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22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4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 888 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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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共计 100,00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28%。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0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2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3.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
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35%;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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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募投项目变更后开立专项
资金存储账户和相关项目建设手续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35%;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健、陈思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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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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