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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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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099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程珊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受恶劣天气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
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
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会议通知地点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乐从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9:25 ,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12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6,389,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0.11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296,348,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080%;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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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因恶劣天气影响及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贵公司
独立董事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
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2、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3、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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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4、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5、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53,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70%;反对 40,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53,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70%;反对 40,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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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53,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70%;反对 40,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8、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56,41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53,7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70%;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马永涛先生、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9、关于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53,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70%;反对 40,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6,34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09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赫敏




                                                  程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