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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利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5月修订)2021-05-22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1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明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保密义务、保密责任,
必要时公司将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监管部门报备。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
半年报和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
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
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华利集团                     证券代码:300979                         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亲属
                                     与上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关系                                                                    所属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国籍                                      职务                  人证                                                                    单位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   单位           类型   人姓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件号                                                                    类别
                                     系                           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说明: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①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②交易对方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③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④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