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 烜、赵新宇、王彦明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