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3-3-1-1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五、发起人和股东 .....................................................................................................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 1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4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35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等 ..................... 37 十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41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3 十九、结论性法律意见 ............................................................................................. 43 3-3-1-2 北 京 市 通 商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通商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 称“《专项核查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1-3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 鉴于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专项核查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今,发行人的有 关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同时因此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公证天业对发行人财务报 表加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并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编 号:苏公 W[2021]A133 号)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编号:苏公 W[2021]E1028 号),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相关变动事项以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专项核查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 “《法律意见》和《核查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和《核查报告》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律意见》和《核查报告》 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和《核查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 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3-1-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 具体、明确,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0 年第 46 次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 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 的,已与保荐机构签署了相关保荐及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 3-3-1-5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 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 (三)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是依法 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津荣有限设立于 2004 3-3-1-6 年 6 月 9 日,并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按津荣有限经审计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以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 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闫学伟、孙兴文、云 志及韩凤芝等股东共计 16 名,闫学伟、孙兴文、云志及韩凤芝 4 人分别直接 持有发行人 35.32%、29.90%、6.32%、5.41%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76.95% 股份。2015 年 1 月 5 日,前述 4 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18 年 3 月 31 日,前述 4 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权属清晰,且发行人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以 3-3-1-7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精密金属模具及相关部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从事 业务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发行人所从事业务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登记 与实际经营的业务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所列 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基于上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 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及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际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5.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3-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且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1) 如本章之“(三)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拟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5,540.32 万股股份为基数,发行不超过 1,847.68 万股,发行人 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拟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5,540.32 万股股份为基数,发行不超过 1,847.68 万股,发行人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889.62 万元、 5,355.9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 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 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如前述“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之(4)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3-1-9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仍独立于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产品研发、 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股本及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津 荣天泰已注销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证照 及认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核准、备案、资质、资 格证书、认证证书等情况如下: 3-3-1-10 取得日/有效 证书名称 持有者 编号 颁发单位 期(至) 天津市科学技 术局、天津市 《高新技术企业 GR2020120 津荣天宇 财政局、国家 2023-10-28 证书》 00350 税务总局天津 市税务局 津环辐证 天津市滨海新 辐射安全许可证 津荣天宇 2025-6-2 [A0164] 区行政审批局 9112011676 天津滨海高新 排污许可证 津荣天宇 1290970500 技术产业开发 2023-6-10 1W 区行政审批局 海关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备案回 津荣天宇 1204360157 南开海关 长期 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 津荣天宇 02579101 -- 2019-10-30 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 1707041047 津荣天宇 国天津出入境 2017-7-5 报检企业备案表 0500000205 检验检疫局 必维认证集团 CNBJ32156 认证控股有限 ISO14001:2015 津荣天宇 2021-9-15 5-UK 公司英国分公 司 必维认证集团 CNBJ32134 认证控股有限 ISO9001:2015 津荣天宇 2021-9-15 4-UK 公司英国分公 司 IATF16949 津荣天宇 378815 -- 2023-12-22 必维认证集团 认证控股有限 ISO9001:2015 津荣天宇 CN034406 2024-3-12 公司英国分公 司 邓白氏注册认证 津荣天宇 530179493 -- 2022-11 企业证书 必维认证集团 CNBJ32156 认证控股有限 ISO14001:2015 东莞津荣 2021-9-15 5-UK 公司英国分公 司 IATF16949 东莞津荣 320371 -- 2021-7-26 3-3-1-11 浙环辐证 浙江省生态环 辐射安全许可证 嘉兴津荣 2025-8-5 [F5048] 境厅 对外贸易经营者 嘉兴津荣 02305572 -- 2017-12-8 备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 嘉兴海关驻嘉 收发货人备案回 嘉兴津荣 3304969219 长期 善办事处 执 中华人民共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 1712141353 嘉兴津荣 国浙江出入境 2017-12-14 报检企业备案表 1200000444 检验检疫局 必维认证集团 CNBJ32156 认证控股有限 ISO14001:2015 嘉兴津荣 2021-9-15 5-UK 公司英国分公 司 必维认证集团 CNBJ31294 认证控股有限 ISO9001:2015 嘉兴津荣 2021-8-19 1-UK 公司英国分公 司 IATF16949 嘉兴津荣 333232 -- 2021-9-13 必维认证集团 认证控股有限 ISO9001:2015 武汉津荣 CN034881 2021-2-8 公司英国分公 司 IATF16949 武汉津荣 382021 -- 2021-1-15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已取得从事该等业 务必须的许可和资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其实际从事该等业务所需的许可、 资质和备案。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3-3-1-1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通 过泰国津荣及印度津荣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 Yingke(Thailand)Co.,Ltd 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津荣电子科 技(泰国)有限公司存续运营期间相关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泰国津荣开展其业务已取得泰国法律要求的批准、授权及许可,及生产 经营所需的必要的业务资质,泰国津荣自成立之日起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不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形;泰国津荣正常 依法经营,不存在业务合规风险,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且重大合同相关方 均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重大合同各相关方均不存在合同违约风险或潜在 纠纷。 根据 Link Legal India Law Services 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津荣(班加罗尔)精密机械私人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津荣有效存续,已获得授权在印度开展业务和运营;印度津荣不存在任 何现有的、将有的或者潜在的与合同相关的争议,业务运营符合印度法律规 定。 (四)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主营业务情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况 (万元) (万元) 收入的比例(%) 2018 年度 85,993.25 86,307.37 99.64 2019 年度 86,961.44 87,438.18 99.45 2020 年度 98,657.52 98,953.85 99.70 3-3-1-1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仍良好,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 终止经营或影响其持续经营的事项。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除全资子公司津荣天泰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已注销以及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孙兴文控制的荣和峰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峰景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外,发行人未新增其他主要关联方,具体 情况如下: 1. 津荣天泰的注销。2020 年 11 月 5 日,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出具《内资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经审 查,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对津荣天泰予以批准注销。 2. 天津市荣和峰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峰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 范围变更。天津市荣和峰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塑胶表面处理、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仪器 仪表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峰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由“车载全景摄像仪,微型投影机产品, 光电产品,教学仪器,电子产品,手机配件及 LED 光源灯具的开发、生产、销售 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变更为“车载全景摄像仪、微型投影机产品、光电 3-3-1-14 产品、教学仪器、电子产品、手机配件及 LED 光源灯具的开发、生产、销售 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仪器仪表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 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如下 主要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 1. 关联采购 津荣天宇向东海津荣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企业名称 采购内容 2020 年度 东海津荣 模具 9,688,814.16 2. 关联租赁 津荣天宇向东海津荣出租房产涉及的关联租赁等事宜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企业名称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房屋租赁 731,400.00 东海津荣 物业服务 441,270.0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津荣天宇与东海津荣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1) 应收款项 单位:元 企业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东海津荣 310,783.50 (2) 应付款项 3-3-1-15 单位:元 企业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东海津荣 2,359,770.00 3. 关联担保 2020 年 12 月 3 日 , 津 荣 天 宇 与 花 旗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签 署 编 号 为 FA736707180125-e 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约定对前 述编号为 FA736707180125《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其他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其中变更的核心条款主要为:双方同意 最高融资额变更为 4,5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3 日,闫学伟、孙兴文同意就前述津荣天宇与花旗银行天津 分行签署编号为 FA736707180125-e 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 议》项下最高融资额变更事宜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关联担保涉及主债权余额及相关担保履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8-12-31 2019-12-31 2020-12-31 担保是 担保项目 贷款金额/应付 贷款金额/应付 贷款金额/应付 否完结 融资租赁款 融资租赁款 融资租赁款 星展银行 28,162,440.53 20,675,267.18 29,500,199.76 否 天津分行 花旗银行 — — — 是 天津分行1 花旗银行 — — — 是 天津分行2 花旗银行 34,901,108.76 34,857,579.19 44,808,174.96 否 天津分行3 富邦华一银 — 9,879,791.29 12,385,094.82 否 行天津分行 1对应的主合同为:2013 年 1 月 6 日,津荣有限与花旗银行天津分行签署编号为 FA736707130106 的《非 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 2 对应的主合同为:2015 年 3 月 24 日,津荣有限与花旗银行天津分行签署编号为 FA736707150324 的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 3 对应的主合同为:2019 年 1 月 18 日,津荣天宇与花旗银行天津分行签署编号为 FA736707180125-b 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 3-3-1-16 小计 63,063,549.29 65,412,637.66 86,693,469.54 — 平安国际4 3,925,200.00 1,835,300.00 — 是 平安国际5 1,159,310.00 400,150.00 — 是 平安国际6 817,900.00 360,100.00 — 是 平安国际7 — — 680,752.00 否 平安国际8 — — 1,929,284.00 否 远东宏信 3,117,834.45 1,105,334.45 — 是 小计 9,020,244.45 3,700,884.45 2,610,036.00 — 前述关联交易均已分别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1 日、2019 年 6 月 13 日、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通过追加确认的方式审议通过。 (三) 同业竞争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兴文、闫学伟、云志及韩凤芝已向发 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4 对应的主合同为:2017 年 9 月 26 日,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编号为 2017PAZL(TJ)6113-ZL-01 的 《融资租赁合同》。 5 对应的主合同为:2018 年 6 月 25 日,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编号为 2018PAZL(TJ)0100983-ZL-01 的《融资租赁合同》。 6 对应的主合同为:2018 年 12 月 3 日,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编号为 2018PAZL(TJ)0102333-ZL-01 的《融资租赁合同》。 7 对应的主合同为:2020 年 6 月 1 日,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编号为 2020PAZL0101566-ZL-01 的《融 资租赁合同》。 8 对应的主合同为:2020 年 6 月 1 日,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编号为 2020PAZL0101567-ZL-01 的《融 资租赁合同》。 3-3-1-17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 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对外投资 1. 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津荣天 泰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注销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 境内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2. 境外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境外的对 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1 项不动产,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终止日期 津(2020) 滨海高新 津荣 滨海高新区 工业 区不动产 28,459.6 2070.08.26 天宇 滨海科技园 用地 权 第 1001539 号 (三)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子公司新增一处 3-3-1-18 租赁及一处租赁房产到期后续租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之需 对外承租房产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 序 承租 产权权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方 属证号 (m2) 天津市 津 天津旭 武清区 (2016 东鼎盛 京滨工 )武清 1.1 元/ 1 管道装 津荣 业园民 2020.12.15 区不动 1,281.60 平方米/ 备制造 天新 旺路 8 -2022.5.31 产权第 日 有限公 号3号 014046 司 库西侧 号 阳面 天津滨 津 海高新 (2016 天津市 华苑产 )滨海 津兆机 业 区 25.30 元 2 津荣 高新区 2020.12.1- 电开发 ( 环 3,378.60 /平方米/ 中和 不动产 2021.11.30 有限公 外)海 月 权第 司 泰创新 100001 五路 8 0号 号 (四) 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的注册商标。 2.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新增 4 项专利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增 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用权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号 类型 期限至 一种应用于螺纹 实用 津荣 1 底孔的预翻孔结 ZL202020089972.3 2030.1.16 新型 天宇 构 3-3-1-19 序 专利 专用权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号 类型 期限至 一种用于级进模 实用 津荣 2 ZL202020088033.7 2030.1.15 具的调平结构 新型 天宇 一种用于落料模 实用 津荣 3 具的送料导正结 ZL201922442277.0 2029.12.27 新型 天宇 构 一种用于狭小空 实用 津荣 4 间成型的模具结 ZL202020268263.1 2030.3.6 新型 天宇 构 3. 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的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权属证书完备, 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设定质押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等其他第三方权 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 (五)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发行人的相关生产 经营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不存在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无法使用的情形,也不存 在设定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等文件和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的合同如下: 1. 重大采购合同 3-3-1-20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后,按照采购计划以采购订单的形式向 供应商采购或者直接以采购订单的形式采购。公司与部分主要供应商签订了 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对双方在采购/销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约 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正 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有效期 号 本方 对方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采购框 津荣 北京 内双方未提 1 原材料 2020/7/1 架协议》 天宇 金鹰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采购框 津荣 江阴 内双方未提 2 原材料 2020/3/10 架协议》 天宇 康盛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采购框 津荣 天津万 内双方未提 3 原材料 2020/3/3 架协议》 天宇 顺昌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一年,协议到 期前 30 天内 《钢材配 采购、加 双方可对协 津荣 天津 4 送合作协 工钢铁原 2020/5/4 议进行修改, 天宇 宝井 议》 材料 双方无异议 的协议自动 顺延 1 年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采购框 津荣 上海 内双方未提 5 原材料 2020/3/3 架协议》 天宇 发云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五年,协议到 《采购框 津荣 福达 6 原材料 2020/6/14 期前三个月 架协议》 天宇 合金 内双方未提 3-3-1-21 序 合同 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有效期 号 本方 对方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采购框 津荣 慧谷 表面处理 内双方未提 7 2019/12/9 架协议》 天宇 工贸 服务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采购框 津荣 上海 内双方未提 8 原材料 2020/3/5 架协议》 天宇 盈隆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采购框 津荣 天津 内双方未提 9 原材料 2020/3/3 架协议》 天宇 展润 出书面异议, 则协议自动 延长 一年,合同到 期前四个月 内双方均未 书面提出修 《买卖基 东莞 广汽 10 钢材 2020/3/23 改或变更的, 本合同》 津荣 丰通 则该合同以 一年为单位 自动顺延,以 后亦同 一年,协议到 期前三十天 内双方可对 《钢材配 采购、加 协议进行修 津荣 美达王 11 送合作协 工钢铁原 2020/8/5 改,双方均无 天宇 (天津) 议》 材料 异议,则该协 议以一年为 单位自动顺 延,以后亦同 2. 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 3-3-1-22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通过签订销售框架协议的方式确定合作关系,具体交 易按照客户下达的销售订单执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客户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签订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有效期 号 本方 标的 生效日期 三年,协议期 满前六个月 任何一方未 《主供货协 津荣 施耐德电气 电 气 精 1 2019/6/1 提出书面不 议》 天宇 有限公司 密部品 续签外,协议 自动续签一 年 一年,协议期 满后双方无 北京 ABB 低 异议,合同自 《长期供货 津荣 电气精 2 压电器有限 2019/1/1 动延续一年, 协议》 天宇 密部品 公司 自动延续不 能累计超过 两年 有效期至最 近的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 六个月前任 东海橡塑 何一方未提 《基本交易 津荣 汽车精 3 (天津)有 2012/10/24 出书面(包括 合同书》 有限 密部品 限公司 电磁记录)的 变更请求,合 同自动延期 一年,以后以 此类推 有 效 期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同 期满三个月 前任何一方 东海橡塑 《基本交易 嘉兴 汽车精 未提出书面 4 (嘉兴)有 2020/1/17 合同书》 津荣 密部品 (包括电磁 限公司 记录)的变更 请求,合同自 动延期三年, 以后以此类 推 3-3-1-23 有效期至最 近的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 六个月前任 东海橡塑 何一方未提 《基本交易 东莞 汽车精 5 (广州)有 2012/2/7 出书面(包括 合同书》 津荣 密部品 限公司 电磁记录)的 变更请求,合 同延期一年, 以后以此类 推 一年,合同届 满前两个月 高田(上海) 任何一方未 《零件交易 津荣 汽车精 6 汽配制造有 2013/4/19 提出终止合 基本合同》9 有限 密部品 限公司 同的,合同自 动展期一年, 以后亦同 《零件交易 东莞 广州电装有 汽 车 精 未约定 7 基本合同 2011/1/8 津荣 限公司 密部品 有效期 (3.0 版)》 一年,合同期 满三个月前, 天津富奥电 任何一方未 《零件交易 津荣 汽车精 8 装空调有限 2015/12/1 提出书面异 基本合同》 天宇 密部品 公司 议时,合同自 动延长一年, 此后亦同 电装(天津) 有 效 期 至 《零件交易 津荣 汽车精 9 空调部件有 2007/7/1 2007 年 12 月 基本合同》 有限 密部品 限公司 31 日,合同 9 2018 年 3 月 9 日,津荣天宇与高田(上海)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田汽配”)、均胜百 高汽车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百高”)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 鉴于高田汽配和 Joyson KSS Auto Safety S.A.及 KSS Holdings,Inc.(均胜百高之关联方)拟签署一份资 产购买协议,其中均胜百高将购买并收购高田汽配部分资产(含合同),自前述交易完成交割之日起, 高田汽配将其与津荣天宇签署的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与全部责任和或义务出售、转让、让与、转移并交 付予均胜百高,均胜百高同意受让前述合同项下高田汽配的权利并承担责任和或义务,并作为合同项 下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责任和或义务。2018 年 3 月 12 日,津荣天宇收到高 田汽配及均胜百高发来的《业务交割时点通知》,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起,由均胜百高与津荣天宇进 行交易。 3-3-1-24 期满六个月 前任何一方 未提出异议 时,合同自动 延长一年,此 后亦同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同 电装(天津) 期满三个月 《零件交易 津荣 汽车精 10 空调部件有 2018/10/15 前任何一方 基本合同10》 有限 密部品 限公司 未提出异议 时,合同自动 延长一年,此 后亦同 丰爱(广州) 《采购基本 东莞 汽车精 11 汽车座椅部 2013/6/6 合同》 津荣 密部品 件有限公司 未约定 天津丰爱汽 有效期 《部件购买 津荣 汽车精 12 车座椅部件 2016/8/9 基本合同》 天宇 密部品 有限公司 延锋百利得 一年,到期双 《供货协议 嘉兴 (上海)汽 汽车精 13 2009/3/31 方无异议,则 书》 津荣 车安全系统 密部品 自动延续 有限公司 一年,在期满 前三个月之 前双方未就 摩天汽车配 《采购业务 嘉兴 汽车精 合同终止或 14 件(嘉兴) 2009/8/4 基本合同》 津荣 密部品 修订提出书 有限公司 面意见,则合 同延长一年, 以后类推 五年,协议到 期前三个月 原材料 《角料销售 津荣 内双方未提 15 北京金鹰 类(角 2020/7/1 框架协议》 天宇 出书面异议, 料) 则协议自动 延长 10 2009 年 1 月 1 日,津荣有限与天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签署《零件交易基本合同》,有效期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 3 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时,合同自动延长一年,此后亦同。2018 年 10 月 15 日,津荣天宇、天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及电装(天津)空调部件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的变更 协议》,约定天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与津荣天宇签署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电装 (天津)空调部件有限公司,由其承继。 3-3-1-25 3. 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融资合同如下: 序 合同名称 授信银行 融资金额 债权期限 号 星展银行 2017/9/13 至 1 《授信函》及相关修改协议 3,000 万元 天津分行 2022/9/12 富邦华一 2019/8/6 至 2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500 万元 2022/8/31 天津分行 富邦华一 2020/11/12 至 3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500 万元 2023/11/30 天津分行 2018/2/22 至 4,000 万元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 花旗银行 2023/2/21 4 议》及相关修改协议 天津分行 2020/12/3 至 500 万元 2023/2/21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2021/2/5 至 5 《授信协议》 3,000 万元 公司天津 2022/2/4 分行 根据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最高额 抵押合同》等文件和资料,上表五项融资协议除序号 3 不涉及担保事宜,其 他的融资协议均涉及担保事宜,相关情况如下: (1) 上表序号 1 涉及的相关担保,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变化。 (2) 上表序号 2 涉及的相关担保,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担保物范围发生变化,具体情况为:2020 年 11 月 23 日,富邦华一天津分行向发行人出具《富邦华一银行授信通知书》(编 号:761290970-01-C1),对于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 1,100 万元部分的授 信额度,发行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涉及的质物范围由“买方为电装(天 3-3-1-26 津)空调部件有限公司、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北京 ABB 低压电器有 限公司”变更为“买方为电装(天津)空调部件有限公司、东海橡塑(广州) 有限公司、北京 ABB 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丰田纺织(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 司、天津丰田合成有限公司”。 (3) 上表序号 4 涉及的相关担保,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担保金额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之“3.关联担保”。 (4) 上表序号 5 涉及的相关担保,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新增担保,具体情况为:2021 年 2 月 2 日,孙 兴文、闫学伟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编号:122XY202100278601、122XY202100278602),同意为津 荣天宇在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编号: 122XY2021002786)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所有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前述协议项下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 授信本金金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3,0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限为该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前述《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 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4.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 平安国际 i. 2020 年 6 月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2020PAZL0101566-ZL-01) 2020 年 6 月 1 日 , 平 安 国 际 、 金 丰 机 械 、 津 荣 天 宇 签 署 编 号 为 2020PAZL0101566-GM-01 的《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平安国际向金丰机械 采购设备,设备价款 290 万元,并由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2020 年 6 月 1 日,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编号为 2020PAZL0101566-ZL-01 3-3-1-27 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平安国际向津荣天宇出租设备,租金总额 为 243.6864 万元,租赁期间共 24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津荣天宇需向平安国 际及按平安国际的指示向金丰机械支付首付款等费用合计 58 万元。 2020 年 6 月 1 日,孙兴文、闫学伟向平安国际出具《保证函》,保证为 前述编号为 2020PAZL0101566-ZL-01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津荣天宇全部 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津荣天宇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前述主合同项下所有款 项,如应向平安国际支付的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 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平安国际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保证函》生 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ii. 2020 年 6 月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2020PAZL0101567-ZL-01) 2020 年 6 月 1 日 , 平 安 国 际 、 金 丰 机 械 、 津 荣 天 宇 签 署 编 号 为 2020PAZL0101567-GM-01 的《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平安国际向金丰机械 采购设备,设备价款 108 万元,并由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2020 年 6 月 1 日,平安国际与津荣天宇签署编号为 2020PAZL0101567-ZL-01 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平安国际向津荣天宇出租设备,租金总额 为 90.7536 万元,租赁期间共 24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津荣天宇需向平安国 际及按平安国际的指示向金丰机械支付首付款等费用合计 21.6 万元。 2020 年 6 月 1 日,孙兴文、闫学伟向平安国际出具《保证函》,保证为 前述编号为 2020PAZL0101567-ZL-01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津荣天宇全部 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津荣天宇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前述主合同项下所有款 项,如应向平安国际支付的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 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平安国际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保证函》生 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3-1-28 综上,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对相关重大客户和 供应商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 法、有效,不存在因履行前述重大合同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情形,该等重大合 同的履行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部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在公开 网站查询的结果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汇缴资料、员工花名册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发行人(含境内 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总人数为 980 人,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人数及社 会保险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总人数 缴纳人数 未缴人数 1 津荣天宇 529 507 22 2 东莞津荣 125 123 2 3 武汉津荣 52 51 1 4 津荣天新 49 49 0 5 津荣天晟 106 100 6 6 嘉兴津荣 74 74 0 7 津荣中和 45 45 0 合计 980 949 31 缴费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比例 单 (%) 单位 个人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位 津荣 0 8 10 2 0 0.5 0 0 0.5 0 天宇 3-3-1-29 东莞 0 8 1.6 0.5 0 0.2 0 0 0.7 0 津荣 武汉 8 0 8 2 0 0.3 0 0 0.7 0 津荣 津荣 0 8 10 2 0 0.5 0 0 0.5 0 天新 津荣 0 8 10 2 0 0.5 0 0 0.5 0 天晟 嘉兴 14 8 9 2 0.5 0.5 0.9 0 0 0 津荣 津荣 0 8 10 2 0 0.5 0 0 0.5 0 中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退休返聘协议》、《劳动合同书》等文件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31 名员工均为发行人及或 子公司在册职工,发行人及或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如下:15 名 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10 名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入职 时间错过当月社会保险缴纳时间;3 名员工为当月离职人员;2 名员工为下岗 职工,在原单位缴纳;1 名员工社保关系尚未转移,由原单位为其缴纳。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发现天津津荣天 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人社部 门的行政处罚。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 接到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投诉举 报,未发现(或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企业遵 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法规证明》,“东莞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注 册地:中堂镇)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市不存在违 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武汉市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 明》,“武汉津荣机电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我辖区内未发 现因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3-3-1-30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发现天津市津荣 天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人社部门的行 政处罚。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接到天 津市津荣天新科技有限公司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投诉举报,未发现(或 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发现天津市津荣 天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人社 部门的行政处罚。自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未接到天津市津荣天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投诉 举报,未发现(或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社保证 明》,“浙江嘉兴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县养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2020 年 12 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74 人,失业保险 74 人、工伤保险 74 人,缴费正 常。该公司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发现天津市津荣 中和机电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人社部门的行 政处罚。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接到天 津市津荣中和机电有限公司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投诉举报,未发现(或 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2.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资料、员工花名册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发行人(含境 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总人数为 980 人,发行人及子公司缴纳住房 公积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总人数 缴纳人数 未缴人数 缴费比例(%) 3-3-1-31 单位 个人 1 津荣天宇 529 507 22 11 11 2 东莞津荣 125 124 1 5 5 3 武汉津荣 52 51 1 8 8 4 津荣天新 49 49 0 5 5 5 津荣天晟 106 100 6 5 5 6 嘉兴津荣 74 74 0 9 9 7 津荣中和 45 45 0 5 5 合计 980 950 30 --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退休返聘协议》、《劳动合同书》等文件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30 名员 工均为发行人及或子公司在册职工,发行人及或子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 金的原因如下:其中 15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10 名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入职时间错过当月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4 名员工为当 月离职人员;1 名外籍员工,无须为其缴纳。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编号:20210316WJ0020),“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天津津荣 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单位代码:2050100038281),至本 证明开具之日,住房公积金缴至 2021 年 2 月,自开户缴存以来未受到我中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 “东莞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首次汇缴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现缴存职工 124 人,该公司在本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天津市津荣天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房 公积金单位代码:1159993001691)至本证明开具之日,住房公积金缴至 2020 年 12 月,自开户缴存以来未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嘉善县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 出具的《关于浙江嘉兴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证明》, “浙江嘉兴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系我分中心辖区内的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3-3-1-32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嘉兴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 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登记手续,依法为其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在缴职工数为 74 名, 并依法为在册员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 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天津市津荣中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房公 积金单位代码:1044910005080)至本证明开具之日,住房公积金缴至 2020 年 12 月,自开户缴存以来未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 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口径)的其他 应收款为 1,886,222.61 元,其他应付款为 1,320,111.94 元。该等应收、应付 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 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等计划或安排 3-3-1-3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发生如下一次公司 章程修改: 2021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就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向主管市场监管局申请工商备案登记。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一) 发行人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有健全的 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有健全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共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及三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3 月 1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 1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3-1-3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会议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 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会议所议事项、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最近三年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相关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最近三年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变化。 (三) 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仍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3-3-1-35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及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主要政府补助(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上)情况如下: 享受主体 批文/公告/申请表 发文/认定机构 金额(万元)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天津市境外企业 天津市商务局、 津荣天宇 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 13.0141 天津市财政局 台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津商外经[2020]11 号) (四)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天津市津荣天宇精 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征管,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止到 2021 年 1 月 5 日,未发现税务违法 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 况》(东税 电征信[2021]161 号),“东莞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当前 无欠缴税费信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 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3-1-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武经开税 无欠税证[2021]2 号),“武汉津 荣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700050026292T,经查询税收征管信 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出 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天津市津荣天新科技有限公司为我所 管辖纳税人,经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和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查询,天津 市津荣天新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善税一所无欠税证[2021]1 号),“浙江嘉兴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纳 税人识别号:913304216747642777),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1 月 2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天津市津荣中和机 电有限公司隶属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管,经 查询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止到 2021 年 1 月 5 日,未发现有税务违法违 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主管税务机 关的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能够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 生产等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3-3-1-37 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汉津荣机电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至本说明出具日,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未发生环境保护事故,没 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经 我分局核查,东莞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至今能遵守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 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环境保护局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境 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事故,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 Yingke(Thailand)Co.,Ltd 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津荣电子科 技(泰国)有限公司存续运营期间相关法律意见书》、陈伊钟杜律师行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对香港津荣、香港津荣国际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以及 Link Legal India Law Services 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津荣(班 加罗尔)精密机械私人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 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不存在任何被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调查或制裁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事故,也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 人的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任何被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 具的《证明》,“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 3-3-1-38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2021】111 号),“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东莞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 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证明》,“经在湖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及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北)查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武汉津荣机电有限公司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登记 类的不良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 “天津市津荣天新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企业,该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本局未发现村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被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市场监管信用证 明》,“浙江嘉兴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违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 具的《证明》,“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天津市津荣中和机电有限公司被市场监 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 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 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 Yingke(Thailand)Co.,Ltd 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津荣电子科 技(泰国)有限公司存续运营期间相关法律意见书》、陈伊钟杜律师行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对香港津荣、香港津荣国际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以及 Link Legal India Law Services 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津荣(班 3-3-1-39 加罗尔)精密机械私人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 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不存在任何被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调查或制裁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产品 质量、技术标准等重大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任何被当地监管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安全生产等五大安全情况 1. 安全生产守法情况 根据天津市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区内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该企业在我辖区内发生安 全生产死亡事故。我局未对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实 东莞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 的《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兹证武汉津荣机电有限公司从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生产活动,能遵守国家安 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到目前为止,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和发生安全事故受到我 局处罚”。 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 证明》,“兹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市津荣 天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清行政区域内,未发生我单位查处的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3-3-1-40 根据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浙江嘉兴 津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天津市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天津市津荣中和机电有限公司为高新区内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该企业在我辖区范围内发生安全生 产死亡事故,我局未对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的 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络新闻,发行人及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 Yingke(Thailand)Co.,Ltd 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津荣电子科 技(泰国)有限公司存续运营期间相关法律意见书》、陈伊钟杜律师行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对香港津荣、香港津荣国际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以及 Link Legal India Law Services 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津荣(班 加罗尔)精密机械私人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 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不存在任何被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调查或制裁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及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 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不存在任何被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政 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情况 1.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的仲裁案件已结案,且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3-3-1-41 内控股子公司未涉及新增的未决诉讼,前述已结案的仲裁案件涉及的相关情 况如下: 2020 年 10 月 16 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出具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 60299 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发行 人自前述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于忠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450 元、伤残就业补助金 35,226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3,484 元、医 疗费 19,606.72 元,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11,275 元、2018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病假工资 22,978.85 元、终止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100 元。驳回申请人于忠权的其他仲裁请求”。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已向申请人于忠权支付了前述相关费用合计 135,120.57 元。 2.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 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访谈、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访 谈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 3-3-1-42 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其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全文,特别是其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核查报告》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核查报告》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无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 律意见》和《核查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九、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同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3-3-1-43 3-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