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三、 发行人的业务 ........................................................................................................................... 6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八、 发行人的税务 ......................................................................................................................... 15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7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7 十一、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8 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8 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第 06F20170306-00017 号 致: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创益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意 见 》( 德 恒 第 06F20170306-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第 06F20170306-000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第 06F20170306-00006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及《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第 06F20170306-0001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已发生变 化,发行人会计师大信对发行人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3-00002 号《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3-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其中相关财务数据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 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原法律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所 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由于发行人已将 2020 年 7-12 月有关经营及财务数据情况纳入本次补充申报范围,故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 系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此之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 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含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原 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创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公司,且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 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由创益有限以其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而来,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因此,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966.10 万元、 6,110.87 万元、7,006.27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大信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0000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 信专审字[2021]第 3-00017 号)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3-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966.10 万元、 6,110.87 万元、7.006.27 万元。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 第(一)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2020 年 11 月 25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51 次审议会议认定发行 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在本次发行完成 后取得深交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 3-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是一 家以研发设计和精密制造为核心,向客户提供精密连接器、连接线、精密结构件等互 连产品的生产商,产品按照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数据存储互连产品及组件、消费电子互 连产品及组件、新能源精密结构件等。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主 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330.24 万元、43,541.03 万元、45,618.22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 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83%、98.70%和 98.79%,主营业务突出。据此,德 恒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2020 年度,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1 晟碟(西部数据) 9882.22 21.66% 2 公牛集团 4023.99 8.82% 3 星科金朋 3640.97 7.98% 4 莫仕 3598.14 7.89% 5 和泰电子 2241.44 4.91% 合计 23,386.77 51.27% 注:对晟碟(西部数据)、公牛集团、星科金朋、莫仕的销售额为向其直接销售额和其同一 控制人下的多家公司销售额的合并数。 2020 年 7-12 月发行人新增的属于同一控制的公司情况及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具体如下: 3-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实际控 是否存在 客户名称 股权结构 注册时间 注册地 经营范围 制人 关联关系 东莞莫仕连接器 镇江市润州工 高频连接器及零配件、微波连接器及零配件、电信电器设备及相关 有限公司 江苏莫仕天安连 业园龙门村(南 电子元器件、其它各种连接器及零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上述 (75%),新加 / 2009.10.16 否 接器有限公司 徐大道南、留东 经营范围不包括卫星接收设施);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坡莫莱克斯公司 路以西)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5%) 生产和销售电脑、通讯用光纤、连接器、电脑底板、新型仪表元器 件和材料(柔性线路板)、电脑零配件、手机配件、电器零配件。 从事电脑、通讯用光纤零配件、连接器及其零配件、电脑底板零配 莫仕(中国)投 东莞市石碣镇 件、仪表元器件和材料、电脑零配件、手机配件、电器零配件、电 东莞莫仕连接器 资有限公司 / 2000.04.05 桔洲第三工业 线电缆、各种胶料(不含天然橡胶)、包装材料的批发、进出口及 否 有限公司 (100%) 区铭华路 19 号 相关配套业务,并提供与之相关的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凭 有效许可证经营)、咨询服务、技术支持、产品测试(不出具对外 报告)、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 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3-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期间,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主要企业注册情况发生如下变 动: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创业板上市。 星科金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5045 号 508 室 V 区 13 号,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设计、研发、测试、 封装及生产半导体集成电路器件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及咨询服 务;受母公司委托向集团内关联公司提供下列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商品采购、 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员工培 训与管理服务。 2.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 2020 年度,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1 AVNET ASIA PTE LTD TAIWAN BRANCH 2809.13 10.23% 2 深圳市森瑞工贸有限公司 1757.71 6.40% 3 深圳市金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631.78 5.94% 4 深圳市华胜德塑胶电线有限公司 1415.09 5.15% 5 深圳市台钜电工有限公司 1224.38 4.46% 合计 8838.09 32.18%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动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梁彤缨配偶陆正华担任独立董事。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播恩生物 梁彤缨曾于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该公 1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独立董事。 3-3-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王昊配偶周翼持股 60.00%,2020 年 7 月前周翼 2 深圳天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2020 年 7-12 月,发行人 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0 年度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总额为 479.54 万元。 2.关联担保 单位:无特别说明时为人民币(元)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张建明 发行人 6,729,259.65 2020/7/2 2021/1/2 否 张建明、晏雨国 发行人 660,000.00 美元 2020/7/15 2021/1/15 否 张建明、晏美荣 发行人 700,000.00 美元 2020/8/14 2021/2/8 否 张建明、晏雨国 发行人 10,000,000.00 2020/9/10 2021/9/10 否 张建明、晏美荣 发行人 700,000.00 美元 2020/9/15 2021/3/12 否 张建明、晏美荣 发行人 10,161,281.32 2020/10/10 2021/4/8 否 张建明、晏雨国 发行人 6,048,498.80 2020/10/16 2021/4/16 否 张建明、晏美荣 发行人 700,000.00 美元 2020/11/13 2021/5/12 否 张建明、晏美荣 发行人 7,486,889.75 2020/11/18 2021/5/14 否 张建明、晏雨国 发行人 8,838,181.36 2020/12/10 2021/6/10 否 张建明、晏雨国 发行人 1,101,501.20 2020/12/11 2021/4/16 否 张建明 惠州创益通 50,000,000.00 2020/12/15 2026/11/18 否 张建明、晏美荣 发行人 270,681.60 美元 2020/12/17 2021/6/15 否 张建明、晏雨国 发行人 1,323,120.11 2020/12/22 2021/6/10 否 张建明、晏美荣 发行人 302,937.60 美元 2020/12/24 2021/6/22 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发行人相 应内部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9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东张建明、晏美荣、晏雨国拟为公司向商业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3-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 已根据交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专利 245 项。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专利如下: 序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申请日 号 权利 防水型大电流 Type-C 插座 1 创益通 ZL202010236005.X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2020/3/30 无 连接器及其生产工艺 HDMI 连接器成品组装及 2 创益通 ZL202010027309.5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2020/1/10 无 包装一体化智能设备 3 创益通 ZL202020949093.3 改良型 Type-C 插头连接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5/29 无 4 创益通 ZL202020906096.9 SMP 母座射频连接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5/26 无 5 创益通 ZL202020906360.9 连接器的稳定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5/26 无 6 创益通 ZL202020908465.8 便于组装的滑动 U 盘结构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5/26 无 7 创益通 ZL202020684068.7 安装牢固的 Type-C 连接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4/29 无 8 创益通 ZL202020684072.3 NANO-SIM 卡自弹式卡座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4/29 无 防水型大电流 Type-C 插座 9 创益通 ZL202020431254.X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3/30 无 连接器 具有防缺结构的 Type-C 母 10 创益通 ZL202020405304.7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3/26 无 座连接器 11 创益通 ZL202020393324.7 稳固型 Type-C 母座连接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3/25 无 12 创益通 ZL202020374374.0 倒扣型 CF 卡外壳结构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3/23 无 13 创益通 ZL202020374391.4 螺丝紧固型 CF 卡外壳结构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3/23 无 14 创益通 ZL202020277046.9 二合一照明移动电源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3/9 无 用于成型 16PIN Type-C 连 15 创益通 ZL202020206110.4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5 无 接器的注塑流道结构 5G 背板连接器自动组装设 16 创益通 ZL202020206117.6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5 无 备 5G 背板连接器之胶芯的防 17 创益通 ZL202020206138.8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5 无 松脱安装结构 18 创益通 ZL202020206139.2 5G 背板连接器之端子插脚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5 无 3-3-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申请日 号 权利 的防松脱安装结构 5G 背板连接器之屏蔽盖的 19 创益通 ZL202020206142.4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5 无 防松脱安装结构 20 创益通 ZL202020199689.6 双口正反插移动电源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4 无 10PIN 型 Type-C 插座连接 21 创益通 ZL202020199710.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4 无 器 6PIN 式一次成型的 Type-C 22 创益通 ZL202020199736.7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4 无 连接器 稳固型侧立式 USB2.0 连接 23 创益通 ZL202020199738.6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2/24 无 器 Type-C 冲压段中夹片检测 24 创益通 ZL202020105585.4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7 无 机 SMP 圆管 5G 连接器机器 25 创益通 ZL202020107163.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7 无 人组装机 注塑一体成型式 NTC 热敏 26 创益通 ZL202020094186.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6 无 电阻连接结构 27 创益通 ZL202020094508.3 伸缩式 U 盘结构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6 无 28 创益通 ZL202020094509.8 滑动式 U 盘结构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6 无 29 创益通 ZL202020082767.4 数显式多功能车载逆变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5 无 30 创益通 ZL202020082776.3 Type-C 小体积防水母座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5 无 可靠型 Type-C 2.0 插座连 31 创益通 ZL202020072670.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4 无 接器 用于成型摄像头支架的注 32 创益通 ZL202020072702.1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4 无 塑流道结构 绝缘子高保持力和低轴向 33 创益通 ZL202020072712.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4 无 位移的 SMP 外壳连接器 双接触点接地的 Type-C 34 创益通 ZL202020073890.X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4 无 2.0 连接器 35 创益通 ZL201922034718.3 高品质摄像头支架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22 无 36 创益通 ZL201922034792.5 车载倒车影像固定支架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22 无 37 创益通 ZL201922035987.1 无线耳机电源支架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22 无 使用方便的弯头 Type-C 数 38 创益通 ZL201921121722.7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7/17 无 据线 39 创益通 ZL202030394001.5 数据线(可折弯)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7/20 无 40 创益通 ZL202030033926.7 数据线接口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17 无 41 创益通 ZL202030030613.6 移动电源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16 无 42 创益通 ZL202030011123.1 车载逆变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8 无 43 创益通 ZL202030011126.5 U盘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8 无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终止或失效的专利如下: 3-3-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申请日 号 权利 创益通、 1 ZL201120143267.8 一种 LED 头灯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1/5/9 无 周吉胜 创益通、 2 ZL201120144002.X 一种直插式 LED 灯组件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1/5/9 无 周吉胜 3 创益通 ZL201030551859.4 无线耳机(chy-b-02)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0/10/13 无 4 创益通 ZL201030551861.1 无线耳机(chy-b-01)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0/10/13 无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不存 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 具、模治具、电子设备及其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为 6322.89 万元,其中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4399.86 万元,运输工具的账面价值 为 60.13 万元,模治具的账面价值为 787.95 万元,电子设备及其他的账面价值为 1074.95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为购买取得或股东出资投入,不存在权属纠纷与争议,也未设置 抵押等他项权利。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合同之债 2020 年 7-12 月,发行人新增需披露的重大合同如下: 1.银行授信及承兑合同 (1)2020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合同 编号为 P/SZ/SW/10089/20 的《银行信贷额度: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授信函”)。发行人总信贷额度为 70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的人民币或港币, 其中应付账款融资额度为与 700.00 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每笔融资的最长期限为自提 款之日起计的 4 个月;短期贷款额度为 70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的人民币或港币,每笔 贷款本息应于适用的贷款融资期限的最后一日偿还,最长贷款融资期限为 1 年,每笔 3-3-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新放款期限最长为 6 个月。 同时约定,此次签署的授信函取代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6 日与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P/8704/18 的《银行信贷额度: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授信函”)。原授信函项下已使用之信贷额度的余额视 为已占用本授信函项下相应信贷额度,该等信贷额度的余额及其所有未偿付债务视为 本授信函项下的未偿付债务,并适用本授信函项下的条款与条件。 (2)2020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755XY2020014929 的《授信协议》。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为 3,00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8 日。 (3)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 号为公授信字第光明 20005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 3,000.00 万 元;授信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止;授信种类为流动资金贷 款、汇票承兑、履约保函、开立信用证,每项可用额度均为 3,000.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公 承兑字光明额第 20015 号的《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银行的承兑额度为公授信字第光 明 20005 号《综合授信合同》中约定的承兑额度。 (4)2020 年 11 月 29 日,惠州创益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 行签署编号为 0200800233-2020 年(惠阳)字 00805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惠 州创益通借款 18,000.00 万元,用于项目建设费用支出,借款期限 6 年,自合同项下 首次提款日起算。 (5)2020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签 署编号为 0400000911-2020 年光明(承兑)12-0001 号的《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银 行承兑发行人自 202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开立的额度不超过 2,00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抵押、质押合同 (1)发行人子公司惠州创益通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惠州惠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惠州创益通将其拥有的粤(2018)惠 州市不动产第 3027930 号工业用地及其附属在建工程抵押给该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为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人民币 10,766.49 万元的最高余 额内,该行与惠州创益通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等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 务人的债权。 (2)发行人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签署 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拥有的惠州创益通 100%股权质押给该行,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人民币 18,0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该行与惠州创益通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 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等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经核查,德恒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履行该等重大合同不 存在潜在风险和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 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341.39 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 135.99 万元。经核查,德恒 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且在合 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2 月 28 日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3-3-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11 日 2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1 年 2 月 2 日 3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1 年 2 月 5 日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11 日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1 年 2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2020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度税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2020 年度,发行人、惠州创益通、湖北创益通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15%、 25%与 20%。 经核查,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 税〔2017〕43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 3-3-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税〔2018〕77 号)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的规定,惠州市创益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20 年不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7-12 月新取得的财政补贴具体如下: 序号 种类 金额(元) 依据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预收光明区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 1 50,000.00 认定资助 定奖励性资助项目报账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 贫困户建档补 2 155,000.00 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贴 知》(深府规〔2020〕5 号)、深圳市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 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内部公示 3 105,570.00 《光明区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稳岗就业补贴名单公示》 4 稳岗补贴 116,028.00 《深圳市 2020 年度中小微企业加发稳岗补贴(第一批)公示》 5 2,818.24 深圳市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内部公示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 6 用电补贴 717,042.54 印发<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 7 职工适岗培训 863,190.00 《光明区第五批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公示》 8 补贴 287,730.00 《第三批光明区企业职工适岗培训配套补贴公示》 9 岗前培训补贴 37,200.00 《光明区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第一批次名单公示》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0 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10 技术改造资助 1,497,000.00 金技术改造第二批拟资助项目的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0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装备 11 技术改造资助 550,000.00 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7 月至 12 月依法纳税,无重大税务违法 违规记录,未受到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3-3-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021 年 1 月 14 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湖北创益 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 罚的情形。 2021 年 1 月 20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出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 管理局关于出具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证明发行 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环保处罚记录。 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确认,并经查询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网站,德恒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3-3-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罚。 十一、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补充期间,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期间 期末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2020 年 12 月 1,075 1,052 97.86% (二)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补充期间,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期间 期末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2020 年 12 月 1,075 1,028 95.63% (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2020 年 7-12 月没有因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2020 年 7-12 月没有因 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根据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结算稽核局出具的《证明》,湖北创益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而 被行政处罚的纪录。 根据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安陆办事处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湖北创益通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招股说明书》 3-3-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所引用的原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报中国证监 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 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施铭鸿 年 月 日 3-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