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06116-1 号
致: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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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
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相
关资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2021年9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
司董事长张国山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
件,授权委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账户登记
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
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的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的 股 东 及股 东 委托 代 理人 共 9 人, 代 表股 份 39,002,400股 , 占 股本 总 数 的
75.0046% , 其 中 : 出 席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代 理 人5 人 , 代 表 股 份
39,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
份2,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46%。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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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2021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无其他临时提
案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其
中: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58.333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1.6667%;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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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9,0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58.333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1.6667%;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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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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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劲容 秦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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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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