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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2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快速融资的需求,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
序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授权期限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
一、具体内容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 快速
融资”)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
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
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
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
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
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
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
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
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
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
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
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
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
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
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
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
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
行事宜;
10) 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 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
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地拓展公司业务,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的授权范围 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事项尚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决定,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