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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益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4-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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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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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1、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招商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2、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昭:于 201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茂林: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段念,于 2015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参与深圳市雄韬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潇、陈宇静、魏继承、钟湘元、刁雅菲、连亚峰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长丰工业园第 4 栋 101-501、第 11
                       栋、第 13 栋 105
成立时间               2003 年 9 月 25 日
联系方式               0755-29892530
业务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连接器、连接线、电子产品及周边设备、模具、新
                       能源配件、电器产品、电源产品的研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许可经营项目是:连接器、连接线、电子产品及周边设备、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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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胶制品、模具、新能源配件、电器产品、电源产品的生产;普通货
                       运。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
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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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
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
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
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
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
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
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
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
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
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小组审查通过
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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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保荐机构对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
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以及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提交内核委员会通讯表决。应参加
表决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

     全体参加表决的委员认为发行人已达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该公司发行申请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表决,内核委员 9 票同意,表决结果符合我公司内核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原则,表决通过,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
上报。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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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布了《创业板注册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的议案》《关于修订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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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德恒律师”)认
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
有效。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的范围、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
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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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德
恒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 3-00002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经营能力具
有可持续性,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330.24 万元、43,541.03 万元和
45,618.22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为 12.06%,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4,142.05 万元、6,512.10 万元和 7,481.52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
增长率达到 34.40%;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资产负债率 53.49%,流动比率 0.98,速动比率 0.72。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和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有关规定

     1、符合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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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前身深圳市创益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设立
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系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以及发
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
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符合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查阅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 3-00002 号《审计报告》和大
信专审字[2021]第 3-000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
细帐、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联交易的会议
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核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
[2021]第 3-000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符合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1)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
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清单及主营业务情况,公司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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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
录,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声明确认
和本保荐机构核查,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张建明、晏美荣,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符合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
《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符合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1)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核查了税务、工商、社保等行政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
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张建明、实际控制人张建明和晏美荣夫妇出具的声
明、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
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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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

       (3)符合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的声明、发行人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

       (1)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创业板重点推荐的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公司从事的连接器行
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从事的连接器行业属于“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大类,属于“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C398)”中类,属于“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小类。根据国家统计
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类,属
于“1.2 电子核心产业”中类,属于“1.2.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小类。

     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营产品应用情况,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

       (2)公司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领域归类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按产品类别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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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数据存储互连产
                      18,674.88      40.94%     17,137.99      39.36%     12,337.24   33.96%
品及组件
消费电子互连产
                      25,051.67      54.92%     25,434.16      58.41%     23,255.22   64.01%
品及组件
通讯互连产品及
                       1,018.38       2.23%                -          -           -          -
组件
精密结构件及其
                         873.29       1.91%           968.88   2.23%        737.78    2.03%
他
      合计            45,618.22    100.00%      43,541.03 100.00%         36,330.24 100.00%

     如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绝大多数收入来自互连产品及组件,主要应
用于数据存储和消费电子领域。

     (3)公司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连接器、连接线、精密结构件等互连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存储、消费电子及新能源等领域。目前尚无与公司从
事完全相同业务、产品结构相同的上市公司,基于可比口径,发行人选取在所属
行业、业务模式、产品类型等方面相似或相近的 6 家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可
比上市公司包括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立讯精密”)、温州意华
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意华股份”)、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
称“电连技术”)、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徕木股份”)、中航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航光电”)、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
称“胜蓝股份”)。创益通与上述可比上市公司在行业领域归类上不存在显著差异。

     2、关于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以及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
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公司一直坚持自主创新,专注于连接器及连接系统相关产品研发和精密制造
技术的深入研究,形成了前瞻性研究和应用型研究相结合的创新机制。经过多年
来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精密制造生产经验的积累,已围绕产品研发设计和精密制造
建立了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相关核心技术主要包括创新型新产品
研发设计技术、精密五金件模具设计及加工技术、精密塑胶件模具设计及加工技
术、精密模/治具零件加工技术、定制化表面处理技术、自动化技术、高精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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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系统化测试技术及智能复合化制造技术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
有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95 项,外观设计专利 47 项;公司正在申请中
的发明专利 20 项。

     公司的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广阔的行业应用前景。高效
的研发体系、丰富的技术储备以及精密制造和自动化优势,使得公司能够针对客
户产品需求进行制造可行性分析和工艺改进,对客户新产品开发提供相应的支
持,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整体服务能力和客户粘性。目前,公司与晟碟(西部数
据)、莫仕、公牛集团、安克创新、星科金朋、埃梯梯等国内外知名公司建立了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知名公司不断扩大与公司的合作范围及深度,公司的
技术研发实力和客户响应速度得到国内外一流客户的认可。

     在与国际和国内一流客户的战略合作基础上,公司坚持积极引进、快速内化、
自主创新的研发策略。公司不断完善研发创新机制,加大在精密制造和自动化生
产方面的研发投入,加大新业务领域的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使整体研发实力能
够满足企业规模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伴随着产品差异化竞争的潮流,下游客户多采用定制化策略以谋求更大市场
占有率,公司已经深度参与到核心知名客户的预研、设计及制造流程之中,实时
提供满足客户预期的高品质产品及服务,确保公司在行业内保持技术领先的目
标。此外,随着 5G 通讯技术的发展,公司在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设计等层面展
开积极的探索。

     (2)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公司的核心技术具有平台化的特征,即可以通过多项核心技术整合,实现多
领域多产品综合开发,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产品的定制化要求。公司的核心技术
均已应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并已从数据存储行业应用领域向消费电子、新能源、
5G 通讯等行业应用领域拓展。

     高精密高速互连产品及组件主要实现设备和主机间数据的高速传输和存储,
其广泛应用于移动固态硬盘(PSSD)、闪盘(U 盘)、机械硬盘、光盘驱动器、
服务器、数码相机及多媒体播放器等设备。公司就该类产品已与晟碟(西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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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科金朋、埃梯梯等国内外知名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消费电子互连产品及组件主要实现大电流供电和数据传输,其广泛应用于智
能终端、移动电源、车充、电源适配器,PC、蓝光机、机顶盒、投影机及高清
电视等设备。公司就该类产品已与莫仕、公牛集团、安克创新等国内外知名公司
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精密结构件主要涵盖 Package 箱体系列、软/硬铜排系列及单体锂电池组件,
功能为安全保护(防水、防尘、泄压等)和大电力传输,其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
车领域。公司就该类产品已与相关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基于公司在高频高速产品开发方面的先发优势及深厚的精密互连组件加工
和先进制造经验,公司正积极拓展通讯互连组件业务,已成功开发出高精密/高
密度/高速背板连接器及组件产品,可广泛应用于通信基站(BBU 模块)、交换
机、核心路由及服务器(数据中心)等通讯领域。目前公司已与莫仕、中航光电
等公司展开合作,部分应用于 5G 通讯的高速连接器产品已进入了试样、试产和
小批量生产阶段。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科技创新风险

     公司的连接器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存储、消费电子等领域,行业具有技术革
新快、产品迭代升级频繁等特点。近年来,随着产品向高速多功能、微型等方向
发展,研发技术及生产制造技术难度逐渐增高。

     随着终端电子产品客户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行业技术的创新,公司的生产技
术与研发水平面临愈发严峻的挑战,若公司不能在科技创新上获得市场及主要客
户认可,将直接影响本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技术迭代、产品更新的风险

     连接器作为重要的电子元器件,其市场规模与电子制造行业发展趋势密切相
关。随着高端电子制造业逐步向中国转移,国内市场对连接器的需求日趋旺盛,
市场容量增长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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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下游数据存储、消费电子行业等新兴科技行业的升级换代,包括连接器
在内的各类电子元器件的技术迭代、产品更新可能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如果发
行人未来无法对新的市场需求、技术趋势作出及时反应,公司技术及产品不能保
持现有领先地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密风险

     随着行业内的竞争逐渐演变成对高素质人才争夺的竞争,核心人才的重要性
突显,若公司不能有效地保持核心技术人才的稳定性,将会给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虽然公司采取了相关技术保护措施,但仍存在技术泄密的
风险。

     4、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接插件、线材、铜及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塑胶粒、包装材
料、委外代工产品成本等,报告期内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58.57%、
57.07%和 56.31%,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上
升而公司未能及时向下游转移相关成本,则公司将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5、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制造业制造水平的迅速发展,下游行业对于连接器产
品的性能需求不断提高,该行业的竞争也愈加激烈。一方面,国内部分早期上市
的连接器生产商发展迅速,在技术、规模化生产、客户资源等方面已经实现了一
定的积累,占据了先发优势;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市场的迅速增长,泰科、安费
诺、莫仕等行业领先的连接器生产商陆续在中国区设立生产基地并不断扩大生产
基地的产能及产量,使得国内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若公司在未来激烈的市场
竞争格局中不能持续提高竞争力,未来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6、产品被替代或部分被替代的风险

     公司在业务规模、研发费用投入等方面相对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而言较小。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中,数据存储互连产品及组件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不
属于同类型产品,消费电子互连产品及组件与同行业个别可比上市公司的部分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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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类电子产品存在近似地方。

     尽管各家连接器公司在行业布局、客户群体、业务发展阶段或者细分领域等
竞争优势不同,使得各家公司的核心产品、细分产品和重要客户群体均有所区别。

     但若未来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在研发设计和精密制造方面更具备竞争优势,
能够开发提供性价比更高的同类型产品,满足客户对于产品品质、交付能力等方
面的要求,则公司可能丧失相关产品的产品竞争力,导致公司产品存在被替代或
部分被替代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大客户可能流失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连接器、连接线、精密结构件等互连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存储、消费电子及新能源等领域,行业内企业众多、
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充分,下游诸如数据存储、消费电子、汽车、通讯等行业
的制造商较为集中。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晟碟(西部数据)、星科金朋、莫仕、公牛集团、
安克创新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分别为 58.93%、60.57%及
51.27%,相对比较稳定。前五大客户中,因受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影响,莫
仕 2019 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安克创新 2020 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

     如果外部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在研发设计、精密制造、产品品
质、交付能力等方面不能持续满足上述大客户的要求,或者同行业竞争对手采取
相关措施参与对公司大客户的竞争,可能会造成公司大客户流失的风险,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8、产品质量风险

     连接器作为电子元器件的核心零部件,单个产品价值不高,但其连接的其他
零部件通常价格高昂,因此下游客户对于连接器产品的品质要求较高。由于连接
器产品更新迭代速度较快,若公司在未来出现重大品质管理失误,导致产品严重
不符合客户要求,可能会面临大规模退货、丢失客户订单、甚至大额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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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代工生产及外协加工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订单的快速增长,公司因自身产能不足或为将资
源集中到核心产品和核心工艺的生产制造等环节,从而将部分产品以代工的模式
交给其他专业厂商完成或将电镀、注塑、组装等部分非核心工序委托给外协加工
厂商进行加工。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代工生产及外协加工合计金额分别为 9,729.00 万元、
9,803.87 万元和 8,752.97 万元。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对代工或外协供应商的良
好管理,将存在影响产品质量、耽误生产进度的风险,给公司整体经营带来不利
影响。

     10、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2018 年 6 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逐渐增多,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
进口关税。电子元器件行业一直是工业、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行业,其相
关细分行业已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波及。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务的主要影响
如下:

     2019 年,受发行人客户的下游客户被列入了美国商务部出口管制清单的影
响,莫仕减少了 Battery 系列产品的采购,公司向莫仕销售 Battery 系列产品的收
入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同比下降 2,407.65 万元,降幅 82.70%。

     由于受到美国对于原产地为中国的部分产品加征关税的影响,安克创新逐步
将销往美国产品的供应链迁移至越南等东南亚地区,并于 2020 年上半年完成布
局,其销往美国的相关产品订单主要由东南亚地区的供应链生产,销往美国以外
其他地区的订单仍由国内的供应链完成。受此影响,2020 年发行人主要承接安
克创新销往美国以外其他地区产品的订单,导致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出现较大幅
度的下滑,同比下降 2,589.23 万元,降幅 65.33%。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发行人其他主
要客户的产品销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经营的连接器行业未受到中美贸易争
端的重大影响。虽然中美两国一致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贸易争端,且经过双方
多轮积极的磋商并在取得良好的进展后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但仍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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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双方最终谈判产生重大分歧。如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重新加剧并持续恶化,则
可能对公司的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风险

     2020 年春节前后,全国多地相继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地方政府
陆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通过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
工时间、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多种方式阻断传播途径。

     2020 年第二季度以来,公司已全面复工复产,新冠疫情暂未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若新冠
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整个电子行业
产业链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下游客户的订单可能会大量减少,可能对公司生产
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1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明和晏美荣夫妇合计控制公司股权的
比例为 54.80%,若本次公开发行成功后,预计其控制的股份比例仍达到 41.10%,
处于控制地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实
际控制的股份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将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13、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资产规模和销售
规模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总资产分别为 37,235.67 万
元、46,219.38 万元和 71,220.88 万元;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36,761.74 万元、
44,114.18 万元和 46,176.15 万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产业布局的规划,
加大了生产产能的投入。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业务规模将进
一步提升,经营规模和产品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也
将日趋复杂,对公司经营管理、资源整合、持续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进一步增加,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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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将面临更大考验。若在上市后公司管理层不能及时提升管理
水平,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可能会受到显著不利的影响。

     14、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8.39%、30.12%和 32.91%,基本保持稳
定,其中数据存储互连产品及组件毛利率分别为 44.94%、45.23%和 49.52%,维
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公司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新产品一般经历产品研发、模具开发、试样、
试产、小批量生产至大批量成熟生产的过程,新产品在导入期内产量较小、良品
率较低、单位生产成本较高,毛利率一般较低甚至为负;后续若进入大批量生产
阶段,随着生产工艺的改善,良品率和生产效率会逐步提高,单位生产成本会降
低,毛利率会逐步提升至正常水平。公司在 2018 年新开发了公牛集团和小米新
客户,上述新客户的产品均为新产品,导入期内该部分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低,仅
为 7.06%,而当年同类型产品其他客户销售毛利率为 15.25%,新产品的导入使
得当年 2.0/3.0 数据线产品整体毛利率显著下降。

     公司未来会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客户,新产品导入期
毛利率一般较低甚至为负,不同新产品导入的时间存在差异,且后续进入大批量
生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由于导入新产品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整体下
降的风险。

     另外,随着连接器行业更新换代,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并保持一定的领先优势,或者竞争对手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低销售价格等
方式来削弱公司产品的性价比优势,公司产品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15、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140.89 万元、6,058.69 万元和
8,272.8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91%、20.08%和 26.29%。公司于报
告期末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受产能的限
制,为满足客户对交货期的要求,公司会针对相关客户的订单适当提前备货,并
根据情况对部分通用性的原材料安排提前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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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未来公司相关互连产品和精密结构件市场需求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原材料
价格大幅下跌,则期末存货可能出现大额跌价,从而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造成较
大不利影响。

     16、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3,087.89 万、15,129.37 万
元和 14,578.0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23 %、50.15%和 46.33%,应
收账款金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公司新能源精密结构件客户比克电池已出现产能利用率较低,资金周转较为
困难的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比克电池应收账款余额为 645.03 万元,
公司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451.52 万元。截至目前,比克电池经
营及偿付能力不确定性加大,若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仍未能收回,存在进
一步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

     公司存在个别客户或小客户因自身经营不善及财务状况恶化等不利因素,无
法按期支付或全额支付到期账款的情况,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资金周转等方面
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17、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的比例分别为 30.52%、22.28%和 18.33%。公司外
销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同时存在部分美元贷款。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变动的影
响,报告期各年度汇兑损失分别为 30.84 万元、3.09 万元和 56.42 万元。若未来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持续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将对公司业绩带来不确定影响。

     18、所得税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在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继续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业绩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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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出口退税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1,086.86 万元、9,702.38 万元和 8,362.05
万元,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30.52%、22.28%和 18.33%。报告期初,公司连接
器接插件、铝合金金属外壳及闪速存储器等产品出口根据规定执行 17%、13%及
9%的退税率;根据财税〔2018〕32 号文《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8 月开始,公司连接器接插件、铝合金金属外壳
等产品执行 16%、13%的退税率;根据财税〔2018〕123 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
闪速存储器等产品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10%的退税率;根据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公司闪速存储器等产品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执行 13%的退税率。

     若未来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出口退税率降低,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
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0、厂房租赁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
凰街道东坑社区长丰工业园的厂房和员工宿舍共 5 处,因存在历史问题未能取得
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存在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上述 5 处房产位于东坑社区土
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存在搬迁的风险。

     虽然参考深圳市其他区利益统筹项目推进情况,预计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在
未来三年内不会进行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或其他房屋拆迁事项。但如果该等房屋
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可能导致公司产生停工、搬迁等损失,
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1、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国际和国内宏
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利率水平、汇率水平、资本市场走势、
市场心理、流动性和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各种因素均可能对股票市场带来影响,进
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价值判断。因此,本次发行存在由于发行认购不足或
未能达到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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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产能扩张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器及线缆
建设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59,647.33 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的产能将大幅度提高,并给公司当前的
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组织结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带来严峻的考验。
虽然公司已经制定了缜密的人力资源管理、采购供应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
市场开发策略、组织结构优化等方面的对策,但如果未来市场出现不可预料的变
化,上述对策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将可能带来产能消化的风险。

     23、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并产生收
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将可能面临净利润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净
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约
41,862.31 万元,产能 100%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
销金额合计约为 2,772.56 万元。按照公司 2020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 32.12%进行测
算,项目建成投产后,如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项目建成前增加 8,631.88 万元,
对应可增加毛利额 2,772.56 万元,可消化新建项目增加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
但如果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增
长的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将共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出现下降。

     2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 2 个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47,647.33 万
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
提高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
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方面经过缜密分析,但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引致的风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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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对手的发展、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容量的变化、新的替代产品的出现、宏
       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以及销售渠道、营销力量的配套等因素也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
       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基础之上,在对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竞争优势和主要风险综合分析后,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
       价如下:

            发行人所处行业下游需求旺盛,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于
       高速连接为核心的互连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公司
       积累了丰富的产品设计、精密制造经验和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未来成长前景广
       阔。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
       金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以进行股权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
       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应当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共有 5 名机构股东,其中 3 名机构股东已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业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属                                  基金备案情况        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于备案           管理人
                     范围                                   日期       编号      日期             编号

                                深圳澄明创新资产
 1     彼得潘投资       是                              2016.10.28    SM8249    2016.10.09        P1034245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林股权投资
 2      景林投资        是                              2015.06.17     S35299   2017.01.17        P1061057
                                  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瀚投资有限
 3      海晨投资        是                              2016.12.30     SR3185   2016.06.27        P1031894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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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余 2 家机构股东中互联通投资发行人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亦未受托成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不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麦哲伦资
本投资发行人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
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序。

     (八)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该项目在业务执行
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1、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及
验资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
机构,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聘请深圳深
投研顾问有限公司担任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商,聘请深圳市金雨翻译有限公
司提供合同翻译服务,聘请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本市场价值管
理服务。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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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
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
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关于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关于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事项的承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关于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关
于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申请文件真实
性的承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
承诺;经核查,该等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
慎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
补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并对相关议案中预测依据
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同时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
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公司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
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精神。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创业板
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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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
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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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段     念

     保荐代表人

     签名:王     昭

     签名:吴茂林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王炳全

     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     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张     庆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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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王
昭、吴茂林两位同志担任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
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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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王 昭




                          吴茂林




      法定代表人签字: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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