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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远新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04-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明确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
根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协调部门,公
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证券部负责安排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议的组
织、联络、记录和存档。财务部负责向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
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
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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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全面汇报,汇报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

    (十一)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影响情况;

    (十二)对公司业绩和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
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2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
考察,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公司若发生公司年审
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
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
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
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就年报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内容报告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

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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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
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和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年报相关内容,监督董事
会和管理层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地分析公司发展面临的形式,充分揭示
公司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
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
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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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包括一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
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证券部负责存档。

    第二十三条    重大合同、其他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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