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4-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2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不实陈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
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
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
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3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
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
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

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
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并对外公告,保证投资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
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
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相关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5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6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三十三条   公司 在定 期报 告披 露前 向国 家有 关机 关 报送 未公 开的 定期 财 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 董事 会预 计实 际业 绩或 者财 务状 况 与已 披露 的业 绩预 告 或
者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7
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 出现 前一 条所 述非 标准 审计 意见 涉 及事 项如 属于 明显 违 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交所可以对其采取监

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被注 册会 计师 出具 否 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
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八条   公司 因前 期已 公开 披露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存在 差错 或者 虚假 记 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公告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告 文件 应由 公司 董事 会发 布并 加盖 董 事会 公章 并向 深交 所 报
备,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信
息 和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8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七)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试产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十二)发审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规定


                                    10
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

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
券本息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

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 应在 最先 触及 下列 任一 时点 后及 时 履行 重大 事件 的信 息 披
露义务:



                                       11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传闻、引起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

计算相关数据适用《规则》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规则》

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
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12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 五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首次披露临时 报告时,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
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
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
告。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公 司
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及时披露符合要求
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记


                                       13
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
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公告内容应符合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
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应符合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
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

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深交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

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维护投资

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停牌和复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期限

内拒不按要求改正;

    (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且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进

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

    (三)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者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四)无法保证与深交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五)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15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其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

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16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六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公室
报告与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17
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18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
公告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
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
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
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
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
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




                                      19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

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
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

       第八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20
       第八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
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


                                        21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

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公告并向深交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
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     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十五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及公
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22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等。

       第一百〇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23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部门、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部门、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
合。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24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当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
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