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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实施公司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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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应将防止
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相关事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四)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主
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


                                     3
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试产环境、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二十二)发审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
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
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二十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
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二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
偿还债券本息的;

    (二十七)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二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三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三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
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三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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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根据监管规
定及业务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表》,报主管部门领导
批准;

       (二)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
务部等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表》,报主
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三章   登记备案及报备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所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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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
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
要求进行填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
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此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7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一)公司进行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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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吉林监管局、深交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
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并
根据深交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家属或他人谋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9
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四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下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
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
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
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0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及时报送深交所
备案并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
要求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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