街道万和国际中心 3 129.83 宿舍 2020/7/4-2021/7/3 幢 2104 室 石家庄长安区中山 11 发行人 吉晓强 73.72 宿舍 2019/9/12-2021/9/11 东路南侧 22-2-102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12 发行人 劳剑光 3,430.96 宿舍 2020/10/17-2022/10/16 镇葛岸村委会葛仙 7-8-8-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用途 期限 路4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 镇葛岸村葛仙路 2 号 13 发行人 岑志维 1,096.00 宿舍 2020/10/1-2023/9/30 永翔商业楼(2)2-5 层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金 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银 行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合同。对于未约定金额的采购合 同、销售合同,参考发行人与同一供应商、客户在 2020 年 1-6 月连续发生的相同 内容或性质的订单金额累计计算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经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已履行完毕或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采购产品类 合同 是否履 序号 合同主体 合同相对方 合同期限 别 类型 行完毕 2019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是 广东华钢贸 框架 年7月7日 1 发行人 金属类材料 易有限公司 合同 2020 年 7 月 9 日至 2021 否 年7月8日 2、销售合同 经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新增的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 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主体 合同相对方 销售产品 合同 合同期限 是否履行 7-8-8-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型 完毕 天津利星国 踏板、电动尾 框架 1 发行人 际贸易有限 2019/8/1-2020/7/31 是 门等 合同 公司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天津利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正在履行合同续签程序。 3、银行融资合同 (1)新增银行融资合同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6 笔银行融资,新增银行融资合同情况如下: 序 融资 融资金额 融资用途/ 融资 担保方 合同编号 融资提供方 号 方 (万元) 融资种类 期间至 式 020130013 8-2020(承 中国工商银行 发行 银行承兑 保证、保 1 兑协 股份有限公司 1,168.38 2020/9/24 人 汇票 证金 议)00214 佛山乐从支行 号 020130013 8-2020(承 中国工商银行 发行 银行承兑 保证、保 2 兑协 股份有限公司 1,154.45 2020/10/16 人 汇票 证金 议)00227 佛山乐从支行 号 广东顺德农村 1,382.78 2020/11/25 PC1050612 发行 商业银行股份 26.73 银行承兑 2021/2/25 保证、保 3 02000022 人 有限公司乐从 汇票 证金 69.81 2020/11/27 支行 佛交银乐 交通银行股份 从 2020 年 发行 出口贸易 4 有限公司佛山 3,500.00 2021/2/8 保证 贸融字 人 融资 分行 0720 号 5 2020 年乐 发行 中国工商银行 5,000.00 出口订单 2021/3/16 保证、质 7-8-8-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融资 融资金额 融资用途/ 融资 担保方 合同编号 融资提供方 号 方 (万元) 融资种类 期间至 式 出订字第 人 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 押 001 号 佛山乐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440608202 发行 500 万美 国际贸易 保证、质 6 股份有限公司 2021/3/17 00000563 人 元 融资 押 顺德乐从支行 (2)已披露银行融资合同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披露的佛交银乐从 2019 年出字 1210 号 、 44140520200000024 、 0201300138-2020 ( 承 兑 协 议 ) 00124 号 、 0201300138-2020(承兑协议)00176 号、44140520200000064 银行融资合同已履 行完毕。 4、担保合同 (1)新增担保合同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2 份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编 债务 担保 担保 主债务发 担保权人 担保方式 号 号 人 人 金额 生期间 以订单 DJ-6-753-24Q 项下 2020 中国工商银 的 7,160,459.51 美元、 年乐质 发行 发行 行股份有限 5,000 2020/9/11- 1 DJ-9-546-59E 项下的 字第 人 人 公司佛山乐 万元 2021/3/16 5790154.01 美元应收账款 009 号 从支行 提供质押担保 中国农业银 441004 以订单 DJ-2020-05A 项下 发行 发行 行股份有限 500 万 2020/9/18- 2 202000 的 6,503,180.79 美元应收账 人 人 公司顺德乐 美元 2021/3/17 03007 款提供质押担保 从支行 (2)已披露担保合同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披露的 44100420200000223、 44100420200000518 号担保合同已履行完毕。 7-8-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结售汇业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披露的结售汇业务合同中,《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售汇业务总协议书》(编号:201906060201300808936539) 项下发行人持有尚未到期的期权本金金额合计 2,250 万美元,发行人签约的远期结 售汇交易金额为 1,000 万美元;《中国建设银行汇率交易总协议》(编号:2019 年汇字第 066 号)项下发行人签约的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交易金额为 2,250 万美 元,远期外汇买卖交易金额为 2,500 万美元。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原披露的编号为 “440606-2019-005217”的《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土地不 动产权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签署的上述境内重大合同的内 容、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部 分所述。经发行人确认,除该部分所述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按合并 口径计算,下同)为 20,407,485.51 元,其他应付款为 34,744,383.27 元,具体情况 如下: 1、其他应收款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金额(元) 7-8-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质量保证金及押金 10,386,873.04 备用金 73,200.88 代垫款项 6,122,199.81 出口退税 2,093,792.07 其他 1,731,419.71 合计 20,407,485.51 其中,金额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款项性质 债务人 余额(元) 质量保证金及押金 北京众联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600,000.00 出口退税 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2,093,792.07 其他 广东维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502,232.13 代垫款项 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US LLC 1,041,403.55 代垫款项 个人承担社保费 931,649.27 合计 -- 8,169,077.02 2、其他应付款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金额(元) 保证金、押金 5,192,687.48 费用 21,682,849.65 其他 7,868,846.14 合计 34,744,383.27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下的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抽查相关合同、单据,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是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7-8-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最近三年的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30 日,东箭股份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 据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同日,东箭股份全体 股东签署《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佛山 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经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新召开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2 次监事会。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序 会议名称 通知日期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号 《关于公司向部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2020 年第三 《关于变更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的议案》; 1 次临时股东 2020.7.15 2020.7.3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会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广东东箭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董事会 7-8-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会议名称 通知日期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号 《关于公司向部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 《关于变更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的议案》; 1 会第三次会 2020.7.10 2020.7.15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广东东箭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第二届董事 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议 2 会第四次会 2020.9.2 2020.9.7 案》; 议 《关于编制公司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等议案 (三)监事会 序 会议名称 通知日期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号 《关于公司向部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 第二届监事 联交易的议案》; 1 会第三次会 2020.7.10 2020.7.15 《关于变更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的议案》; 议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第二届监事 2020 年度 1-6 月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议案》; 2 会第四次会 2020.9.2 2020.9.7 《关于编制公司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 的议案》等议案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存档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 开、决议内容和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兼职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伯侨新任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7-8-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辞职不再担任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下属单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城市维护建 教育费附 地方教育费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设税 加 附加 16%、13%、9%、6%、 发行人 15% 7% 3% 2% 5% 东之御 25% 16%、13%、5%、9% 7% 3% 2% 广东维亿 25% 3% 7% 3% 2% 广东东锐 25% 3% 7% 3% 2% 广东东驰 20% 3% 7% 3% 2% 佛山锐创 20% 16%、13% 7% 3% 2% 顺康医疗 20% 13% 7% 3% 2% 猎酷科技 25% 16%、13% 7% 3% 2% 创意车街 25% 16%、13% 7% 3% 2% 湖南梓唯 15% 16%、13%、6%、9% 7% 3% 2% 中科华瑞 20% 16%、13%、6% 7% 3% 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 2020 年 1-6 月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境外下属单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审计报告》、张元洪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东箭的法律意见书记载香港东 箭新增报告期间应评税利润中不超过 200 万港币部分的法定利得税税率为 8.25%, 超过 200 万港币部分的法定利得税税率为 16.5%,同时发行人出具确认函予以确 认。 7-8-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计报告》记载 MKI 新增报告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美国联邦超额累进税 率 15-39%和加利福尼亚州税率 8.84%,同时发行人出具确认函予以确认。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取得编号为“GR201744001489”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正在办理重新认定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 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 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发行人2020年1-6月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 得税。 湖南梓唯于2019年9月5日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3000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湖南梓唯2020年1-6月可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 表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广东东驰、佛山锐创、顺康医疗、中科华瑞2020 年1-6月适用上述文件规定,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 9 月 2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佛山锐创 2020 年 1-6 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 3、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9]70 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发行人在 2020 年 1-6 月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 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经核查,发行人其他境内下属单位未实际享有税收优惠。 2020年1-6月,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为1,298.81万元, 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3.66%,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具有法 律依据,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存在 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的情形,但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 不存在重大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不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新增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批文/依据、资金入账凭证等文 件,并经信达律师适当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享受的补贴 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7-8-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补贴项目 金额(万元) 批文/依据 到账日期 《2019年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 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9年佛山市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1 杆高新技术企业 100 2019年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50强 2020/6/24 (区级补贴) 名单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765 号)、《2019年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 业区级补助资金明细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享受的上述政府补贴符合 当时适用的政策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新增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发行人及其下属 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新增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形。 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香港东箭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东箭于新增报告期 内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Colling Partners 出具关于 MKI 的法律意见书,确认 MKI 于新增报告期内无税 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新增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顺康医疗于2020年6月19日取得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核 发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顺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佛环0307环审[2020]第0162号),同意顺康医疗一次性医用口罩项 7-8-8-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建设。 2、排污登记情况 2020年8月6日,顺康医疗取得了编号为“91440606MA54BB7UX3001Z”的《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 B333号之一,有效期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3、守法情况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 局关于对征询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环境守法情况的复 函》,确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佛山锐创、顺康医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 30日期间在其辖区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记录。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 局关于对<关于协助佛山高明东之御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相关证明的函>的 复函》(编号:2020729),确认东之御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出 现环境污染事件,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于2020年8月5日确认湖南梓 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在环保领域无失信信息及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 定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新增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查询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新增报 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 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主管部门已出具相关意见,新 增报告期间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7-8-8-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香港东箭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东箭新增报告期间 无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Colling Partners出具关于MKI的法律意见书,确 认MKI无需从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获得任何环境许可、执照或其他类似 授权以开展业务,新增报告期间无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二)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执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标准的情况 1、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取得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证书的变化情 况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单位取得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证 书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 2、书面及网络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2020年1-6月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确认 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fsamr.foshan.gov.cn)、长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changsha.gov.cn)、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cjgj.beijing.gov.cn/)、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scjgj.beijing.gov.cn/),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在新增报告期间内不存在被上述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 政处罚的记录。 3、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暂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分 公司、子公司广东维亿、广东东驰、广东东锐、顺康医疗、佛山锐创、猎酷科技、 创意车街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内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东之御自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其监管范围内,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 7-8-8-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处罚的行为,亦不存在正在调查处理阶段的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 根据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相关证明,湖南梓唯自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 处罚及失信限制的情况。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标准,新增报告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张元洪律师行出具有关香港东箭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东箭未实际开展业 务; Colling Partners出具有关MKI的法律意见书,确认MKI于新增报告期间内未 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三)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方面法规的 情况 1、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 (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在新增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新增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如下: 期间 员工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2020 年 6 月末 2,899 2,569 1,963 注:上表所列总员工人数不包括发行人境外下属单位的 44 名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人 数包括参加新农保、新农合的员工人数。 新增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人数 与员工人数存在差异,主要系属于退休返聘的部分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法 7-8-8-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法规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员工系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在办理中;部分员工基于个人意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境内下属单位无因劳动保障事宜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经信达律师网络核 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 位在新增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如因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追缴、 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未因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 属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2)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派遣员工花名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为 辅助性岗位;派遣人数未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的资质文件及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确认, 与发行人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取得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其中佛山市顺势 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许可证到期正在办理证照续期手续。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动合同 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要求。 7-8-8-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境外下属单位 根据张元洪律师行出具的有关香港东箭的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及香港东箭 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香港东箭无员工。 根据 Colling Partners 出具的有关 MKI 的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MKI 遵守联邦和州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律法规,新增报告期内未收到任何联邦或州当 局的违法违规的引证或其他通知。 (四)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遵守工商、海关、外汇、 安全生产方面法规的情况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境内 下属单位广东东驰、广东东锐、广东维亿、顺康医疗、佛山锐创、猎酷科技、创 意车街、东之御、中科华瑞、湖南梓唯在新增报告期内暂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广州海关分别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 佛山锐创、顺康医疗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顺德支局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顺德支局关于协助广 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出具守法证明的函》,新增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广东东锐、广东东驰、顺康医疗、广东维亿、佛山锐创、猎 酷科技、创意车街、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未有因违反外汇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佛山市顺德区应 急管理局关于协助开具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关守法证 明的复函》,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佛山锐创、顺康医疗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复函 出具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 7-8-8-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东之御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能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地方有关安 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单位行 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调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长沙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湖南 梓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 内未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信达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所在地的主管政府部门网站,发 行人及境内下属单位在新增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海关、外汇、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单位在新增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工商、海关、外汇、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张元洪律师行出具有关香港东箭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东箭完成了商业登 记手续,未实际开展业务,无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Colling Partners 出具有关 MKI 的法律意见书,确认 MKI 在新增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下属单位新增未决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内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 事判决书及境外诉讼起诉状及送达文件、涉诉合同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2 起合同纠纷,发行人下属单位 MKI 新增 1 起合同纠纷, 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诉讼 7-8-8-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法院 原告/ 被告/被 处理 案号 案由 诉讼请求 号 名称 上诉人 上诉人 情况 判决撤销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鹤山市 佛山市 (2020) (2020)粤 0606 民初 2335 号民事 鸿湶包 合同 正在审 1 中级人 粤 0606 民 东箭股份 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 装有限 纠纷 理中 民法院 初 2335 号 础上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全部 公司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613,075 呼和浩 内蒙古钰 元及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已发生 特市回 东箭股 盛汽车服 合同 正在审 2 / 利息 33,532.65 元,合计 646,607.65 民区人 份 务有限公 纠纷 理中 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 民法院 司 担 上述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且上述案件不涉及发行人核心资产或权益,不会 对发行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境外诉讼 序 法院 处理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号 名称 情况 Saia Motor Freight Line 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 决 MKI:1、支付原告 MKI; 运费损失 916,156.50 美 Saia Motor TAMMY 元;2、向原告支付判 佐治亚 Freight H.LEAL, 决前后产生的相关利 州福赛 20SC-06 合同 正在审 1 Line, LLC; JOHN OR 息;3、向原告支付因 斯县州 01-A 纠纷 理中 MKI(反诉 JANE DOES 本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法院 原告) 1-5(第三方 及其他费用。MKI 以反 被告) 诉原告及第三方诉讼 原告的身份反诉原告 并追加起诉第三方被 告 TAMMY 7-8-8-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H.LEAL,JOHN OR JANE DOES 1-5,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反诉原 告针对原告的如下诉 请并保留管辖权异议 及针对第三方被告的 主张:1、原告欺诈;2、 原告违反佐治亚州《诈 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 O.C.G.A. & 16-14-1, et seq.条款;3、原告违反 合同;4、原告违反禁 止反言承诺;5、原告 严重干扰契约关系;6、 审判需由十二人组成 陪审团 ;7,原告赔偿 被告律师费和诉讼费 用;8,原告赔偿被告 法院认为合理而适当 的其他损失。 根据 MKI 聘请的律师 JOHN E. TIEDT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告业务人员 为原告表见代理人,根据表见代理理论,原告应就其员工向 MKI 提供的折扣承诺 承担相应的责任,MKI 无需按照原告主张的较高价格支付运费,原告最终将有可 能撤诉或接受较小金额的和解;如案件进入审判阶段,JOHN E. TIEDT 认为原告 有恶意诉讼的意图,其诉讼请求是无理的,MKI 胜诉可能性较大。根据 Colling Partners 出具的关于 MKI 的法律意见书,该案件大概率会达成调解,不会对 MKI 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8-8-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及下属单位已披露诉讼的进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披露案件进展如下: 1、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 0784 民初 9827 号”案件进展(原告:东箭 股份;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发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 0121 民初 11092 号”案件进展(原 告:东箭股份;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并获受理后,因未按时预交上诉案件 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案件按上诉人即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行人将根据情况对原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0)苏 0413 民初 690 号”案件进展(原告: 东箭股份;被告: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发行人已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03 民初 6430 号”案件进展(原告: 东箭股份;被告:广州路豹汽车有限公司、蔡邈、骆小芳) 2020 年 6 月 19 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件 进入审理阶段。 5、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2594 号”仲裁案件进展(申请人: 唐海欧,被申请人:东箭股份) 2020 年 7 月 15 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应诉通知书》, 就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向发行人进行送达,该案件仲裁请求增加以下内容: 7-8-8-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14 万元。该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6、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 1002 民初 2246 号”案件进展 (原告:东箭股份;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5 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 经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 告货款 370,847.08 元,被告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向原告支付 12 万元,同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12 万元,9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存放于被告仓库的原告库存产品价值 125,131.07 元,双方另行确定是否履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被告尚 未履行付款义务,发行人将视情况申请强制执行。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涉及的新增诉讼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祥禾涌安因股权转让纠纷作为原告在上海市浦东 法院向被告李星昊提起诉讼,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57618 号。根据祥禾涌安 的书面确认,该案件与发行人无关,不影响祥禾涌安的股东资格。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8-8-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李瑮蛟 赫 敏 年 月 日 7-8-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