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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利集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4-12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23 层 邮政编码:200127
              电话:(021)5187 7676       传真:(021)6185 9565
                      电子邮箱: hansheng@hanshenglaw.cn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或“兴业证券”)的委托,对中山华利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华利集团”)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等情形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
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1
                                                             法律意见书

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
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
资者如下保证:

    (一)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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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一)本次战略配售基本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及兴业证
券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
次战略配售基本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数量为 1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3%。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51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30%。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及
其初始认购情况如下:

                                                                                      初始认购数
                                                         承诺认购金    初始认购
 序                                                                                   量占本次公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额           数量
 号                                                                                   开发行数量
                                                          (万元)      (股)
                                                                                        的比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
 1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10,000.0000   1,671,429           1.43%
      司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第一养老金信托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2    公司(FSS Trustee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24,000.0000    4,011,429          3.43%
      Corporation)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Caisse de dépt et
 3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18,000.0000   3,008,571           2.57%
      placement du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Québec)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
 4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10,000.0000   1,671,429           1.43%
      理有限公司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
 5                                                       20,000.0000   3,342,857           2.86%
      (有限合伙)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6                                                       10,000.0000   1,671,429           1.43%
      份有限公司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



                                                3
                                                                                     法律意见书
                                                                                       初始认购数
                                                         承诺认购金     初始认购
 序                                                                                    量占本次公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额           数量
 号                                                                                    开发行数量
                                                          (万元)       (股)
                                                                                         的比例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
  7     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                                10,000.0000    1,671,429          1.43%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公司
                                        业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
  8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17,000.0000    2,841,429          2.43%
                              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
        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
  9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13,000.0000    2,172,857          1.86%
                              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
 10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5,000.0000     835,714           0.71%
                              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3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
 11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3,000.0000     501,427           0.43%
                              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
        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12     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44,444.1124   11,272,672          9.6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13     份 2 号员工战略配售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1,684.8000     427,328           0.3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               186,128.9124   35,100,000         30.00%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规模”和“初始认购数量”为战略投资者(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外)与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和初始认购数量。所

有战略投资者均已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票数量取初始认购股票数量和以根

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和实际缴纳金额确定的股票数量之间的孰低值。

      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和实际缴纳金额确定的股票数量计算方式如下:股票数量=

实际缴纳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向下取整保留至个位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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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说明,同意按照与其他战略投资者一致的分配原则认购战略配售

股份数量。

    注 3: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 CIS SP 的募集总金额为 5,749.1851 万美元,在扣除相关手续费

后实际缴入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托管行的金额为人民币 37,366.1124 元。

    注 4: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 2,106 万元人民币,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认购,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兴业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证投资”),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
     2、战略投资者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最终配售数量
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3、发行人已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兴业证券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4、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
     5、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T+2 日公布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共有 13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14 名),详见本法律意见“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一)本次战略配售基本方案”。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不超过 35 名,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实施
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管计划通过设立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证券数量未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合计获配股数不超过本次


                                               5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的
选择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相关要
求,其中:

    1 、 中 油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国 家 第 一 养 老 金 信 托 公 司 ( FSS Trustee
Corporation)、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Caisse de dépt et placement du Québec)、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和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2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




                                           6
                                                                    法律意见书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资产”)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油资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油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63695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增业
       注册资本          1372518.049626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 年 04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0 年 04 月 29 日至长期
                         资产经营管理;投资;高新技术开发、转让;企业财务、资
                         本运营策划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和服务。(“1、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经营范围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油资产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1372518.049626 万人民币,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中油资产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中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油资产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代码:000617,股票简称:


                                        7
                                                            法律意见书

中油资本)为中油资产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油资产
的实际控制人。中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油资产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油资产可协调中国石油
上下游产业资源,通过以下方面,推动与甲方在金融、石油化工原材料方面的对
接与深化合作:

    (1)中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石油,其注册资本 4,869 亿元,是产炼
运销储贸一体化的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国内外石油天然气勘探开
发、炼油化工、油气销售、管道运输、国际贸易、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装
备制造、金融服务、新能源开发等。2020 年中国石油在世界 50 家大石油公司综
合排名中位居第三,在《财富》杂志全球 500 家大公司排名中位居第四。

    (2)中国石油旗下有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南六家化工销售
公司,负责中国石油化工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营销和调运业务。化工销售公
司销售的合成橡胶等化工产品,是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中油资产与化


                                   8
                                                              法律意见书

工销售公司可协调中国石油相关企业将化工产品出口至发行人境外越南、缅甸鞋
履生产基地,为发行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

    (3)中油资产依托中国石油旗下金融业务全牌照的综合优势,在直接投资、
银行信贷、金融租赁、保险、信托等领域为发行人及其上下游的核心企业提供全
方位的金融服务,能够扩宽发行人投融资渠道,为发行人的发展提供高效的金融
保障,进一步增强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油资产成立于 2000 年 4 月 29 日,专业从事投资和资产
管理业务,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重要的资本
运营平台和战略投资平台,已投资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
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中油气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中油资产注册资本为
1,372,518.05 万元,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中油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油资产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油资产与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油资产出具的承诺,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油资产 2020 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油资产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油资产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9
                                                                          法律意见书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二)国家第一养老金信托公司(FSS Truste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SS”)

    1、基本信息

    根据 FSS 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资料,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FSS 的基本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国家第一养老金信托公司(FSS Trustee Corporatio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
                          QF2017AU0313
      机构编号)
                          Level 21,83 Clarence Street,Sydney,New South Wales,2000,
  住所(营业场所)
                          Australia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FSS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
资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QF2017AU0313,FSS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官网公告,FSS 已于 2020 年 9 月更名为 Aware Super Pty Ltd.,目前正
在办理中国境内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许可证件的更名手续。

    2、股权结构

    Aware Super 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养老金之一,Aware Super Pty Ltd.作为其信托
受托人(Trustee),是“持有注册退休金实体许可人”(Registrable Superannuation
Entity licensee)其总股数为 15 份,董事会 15 名董事各持有 1 份股份,每一股份
不代表对该实体的出资,但每一股份具备相同的表决权。15 名董事中除董事会
主席外,其余均来自于雇主及会员代表。
    董事会构成情况如下:
董事会主席独立董事                                 1 人
    派出方类型           派出方名称(罗列英文及中文翻译名)         委派人数(人)
                     澳大利亚引领养老服务协会(Leading Age
雇主代表(Employer                                                         1
                               Services Australia)
  representative)
                     由新南威尔士州总理与内阁部部长和新南威                3


                                          10
                                                                    法律意见书
                     尔士州财政部长联合任命(Jointly appointed
                     by the Secretary, NSW Department of Premier
                          and Cabinet and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Nsw)
                     维多利亚州医疗协会(Victorian Healthcare
                                                                     1
                                 Association)
                                     人数小计                        5
                     澳大利亚护理与助产士协会维多利亚州分会
                         (Australian Nursing and Midwifery          1
                             Federation(VIC branch)
                         新南威尔士州工会(Unions NSW)              3
                       卫生服务工会(Health Services Union)         1
                     社区及公共部门工会(Community and Public
                                                                     1
会员代表(Member                 Sector Union)
  representative)   教育与培训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1
                                   Training)
                       维多利亚州公共部门委员会(Victorian
                                                                     1
                             Public Sector Commission)
                      澳大利亚教育工会(Australian Education
                                                                     1
                                    Union)
                                     人数小计                        9
                          人数合计                                  15

   注:以上信息来源于截至 2021 年 3 月 Aware Super 官网披露信息。

    3、战略配售资格

    FSS 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为超过 80 万澳大利亚居民
提供退休金投资和解决方案。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净资产超过 1,200 亿
澳元。FSS 投资涉及全球公开股权、私募股权、房地产和固定收益工具等不同的
资产领域,致力于实现长期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根据 FSS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将 ESG 理念贯彻于投资过程中并致力于推动被投企业经营的可持续发
展,与公司分享国际上先进的环保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未来将在可持续生产、
员工健康与安全制度等方面为公司提供咨询与帮助。

    (2)投资广泛布局于全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包括消费、零售、科技、


                                         11
                                                                            法律意见书

金融服务等),可以为公司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咨询与帮助。

    综上,FSS 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 FSS 确认,FSS 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FSS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 QFII 境内证券
投资额度管理要求。根据 Aware Super 披露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基金年报,
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
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FSS 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机
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三)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Caisse de dépt et placement du Québec,以
下简称“CDPQ”)

    1、基本信息

    根据 CDPQ 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CDPQ 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Caisse de dépt et placement du Québec)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   QF2008AMO061
                         1000, place Jean-Paul-Riopelle, Montréal ( Québec ) H2Z 2B3
      注册地址
                         Canada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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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CDPQ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
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QF2008AMO061,CDPQ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经 CDPQ 确认,CDPQ 是《魁北克民法典》项下规定的公共利益法人实体,
不设有股权结构,仅根据《CDPQ 投资法令》接收并管理存款资金,以期根据存
款人的投资政策为存款人提供最优回报,同时促进魁北克经济发展。根据《CDPQ
投资法令》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CDPQ 及子公司均为魁北克省政府受托管理,
基金运营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而董事会主席及 CEO 均由政府任命。

    3、战略配售资格

    CDPQ 是一家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魁北克州内的 40 多个退休金
计划、保险计划以及其他政府与公众基金,负责为魁北克州内 600 多万出资人和
受益人在全球开展投资。CDPQ 投资于全球公开市场股票、私募股权、房地产、
基础设施和固定收益工具,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CDPQ 总部位于魁北克市,
在上海、纽约、巴黎、伦敦、新德里、圣保罗和墨西哥设有办事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净资产达 3,655 亿加元。

    根据 CDPQ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将 ESG 理念贯彻于投资过程中并致力于推动被投企业经营的可持续发
展,未来将与公司分享国际先进的环保、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理念,提升公司
ESG 治理水平,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与多元化提升上协助公司持续改善。

    (2)作为加拿大魁北克州公共养老金及保险金管理者,未来无论在发行人
还是在其子公司后续投融资阶段都可以进一步进行深度合作,实现双方在海内外
业务扩张发展的长期共同利益。

    综上,CDPQ 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13
                                                                     法律意见书

    根据 CDPQ 确认,CDPQ 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CDPQ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 QFII 境内证
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根据 CDPQ 披露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年报,其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
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CDPQ 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机
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资管”)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上海国际集团资管
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132201066T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511 号 3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                               邓伟利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87-12-16
     营业期限                       1987-12-16 至不约定期限
                    开展各种境内外投资业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企业管理,财务
     经营范围
                    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


                                     14
                                                                 法律意见书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50,000 万人民币,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海国际集团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为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的股权结构
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国际集团资管母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国际集团”)
注册资本 300 亿元,是上海重要的金融国资平台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
台,聚焦国有资本运营、股权投资管理、金融要素市场和产业基金投资四大业务
板块。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国际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 2,617.97 亿元。

    上海国际集团资管是上海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35 亿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总资产 189 亿元(未经审计),业务涵盖股权投资、
基金投资和商业地产开发。上海国际集团资管是集团旗下重要的资产管理平台,
同时发起设立了“金浦”、“国和”和“国方”三大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国际

                                     15
                                                            法律意见书

集团授权管控下,以参与认购甲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战略配售为契机,拟
协调旗下产业基金、已投资公司、上海国际集团体系内公司等资源,通过以下方
面,推动与甲方在产业整合、大消费投资、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对接与深化合作。

    (1)加强双方在区域和产业链的战略协同。上海国际集团资管有着近三十
年的股权投资和实业经营历史,与旗下产业基金和母基金在长三角地区布局了多
家与华利集团具有协同效应的上下游企业。上海国际集团资管在长三角区域的相
应布局与影响力,可配合华利集团在珠三角和东南亚的产业布局之外进行产业整
合与投资并购。上海国际集团资管体系过往战略投资的企业中,包括了全球缝制
设备龙头上工申贝(欧洲百福和杜克普爱华的母公司)、纺织面料企业聚杰微纤
等,未来在制造设备和原材料上可以与华利集团进行具体业务合作,以及先进制
造设备和产品面料上的共同研发。

    (2)共同推进大消费领域的投资合作。上海国际集团资管旗下产业基金和
母基金总规模超过 800 亿元,并设立有大消费主题基金。双方共同探讨发挥华利
集团在运动消费领域的产业链优势,结合上海国际集团资管金融投资资源,在大
消费领域进行投资并购合作,为华利集团培育新的增长点。

    (3)为华利集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上海国际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五
家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单位之一,是浦发银行、上海农商行等金融机构的
第一大股东,同时也是上海股权交易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等要素市场的发起人,
拥有上海国资系统内最大的产业基金集群。上海国际集团资管在集团授权管控内
将协调上海国际集团体系内的金融机构未来可为华利集团提供商业银行信贷、资
金结算、金融科技、财务顾问等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

    综上,上海国际集团资管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确认,上海国际集团资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6
                                                                   法律意见书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国际集团资管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
为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国际集团资管 2020 年未经
审计财务报表,上海国际集团资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国际集团资管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
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
售期届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关规定。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额                        5,87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2-6
     营业期限                        2016-2-6 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


                                     17
                                                                        法律意见书

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中保基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 SN9076),
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为 P1060245)。

       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占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万元)   (%)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2.08 有限合伙人
   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69 有限合伙人
   4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4.12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        3.80 有限合伙人
   9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10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6 有限合伙人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有限公司                 328,500        5.59 有限合伙人
  1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77 有限合伙人
  1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有限公司                  37,000        0.63 有限合伙人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        4.53 有限合伙人
  1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1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3.17 有限合伙人
  1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97 有限合伙人
  18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71 有限合伙人
  19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7.11 有限合伙人
  20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2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36 有限合伙人
  2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4 有限合伙人
  2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4.43 有限合伙人
  24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81 有限合伙人
  2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57 有限合伙人


                                           18
                                                                      法律意见书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占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万元)   (%)
  26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3.40 有限合伙人
  27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89 有限合伙人
  2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2.04 有限合伙人
  2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86 有限合伙人
  30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7 有限合伙人
  3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41 有限合伙人
  32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3,000        1.58 有限合伙人
  34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35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1.14 有限合伙人
  3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7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1.11 有限合伙人
  38    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000        0.94 有限合伙人
  39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0.53 有限合伙人
  4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41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0.43 有限合伙人
  42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4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21 有限合伙人
  44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10 有限合伙人
  4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9 有限合伙人
  46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股份公司             600,000       10.21 有限合伙人
  47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900        5.3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48                                              44,500        0.76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49                                              28,500        0.49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50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75,000     100.00 -

    中保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
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中
保投资 88%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资的
股权结构如下:



                                         19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
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
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
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
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
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
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综上,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20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
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
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六)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联合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华联合保险的基
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228593025L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3A
    法定代表人                                徐斌
     注册资本                         1,53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6-5
     营业期限                        2006-6-5 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
                    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范围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联合保险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21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注册资本 1,531,000 万人民币,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中华联合保险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华联合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华联合保险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华联合保险的控股
股东,财政部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故财政部系中华联
合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中华联合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华联合保险前身为始创于 1986 年 7 月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
险公司。2002 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冠名“中华”,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以“中
华”冠名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底,中华联合保险经审计资产
总额为 757.01 亿元,至 2020 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 811.60 亿元,业务范围基本
覆盖全国,营业网点超过 2600 个,员工近 5 万人。旗下设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农联中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申请筹建资产管理公司、农险公司。中华联合
保险连续四年入选“中国企业 500 强”,多年入围“中国 500 最具价值品牌”,2018
年、2019 年连续入选“亚洲品牌 500 强”。

    因此,中华联合保险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

                                     22
                                                                   法律意见书

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华联合保险确认,中华联合保险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华联合保险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联合保险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华
联合保险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
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联合保险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
届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七)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企扶
贫基金”)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央企扶贫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央企扶贫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092LM5C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 1 号高新大厦 10 层 1007 室



                                     23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沈翎
     注册资本                            3,095,593.0854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10-24
     营业期限                       2016-10-24 至 2031-10-23
                   基金管理;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
                   发展以及养老、医疗、健康产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
     经营范围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央企扶贫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央企扶贫
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基金,其已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办
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EK444),基金管理人为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登记编号:P1008661)。

    本所律师认为,央企扶贫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央企扶贫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央企扶贫基金持有 5%以上的股东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系央企扶贫基金的实际控制
人。央企扶贫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24
                                                             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

    央企扶贫基金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
发[2015]34 号),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参与发起,有关
中央企业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共同出资设立。目前央企扶贫基金的实缴资金为
309.559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因此,央企扶贫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央企扶贫基金确认,央企扶贫基金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央企扶贫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
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央企扶贫基金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央企扶贫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央企扶贫基金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
届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八)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创
业板基金”)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成创业板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5
                                                                         法律意见书

“大成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www.gsxt.gov.cn )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成基金的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4339K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4-12
        营业期限                           1999-4-12 至 2049-4-12
                       一般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A009 号
                       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成创业板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已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出具《关于大成创业板两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20]1750 号)。

     本所律师认为,大成创业板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大成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www.gsxt.gov.cn )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成基金的控股股东
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华闻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26
                                                              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大成基金管理的大成创业板基金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大成基金确认,大成基金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大成基金出具的承诺及说明,大成基金将以其管理的大成创业板基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募集资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3,570,126,495.43 元,能够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成基金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九)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创
业板基金”)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国创业板基金的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7
                                                                       法律意见书

“富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www.gsxt.gov.cn )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富国基金的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4515X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
         住所
                         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注册资本          52,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04-13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国创业板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已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关于富国创业板两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20]1715 号。

    本所律师认为,富国创业板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国
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37,股票简称:海
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其中,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166,股票简
称:申万宏源),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申万宏源 26.34%股份。富国
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28
                                                             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

    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创业板基金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
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富国创业板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富国基金确认,富国创业板基金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富国基金出具的承诺及说明,富国基金将以其管理的富国创业板基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募集资金;截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33.62 亿元,能够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29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国基金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创
业板基金”)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时创业板基金的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时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www.gsxt.gov.cn )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时基金的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住所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8-07-13
       营业期限          1998-07-13 至 2048-07-13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时创业板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
证监会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关于准予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9 号)。

    本所律师认为,博时创业板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30
                                                            法律意见书

    根据博时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博时基金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
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华实业有限
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博时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博时基金管理的博时创业板基金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博时基金确认,博时基金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博时基金出具的承诺及说明,博时基金将以其管理的博时创业板基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募集资金。截至 2021

                                  31
                                                                法律意见书

年 3 月 18 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613,003,609.75 元,能够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
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时基金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一)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工银瑞信科创基金”)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信科创基金的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银瑞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工银瑞信的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56308U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赵桂才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06-21
       营业期限       长期
                      (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
       经营范围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信科创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出具《关于准予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

                                     32
                                                            法律意见书

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39 号)。

    本所律师认为,工银瑞信科创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工银瑞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工银瑞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信持有 5%以上的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和瑞士信贷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工银瑞信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工银瑞信管理的工银瑞信科创基金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工银瑞信确认,工银瑞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33
                                                                法律意见书

    根据工银瑞信出具的承诺及说明,工银瑞信将以其管理的工银瑞信科创基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募集资金;截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978,964,799.46 元,能够覆盖其与发行人及
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信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二)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
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www.amac.org.cn)查询,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NG922
  管理人名称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11-19
   成立日期                              2020-11-17
    到期日                               2023-11-16
   投资类型                               权益类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共计 51 人(其中发行人总经理刘淑绢女士直接认购鑫众华利 1 号
资管计划,并通过认购离岸基金认购该资管计划),其中 27 名无境内收入所得
的外籍员工通过离岸基金 IS Investment Fund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CIS
Capital Growth Fund SP(以下简称“CIS SP”)认购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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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名单详见附表一。

    2、CIS SP 认购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由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出
具法律意见书,CIS SP 认购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有关情况如下:

    (1)IS Investment Fund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以下简称“SPC”)
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法规有效设立且良好存续的独立企业;

    (2)CIS SP 是依据开曼群岛有关法律法规并由基金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子基
金。CIS SP 的基本情况如下:

                         IS Investment Fund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CIS
           产品名称
                         Capital Growth Fund SP
       管理人名称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境内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机构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3)CIS SP 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投资人为华利集团员工,出资人名
单详见附表二,存续期限为长期。SPC 已就 CIS SP 的设立履行了当地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监管报备等行政审批手续;

    (4)经 SPC 董事会决议,CIS SP 已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开曼群岛有关法律法
规确立为公司的一个独立资产组合,投资范围包含通过认购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
划参与华利集团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锁定期为华利集团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锁定期内投资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CIS SP 管理人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                 China Industrial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
                         QF2017ASF316
构编号)
住所(经营场所)         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199 号无极限广场 32 楼 3201-4 室
注册资本                 2000 万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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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
                         汪洋
人)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 号)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
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一)……(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
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兴证国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的身份,以其管理的 CIS SP 离岸基金认购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

    3、实际支配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
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
投资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
产生的权利。因此,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证资管”)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最终认购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5、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CIS SP 基金的出资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除 CIS SP 基金外的出资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CIS SP 的管理人兴证国际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子公司兴证(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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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 100%控股子公司;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由
兴证资管担任,兴业证券为兴证资管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兴证资管出具的承诺,鑫众华利 1 号资
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
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
战略配售符合该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7、离岸基金跨境认购资管计划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相关制度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176 号)第二十条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
汇入本金,以外汇形式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牌交易的货币。合
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出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CIS SP 基金的出资货币为美元,属于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
牌交易的货币。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 2 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
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
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
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
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
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离岸基金(CIS SP)跨境认购资管计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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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利 1 号)符合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定。

    8、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兴证资管已出具承诺:“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
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
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三)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2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
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
站(www.amac.org.cn)查询,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2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NZ775
  管理人名称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02-23
   成立日期                              2021-02-19
    到期日                               2024-02-18
   投资类型                               混合类

    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共计
41 人,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名单详见附表三。

    2、实际支配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
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
投资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
产生的权利。因此,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资管为资管计划的实际
支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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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最终认购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由兴证资管担任,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为兴证资管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鑫众华
利 2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资管出具的承诺,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
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兴证资管已出具承诺:“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
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
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四)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共有 13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14 名),上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与发行人
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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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
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
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特别规定》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中不存在下列情
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
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过程中,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具备配售资格,其选
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一条、《特别规定》第十四、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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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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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委托人信息表

                                                 是否为发行   出资金额       持有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万元)         比例
             IS
        Investment
           Fund
        Segregated
 1        Portfolio            --                    --       37,366.1124     84.07%
        Company-C
         IS Capital
          Growth
          Fund SP
 2        刘淑绢          董事、总经理              是           1,560.00        3.51%
 3        方玲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1,280.00        2.88%
 4        张明智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65.00         1.50%
 5        陈光霖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0         1.35%
                      SMP(可持续发展部门)
 6        刘宏亮                                    否            500.00         1.13%
                           副总经理
 7        周硕伟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300.00         0.68%
 8        林美慧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90.00         0.43%
 9        唐胜全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60.00         0.36%
 10       卢小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23.00         0.28%
 11        何锋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20.00         0.27%
 12       黄晓丹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20.00         0.27%
 13       江小燕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20.00         0.27%
 14       孙学军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20.00         0.27%
 15        张英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20.00         0.27%
 16       陈家兴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17       陈泽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18       杜国富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19       黄燕华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20       赖羽凡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21       李晓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22       李雪梅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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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万志民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24        袁英智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25          张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26          赵飞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        0.23%
        合计                        --                   --           44,444.1124      100.00%

      注 1:离岸基金 CIS SP 募集资金总额为 5,749.1851 万美元,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其最终缴入鑫众华

利 1 号资管计划托管行的金额为 37,366.1124 万元人民币。

      注 2:鑫众华利 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认购,该安排符合《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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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IS Investment Fund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CIS

                  Capital Growth Fund SP 出资人信息表

                                              是否为发行   出资金额(万   持有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美元)         比例
 1       刘淑绢        董事、总经理              是          4,300.0000     74.79%
 2       徐敬宗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是            190.0000     3.30%
 3       陈思涵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50.0000     2.61%
 4       刘淑龄       事业群副总经理             否            100.0000     1.74%
 5       曾俊发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90.0000     1.57%
 6       刘进基        事业群总经理              否             76.0000     1.32%
 7       林以晧     董事、事业群总经理           是             75.0000     1.30%
 8       郑朝宗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70.0000     1.22%
 9       陈孟均       事业群副总经理             否             68.0000     1.18%
 10      何建祥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00     1.04%
 11      李淑芬    监事、采购部副总经理          是             60.0000     1.04%
 12      林菽荭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00     1.04%
 13      谢献堂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00     1.04%
 14      张秀容    监事、采购部副总经理          是             60.0000     1.04%
 15      邱鸿春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59.9924     1.04%
 16      陈淑珍          副总经理                是             50.0000     0.87%
 17      余玉敏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35.0000     0.61%
 18      耿念豫        人资副总经理              否             33.0000     0.57%
 19      郭淑卿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25.0000     0.43%
 20      曾砚廷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24.9990     0.43%
 21      施慕楷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20.0000     0.35%
 22      陈潜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9.9980     0.35%
 23      张世昌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5.2000     0.26%
 24      林岳儒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4.9985     0.26%
 25      薛云云         事业群执协               否             12.0000     0.21%
 26      张玲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10.0000     0.17%
 27      施佳豪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9.9972     0.17%
       合计                 --                   --          5,749.1851    100.0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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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兴证资管鑫众华利股份 2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委托人信息表

                                            是否为发行   出资金额(万   持有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元)         比例
 1       阳吉友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80.00     3.80%
 2        何伟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70.00     3.32%
 3        贺敏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5.00     3.09%
 4       毛燕军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5.00     3.09%
 5       郑启扬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5.00     3.09%
 6       蔡晓光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7        刘容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8        潘锋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9       涂怀燕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10      翁燕英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11      谢财旺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12      熊京龙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13       颜云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14      杨国顺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15      邹修祥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60.00     2.85%
 16      宋高杰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55.00     2.61%
 17      魏建红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55.00     2.61%
 18       周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54.00     2.56%
 19      黄德来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50.00     2.37%
 20      唐正发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50.00     2.37%
 21      吴远忠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50.00     2.37%
 22      母红梅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8.00     2.28%
 23       常仪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5.00     2.14%
 24      蒋成忠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5.00     2.14%
 25      刘芳妹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5.00     2.14%
 26      刘尚兵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5.00     2.14%
 27      马振洲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5.00     2.14%
 28      王小亮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5.00     2.14%


                                       46
                                                                                 法律意见书
                                                    是否为发行   出资金额(万    持有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元)          比例
 29          杨菲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5.00     2.14%
 30          杜娟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3.00     2.04%
 31        张海波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1.00     1.95%
 32        蔡明群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33        蔡志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34          陈军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35        高晓阁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36        霍结贞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37        任热热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38        宋永奎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39        颜克平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40        叶长茂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41          周维       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             否                40.00     1.90%
        合计                      --                   --             2,106.00    100.00%

      注:鑫众华利 2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认购,该安排符合《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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