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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利集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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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 084 号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4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佳朗路
华利集团园区 F 栋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 13:00-15:
00;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互 联网投 票系统 投票的 具体时 间为2022 年4 月29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合计
1,058,492,925股,占公司总股本1,167,000,000股的90.702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07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0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1,051,417,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095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37,577,925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3.2200%。其中现场出席8人,代表股份7,075,800股;通过网络投
票8人,代表股份30,502,125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
        1        《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2        《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3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          《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第6项、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项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九项,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其中第6
项、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同意1,058,492,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董事会 2021 年度工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
       作报告》             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同意1,058,492,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监事会 2021 年度工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
       作报告》             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同意1,058,492,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1 年度财务决算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
       报告》               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同意1,058,492,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 0.0000%。
 4
       分配的预案》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37,577,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58,492,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1 年度报告及其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
       摘要》               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同意1,058,492,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
       的议案》             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同意1,054,65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 99.6373%;反对3,8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7
       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份的0.36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同意1,054,65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99.6373%;反对3,8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8
       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份的0.36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同意1,054,65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 99.6373%;反对3,8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9
       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份的0.36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彭雪峰
                                    项目负责律师:
                                                          彭雪峰




                                    经办律师:
                                                          田夏洁




                                    经办律师:
                                                          郭贵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