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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17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2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春致

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604 号)同意注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

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4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9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000.17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 5,26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7,735.17 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249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
                    名册                             余额(元)     用途


1      长春致远新   中国建                                       营销网络建设
                    设银行
       能源装备股
                    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限 公 司 22050134010009288888 43,507,900.00
                    长春人
                    民广场
                    支行
2      长春致远新   兴业银                                       补充流动资金
                    行股份
       能源装备股
                    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581110100100061169   150,000,000.00
                    司长春
                    湖西路
                    支行
3      长春致远新   吉林银                                       年产 8 万台液化天
                    行股份                                       然气(LNG)供气系
       能源装备股
                    有限公                                       统模块总成智能制
       份有限公司            0106011000016131     583,843,799.62
                    司长春                                       造项目
                    卫星支
                    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对应的专户开户银行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谌龙、李利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三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249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