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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11-09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换届情况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
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
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将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
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同意提名马东飞先生、吴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告后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上述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一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
感谢!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8 日
附件: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马东飞先生简历
    马东飞先生:汉族,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长春
地质学院工业管理工程系设备管理专业,大专学历。1988 年 7 月至 1996 年 4 月
先后任吉林油田井下作业工程公司压裂—公司技术员、机动科助理工程师、大修
作业分公司工程师,1996 年 4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中国石油吉林油田井下作业
第二工程公司总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中国石油吉林油田井下
作业集团工程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总经理、装备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2 月至
今,先后任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2009 年 10
月至今任天津智海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公司董
事,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吴建伟先生简历
    吴建伟先生:汉族,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长春
大学旅游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长春市汇锋
汽车齿轮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成都佳成汽车零
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成都旭阳佛吉亚汇锋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物资流
通部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任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
责人;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公告日,马东飞先生和吴建伟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其他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