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02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
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及信息
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
一对一沟通、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现场参观、路演、投资者说明
会、年度业绩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二)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四)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及时更正错
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
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
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
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
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事项可能存在得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得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
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未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对公
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
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做好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筹备工作和
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及证券分析人员保持经常联
络,通过电话、公司网站咨询平台、电子邮件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体、财经公关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引
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息,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常等情况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同行交流: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六章   新闻媒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及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
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八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四十一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并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负责专人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四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六条   接待完毕,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
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投资者、
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媒体
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
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主要参股公
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置。

    第五十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十一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主要参股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分支机构、各主要参股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
支机构、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
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分支机构、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
极防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
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舆论,全面
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确立突发事
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或政
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是否将突
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事件
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
(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
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主要参股公司应高度重视
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工
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现有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领
导小组,同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急
领导小组应尽快决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主要
参股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
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
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