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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利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8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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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
低沟通的成本。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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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
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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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
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
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
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事先书面
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调研机构及个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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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发现其中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
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
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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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
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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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
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7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
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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