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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8月)2021-08-27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和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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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其他约定可能造成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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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大会就该
事项进行审议应回避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
     (三)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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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二条之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如下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由股东大会
批准。该等关联交易应该遵循:
     1、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2、董事会将形成的有效决议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
     3、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4、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交易事项的总协议。
     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报董事会备案: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批准。该等关联交易应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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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
     2、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交易事项的总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标准的,适用第十五条相应的
规定。
     已按照第十五条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
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公司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按照
规定说明前款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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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
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参与表决: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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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
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关联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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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标准的,应按相应标准履
行程序。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的行为,其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以其交易
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作出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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