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7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公
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
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
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
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并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
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