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1-05-28
内部审计制度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
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
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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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
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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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
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
(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审计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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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
存。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为:
(一)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
划,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被审事项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
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经审计部负责人确认后,应当向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审计部提交报告前应当和被审公司(部门)交换意
见,进行充分沟通,被审公司(部门)应在报告指定期限内就审计部发现问题有
不同意见的提出书面说明。
(五)被审公司(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
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
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
(六)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
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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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
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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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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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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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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