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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4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

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333.34万股。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249号”

 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为13,333.34万元。公

 司的股份总数由10,000万股变更为 13,333.34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春致

 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将《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拟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与

  《公司章程(草案)》原条款对比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股,并于【】年【】月【】日     33,333,400股,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深圳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所”)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3.34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股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3.34万

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他种类股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333.34万股,

【0】股。                                其他种类股0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媒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根据2020年3月15日召开的

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应完成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次修订的《公司

章程》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