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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荣天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2-17  

                           证券代码:300988        证券简称:津荣天宇       公告编号:2023-017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6号)核准,天津津荣
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7,313,35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9.6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
民币143,999,999.3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634,257.60元(不含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365,741.73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7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苏公W[2023]B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
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截至2023年2月16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精密部品智能制造
                    12350000004486790      142,867,923.86
     司天津分行                                                   基地二期项目
                 合计                      142,867,923.86             —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尚未支
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三方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丙方”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精密部品智能制造基地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冬、洪吉通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及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