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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1-06-11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致远新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 24.90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 83,000.17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265.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77,735.1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
华验字[2021]00024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7,735.17 万元低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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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81,670.59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进
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    调整后拟使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投资总额     用募集资金    用募集资金
 号
                                                              金额            金额
       年产 8 万台液化   年产 8 万台液化天然
       天然气(LNG)     气(LNG)供气系统模    52,457.26     52,457.26     48,521.84
  1    供气系统模块      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
       总成智能制造
                         研发中心                9,862.54      9,862.54      9,862.54
       项目
       营销网络建设
  2                      营销网络建设            4,350.79      4,350.79      4,350.79
       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15,000.00
                      合计                      81,670.59     81,670.59     77,735.17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
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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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宜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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