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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2-12-3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致远新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谌龙                     联系电话:021-6111856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利刚                   联系电话:010-57065261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谌龙、李利刚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2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2.12.19-2022.12.20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 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
                                                             √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
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
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
                                                                            √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
                                                             √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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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
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      √
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
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
                                                                 √
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
                                                            √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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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
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   √
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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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
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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