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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益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6月)2021-06-09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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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职期间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减持本公司股票: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
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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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将其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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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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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
       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
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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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
时明确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权机关
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公司
将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如因此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公司可以给予降
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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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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