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利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5月)2021-05-22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华利集团”)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
公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
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
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
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应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
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以下事项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足以影响年度使用者对公司情况做出正确判断的差错: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
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
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为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