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利集团: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300979 证券简称:华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3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山华利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3 号)
同意注册,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利集团”)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7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886,740,000.00 元,扣
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23,684,717.3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63,055,282.65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
字[2021]518Z0032 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1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开户主体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账户金额 用途/项目名称
号
华利集团鞋履开
兴业银行中山开
1 华利集团 396050100100108600 782,710,500.00 发设计中心及总
发区科技支行
部大楼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中山开
2 华利集团 396050100100112994 822,882,302.00 补充流动资金
发区科技支行
中山腾星年产
兴业银行中山开
3 华利集团 396050100100112878 864,564,000.00 3500 万双编织鞋
发区科技支行
面扩产项目
招商银行中山石 越南宏福鞋履生
4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202 109,590,600.00
岐科技支行 产基地扩产项目
招商银行中山石 越南上杰鞋履生
5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523 49,736,400.00
岐科技支行 产基地扩产项目
招商银行中山石 越南立川鞋履生
6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338 90,946,600.00
岐科技支行 产基地扩产项目
招商银行中山石 越南弘欣鞋履生
7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108 99,472,800.00
岐科技支行 产基地扩产项目
招商银行中山石 越南永弘鞋履生
8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858 56,841,600.00
岐科技支行 产基地扩产项目
招商银行中山石 缅甸世川鞋履生
9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310 531,676,600.00
岐科技支行 产基地建设项目
华利集团运营信
招商银行中山石
10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918 292,921,100.00 息系统升级建设
岐科技支行
项目
中山市腾星纺织 兴业银行中山开 中山腾星项目具
11 396050100100113438 /
科技有限公司 发区科技支行 体实施所用账户
合计 3,701,342,502.00
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63,055,282.65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
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
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甲方一”)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境内全资子公司中山
市腾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
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
(一)甲方(或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四)甲方(或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辉、陈旸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或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或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或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或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或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甲方一、甲方
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3
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境内全资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