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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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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285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
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
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15:3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
B33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19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6.28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19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870%;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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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
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议案: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196,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6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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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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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28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赫   敏




                                                  覃正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