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2-021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 以前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于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现已实行 封控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出,因此公司向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通 讯接入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 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施泽淞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37 人,代表股份 60,22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78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60,068,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860%。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60,22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278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29 人,代表股 份 22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 基于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出 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亦通过通讯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 反对 1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9%;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1124%;反对 18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0562%;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4%。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6%; 反对 1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9%;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090%;反对 17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0.3596%;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4%。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2%; 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3%;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1685%;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4.0000%;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5%。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4%; 反对 1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2%;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4831%;反对 1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6854%;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5%。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 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0%;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5843%;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5843%;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2%; 反对 1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4719%;反对 19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6966%;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5%。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7%; 反对 19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8%;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4157%;反对 19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7528%;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5%。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3%; 反对 1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2%;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1798%;反对 1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0.9888%;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4%。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6%; 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9%;弃权 6,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6180%;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5506%;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禛、林惠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