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10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兴文先生、云志先生、赵红女
士、张旭先生、孙博炜先生以及闫国斌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结合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能力。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建军先生、李泽广先生及黄跃军
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
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李建军先生、
李泽广先生及黄跃军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结合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个
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用于购买土地使用
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浙江津荣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津荣”)实缴出资 4,500.00 万元,并用于
购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优化公司区域生产基
地布局,增强公司整体产业配套能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浙江津
荣实缴出资 4,500.00 万元,并用于购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
使用权,并同意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用于购
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我们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
求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
和条件。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条件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
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浙江津荣
精密部品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
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计算,并
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实施<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等
文件的有关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
的回报预期,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实施<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公司编制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三、《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了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
出具了《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苏公 W[2022]E1428 号),前述报告能真实、
客观地反映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
益情况。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建军(签署):
李泽广(签署):
黄跃军(签署):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