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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2021-04-29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1]21000540157号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箭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1年4月19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东箭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箭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发表
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
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
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

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
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东箭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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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东箭科技截至2021年4月1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

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东箭科技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和己支付发行费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

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福州市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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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编制基础

    本专项说明系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的。

    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关于同意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4 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5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8.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7,8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5,645,118.5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204,881.43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

币 42,500,000.00 元,股本溢价人民币 259,704,881.43 元。所有新增的出资均以人民币

现金形式投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1002020056 号”验资报告。

    三、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说明

    根据《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表列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入
   1      智能制造升级建设项目                                        45,217.00
   2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4,910.20
                       合 计                                          50,127.20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根据上述项目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支付项目款项;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

筹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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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额为人民币 73,383,595.90 元,具体情况如下: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拟置换金额
  1     智能制造升级建设项目                          73,383,595.90        73,383,595.90
  2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73,383,595.90        73,383,595.90

      五、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安排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华兴验字(2021)2100202005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止,本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划 入 募 集 资 金 款 总 计 326,850,000.00 元 , 为 本 次 承 销 团 承 销 总 额 人 民 币

357,85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31,000,000.00 元后的款项,律

师 费 用 、 审 计 费 用 等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24,645,118.57 元 尚 未 扣 除 , 其 中 人 民 币

276,850,000.00 元存入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乐从支行 801101001207371073 账户;

人 民 币 50,000,000.00 元 存 入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顺 德 乐 从 支 行

44480001040066802 账户。

      为保证本公司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

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止,发行费用中 2,137,850.36 元已从本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具

体情况如下:

                 关于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安排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发行费用                                           2,137,850.36              2,137,850.36

               合 计                               2,137,850.36              2,137,8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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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置换募投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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