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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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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249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万利民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2年8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
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会议通知地点即佛山市顺
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
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
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1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619,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56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80,189,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853%;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29,33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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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
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补选马汇洋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285,616,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3,280,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
    该候选人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总选举票数,表
决结果:当选。
    1.02、《补选杨朝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285,616,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13,280,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
    该候选人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总选举票数,表
决结果:当选。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616,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
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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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3,280,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2%;反对 2,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616,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
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80,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2%;
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
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616,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
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80,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2%;
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涉及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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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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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24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赫敏




                                                  万利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