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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 2022 年半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没有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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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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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朝辉                   王洪波                    王功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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