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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2-08-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
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严格遵守了《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累计
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 2022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
司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结
合当前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中
长期发展规划战略,是公司根据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用途变更是公司致力于新能源产业,积
极布局锂离子电池产业,是站在时代的高度,用战略的眼光迎难而上开发新型
负极材料及配套技术,积极发展具有优势的产品领域,科学合理调整自己的原
料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保持企业的先进性的举措,是企业做大做强的
有力保障;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有利于公司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募集
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
同意提交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烜:




赵新宇:




王彦明: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