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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30、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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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

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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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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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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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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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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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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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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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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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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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

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投资者关系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投资者关系部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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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投资者关系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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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本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

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

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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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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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有权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

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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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七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查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站上社区的

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的沟通;其他各种形宣传、报告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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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至少提前二日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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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八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五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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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投

资者关系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投资者关系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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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如本办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