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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尤安设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8  

                        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1-010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
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 371 号高境
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607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施泽淞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股份 60,050,219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5.062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60,000,1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75.000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34 人,代表股份 50,1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2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50,2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14,8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
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14,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88%;
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91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13,0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13,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45%;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5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禛、林惠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