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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8-2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强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河同飞
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
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
释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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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程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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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
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
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
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编制规范和准则要求,年度报告内容或格式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
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证券交易异
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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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相关差错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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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
主观过错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
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
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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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半年报、季度报告(如有)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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