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247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1年8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 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 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 B333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 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1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785,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07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732,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583%;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89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实 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766,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1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87,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08%;反对 19,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2、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5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3%;反对 1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87,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08%;反对 19,700 股,占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3、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64,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63%;反对 4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64,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63%;反对 42,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766,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1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87,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08%;反对 19,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766,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1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7,887,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08%;反对 19,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766,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1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87,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08%;反对 19,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766,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1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87,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08%;反对 19,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743,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4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64,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63%;反对 42,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24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赫 敏 覃正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